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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婚外情可否主张赔偿?

2016-11-03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3期
关键词:婚外情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同志:

2008年,我一我先生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5年7月,我提起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付我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在2015年3月,张某就与另一个女人生育一女。我直到2016年才知道这件事情。请问:离婚后发现丈夫有婚外情的可以主张精神赔偿吗?

四川 马璐

马璐读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张某在与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如果您就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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