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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代词“其”在我国法律语言中的应用

2016-11-03张信平

人间 2016年26期
关键词:译作连词代词

摘要:法律语言的规范化问题一直受到法律学界和语言学界的关注。随着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公众法制意识的提高,对法律立法语言的理解和解释都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以绍兴文理学院法律语料库为基础,通过考察立法语言中的指示代词“其”,总结出该字出现频率高、回指作用弱等特点。最后分析法律语言中“其”的使用对立法语言的规范化及可读性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语言;“其”;规范性

中图分类号:H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083-01

一、我国法律语料库的建立和使用

2008年,我国第一个法律语言语料库在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语言应用研究所成立,法律语言规范化和法律语言应用研究等问题引发学界持续关注。法律语言的规范化问题,不仅关涉到立法层面,更关涉到执法层面、审判层面等多方面。国外法律学界已从多个角度研究法律语言,Stygall在其著作《审判语言》中采用了“三分法” :语言本身的研究、程序中的语言研究和作为工具的语言研究。这种分法将法律语言的表现形式用大类框定,做了很好的初步尝试。法律语言的使用主体和应用主体广泛,同时多样的法律语言表现形式会导致法律语言失范现象,因此,法律语言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使用法律语料库的必要性。

二、“其”的词性分类

连词在法律语言中具有重要作用,是表达法律逻辑关系的重要虚词。连词“其”,这个在殷商甲骨卜辞中即出现的虚字,在历史中的用法可以做时间副词、语气副词、指示代词、第三人称代词、连词、助词。

(一)时间副词“其”。用在主语之后,谓语中心语之前,作状语,表示事件发生的预测时间,可译作“将”、“将要”。例如:王敦伐其至,戮伐厥都。(西周 宗周钟)

(二)语气副词“其”。多用在主语之后,谓语中心语之前,用来表达各种语气。

1.表推测语气。“其”可译作“也许”、“大概”。例如:吾考克渊(温)克,乃沈子其颇裹(愧)多公能福。(西周 沈子也盏盖)

2.表祈使语气。“其”可译作“应该”、“该当”之义。例如:其子子孙孙永宝用。(西周 匡尊)

3.表可能语气。“其”可译作“可能”、“会”等。例如:天子其万年眉寿,毗永保四方,配皇天。(西周 南宫乎撞)

(三)指示代词“其”。用在名词、数词前,作定语,分别指出人或事物,可译作“那个”、“那”。例如:井(邢)姜大宰已铸其宝篮,子子孙孙永宝用享。(西周 大宰已篮)

(四)第三人称代词“其”。用在名词前,指示人或事物,通常可译作“它的”、“他的”或“它”、“它们”等。例如:征邦宾尊其旅服,东向。(西周 小孟鼎)

(五)连词“其”。

1.词间连词“其”,用在定语和中心语之间,可译作“的”。例如:丰其屋,豁其家,窥其户,闯其无人,三岁不靓,凶。(《周易·丰卦》)

2.句间连词“其”,用在复句的前分句之中,表示假设关系,可译作“要是”、“如果”。例如:其升祀大神,大神妥(绥)多福。(西周 焕盏)

(六)语气助词“其”,多见于传世文献《诗经》中。“其”常用于句末协助句子表达疑问语气,译作“呢”。例如:

夜如何其夜未央,庭燎之光。(《诗经·小雅·庭燎》)

三、“其”在法律文本中的应用

(一)立法语言中“其”的使用现状。本文以绍兴文理学院中国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为语料库,采集“其”在该法律文本中的应用频率和应用场景。合同法律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不仅与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是“适用频率最高”的法律之一。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分为总论和分论二十二章,71节,“其”共出现在105条法条中,使用139次,多为第三人称代词和指示代词,前指人、事物或行为。

(二)“其”词组功能考察。“其”作指示代词的用法在西周金文中才出现,且几乎都是指称具体的事物(郭爱平,2005)。“其”在名词前作定语, 强调预指之物,突出其指示作用。在传世文献中,自西周始“其”就几乎可以指示抽象事物、时间地点、性状程度、动作行为方式,指示的对象较宽泛。当“其”用在形容词、动词前则指性状程度、动作方式,可译作“那么”、“那样”,作状语,“其”指示性愈加宽泛化,即由具体指示抽象,强调性状和动作的特殊性。

“其”的远指性较弱,这种观点是站在时空概念的观点来讲的。先秦指示代词系统的形成与时空观念密不可分,空间具有直观可感性、相对稳定性,而时间却有抽象性、易逝性,故从空间观念引申的远指示词“彼”指示性相对较强,而由时间观念引申的远指示词“其”的指示性相对较弱。

四、“其”的使用对立法语言的规范化及可读性的影响

法律语言包括法律活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使用的所有语言,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对法律语言的关注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语言学自身的发展促进了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姜剑云认为“法律活动领域中所使用的,并不全是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特点、以法律领域为优势使用领域的法律专用或曰“主用”、“首用”语言材料,除了法律语料,用得更多的是非法律专用的通用语料,它们不具有法定的意义,不以法律领域为优势使用领域,它们是民族共同语中的一般成分。当这些通用语料使用于法律活动领域时,它们是否也算“法律语言”,也属于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内容”。(姜剑云, 2000)。

立法语言中“其”做指示代词和第三人称代词的用法共现频率高,远指性弱,这些特点使得“其”连接对象的边界难以界定,对象难以确定,增加了法律条文的理解难度,容易造成理解歧义。尤其在法律条文的结构复杂,语句切分层次多时,“其”的弱指向性即转化为缺点,使法律条文的主体标向模糊,降低了法律条文的可读性与指向的明确性。因此,我国法律语言的衔接手段和方式尚需改进,仅仅通过借鉴西方法律语言显性地表达,势必会影响到法律语言的规范性。

参考文献:

[1]郭爱平.先秦汉语“其”字研究[D].西南大学.2007

[2]宋北平.我国第一个法律语言语料库的建设及其思考[J].修辞学习.2008.1

[3]刘蔚铭.语料库与法律语言规范化.浙江工商大学学报[J].2010.5

作者简介:张信平,女,汉族,籍贯河南省信阳市,信阳师范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汉语言文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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