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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访制度缺陷与创新机制研究

2016-11-03周香

人间 2016年26期
关键词:创新机制

摘要: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设计,在推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表达利益诉求、实行民主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信访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和危机,主要表现为信访总量高位运行、非法信访问题突出、信访不信法现象严重、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因此,本文通过分析信访问题频发的制度原因,提出了改革目前我国信访制度缺陷的创新举措,推进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信访制度;非法上访;创新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084-01

信访制度作为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和民意表达的一项政治制度,在促进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实行民主监督、密切同党和政府的沟通联系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信访制度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信访总量持续平稳高位运行;非法上访形势严峻,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现象得不到根本遏制;“信访不信法”的社会心理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地方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严重,为了片面追求政绩打击报复上访者的行为时有发生。

一、目前我国信访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社会利益矛盾突出致使信访总量高位运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在社会转型中逐步暴露出来,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信访问题以反映人民群众的民生诉求为主,主要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国家信访局受理的信访总量一直持续平稳、高位运行。公开数据显示,2013年前10月全国信访总量达604万件(人)次;2014年全年,国家信访局全年登记疏导接待来访群众14.8万批次、25万人次。自2013年7月国家信访局全面放开网上投诉受理,网上信访总量上升。截止到2015年上半年,全国网上信访总量占43.6%。①但是重信重访占信访总量的比重仍然比较大,“保守地估计,全国各地重信重访至少占信访量的三分之一。”[1]

(二)地方政府处理信访问题的方式不当,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严重。在我国压力型政治体制领导下,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规定了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信访一票否决制等来解决信访问题、减少信访总量,大多数党政机关都将上访总量作为政绩考核的硬性指标和条件。[4]通过贿赂上级信访部门官员来减少信访登记量的销号行为,更是滋生了政治腐败的温床。有的政府部门对来信来访者反映的问题不问来龙去脉,不经调查取证,一律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进行安抚,以求息事宁人,助长了“缠访”、 “闹访”等不良社会风气的蔓延。部分职能部门对信访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持消极对抗的态度,职能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严重影响了信访办理质量。

二、导致我国信访问题集中的制度缺陷

(一)信访机构庞杂繁多、责重权轻,缺乏解决信访问题的实际能力。“从横向上看,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军队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均设有信访工作部门。从纵向上看,已经形成了从中央到省、市、县四级信访机构体系,并进一步延伸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社区。”[5]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信访机构相应的执行权和监督权,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各级信访机构只能对信访事项转而不办,而且对其承办单位的实际处理意见不能形成有效地监督制约,使得信访机构面临责重权轻的尴尬局面。

(二)信访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人民群众到信访部门反映情况,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推诿扯皮,该办理的信访案件不按规定期限办结,久拖不办甚至不予办理,把问题推向同级和上级信访部门,不但使原有的信访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还加剧了上访者越级上级、集体上访的态势。少数采取直接或间接手段对上访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政府工作人员也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这直接助长了不良的政治风气,与依法行政有悖,更加剧了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正是由于信访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才使得政府行政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重生。

三、创新我国信访机制的路径分析

(一)分离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维护和确立司法的权威性。要不断强化信访制度的政治参与功能,把权利救济功能从信访制度中分离出去,以确保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提高公民的法治思维。通过信访,公民可以对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政府以及相关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从而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的实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社会矛盾,一方面能够缓解信访事件的高发态势,减少信访制度的有效负荷量,另一方面有利于确立法律的权威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二)落实信访责任追究机制,营造依法有序的信访环境。要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信访责任追究制,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加强党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深入了解民情,广泛调查民意,把人民的利益放在最高位,努力构建负责任的政府。对于群众利益的行为要进行批评、纠正,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增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惩治党政机关内部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纠正党政机关内部存在的不良风气,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消除社会安全隐患,营造依法有序的信访环境,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注释:

①资料来源于国家信访总局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公开总结大会和工作报告

参考文献:

[1]刘正强.信访的“容量”分析——理解中国信访治理及其限度的一种思路[J].开放时代,2014,(1).

[2]吴超,刘二伟.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理论制度创新[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4,(8).

[3]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J].中国改革,2005,(2).

[4]于建嵘.警惕信访制度进一步异化[J].焦点,2009,(5) .

[5]钟开斌.越级上访:特点、成因及治理[J].理论探讨,2012,(1) .

作者简介:周香(1992-),女,汉族,山东济宁市人,硕士研究生,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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