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
2016-11-04杨翠萍
经营者 2016年13期
杨翠萍
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
杨翠萍
固有利益在合同法中的保护在理论上主要体现在缔约人的保护义务,但这与我国合同法在履行合同责任时的无过错责任相悖。从司法实践来看,侵权法对当事人固有利益的保护做了足够的说明与规范,而在合同法中列入保护义务对于受害人并无有效补益,但固有利益受合同履行的影响时,受害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合同。因此,当事人固有利益的保护因从侵权法出发,而合同的存续与撤销受固有利益是否被侵害的影响。本文将从固有利益与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的关系出发,探讨侵权法对固有利益的有效保护,与合同法对保护义务的相关条款作简要探讨。
合同法 侵权法 固有利益 保护义务 合同存续
固有利益一般借鉴王泽鉴教授的言论而定义为,民事主体基于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等绝对权所产生的密切相关的权益包括商业秘密,占有权等。固有利益一般与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作为债权所保护的三大法益。
我国司法学术界对合同法对固有利益的保护颇有争论。主要是来源于我国的民法借鉴德国民法典之深,形成了部分法律学者固有观念上的学说承继,将德国的所有民法观念都一股脑的“借”过来,固有利益囊括进合同法的观念就是来源于此。在立法上,可以清晰地摸寻到我国的立法者从未明确将固有利益保护写进合同法中,只是为了参考德国法系,而将保护义务作为附属义务不清不楚的纳进了我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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