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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比较分析

2016-11-01王铁山康云鹏潘昱璇

西安邮电大学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借款人网贷借贷

王铁山,康云鹏,潘昱璇

(西安工程大学 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8)



中美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比较分析

王铁山,康云鹏,潘昱璇

(西安工程大学 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8)

运用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以中美两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及各自具有代表性的公司为基础,从发展模式、运营模式和监管模式等方面进行系统比较,梳理目前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美国P2P行业发展中的优秀经验供中国借鉴,包括加快征信系统建设、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各监管部门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P2P;金融监管

网络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为借款人与投资人建立没有中介的借贷关系提供了方便,也促进了网络借贷(网贷)业务的发展。P2P(Peer to Peer Lending, P2P)网络借贷是指通过网络信贷方式将投资人的资金转移到借款人手中,依据交易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担保模式、纯平台模式、债权转让等类型。与传统银行相比,P2P网贷具有交易直接、信息透明、成本低、参与主体广泛等特点。它打破了传统银行的地域限制,扩大了覆盖范围,具有广泛的用途。

当前对P2P网络借贷的研究,国外文献主要集中于对其理论的研究[1],比如,一是基于信用理论,P2P是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新型现代信用模式,依靠信用制度和个人征信系统才能防范网贷平台带来的风险[2];二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征信系统不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使得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因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增加,投资人会选择那些信息全面、安全可靠的借款人[3];三是基于社会资本理论,社会资本能有效降低P2P网贷平台的交易成本,并体现出社会网络关系[4]。国内研究则是在国外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实进行的各类应用研究[5-25]。当前,国内外研究已基本构建好了P2P网贷平台主要理论基础,并在各类应用方面构建了主要框架,有利于进一步研究的深入开展。现有研究缺乏对中国P2P网贷平台模式及问题的分析,以及对美国P2P网贷平台模式的分析及借鉴,不利于中国P2P网贷行业吸收经验、改进不足。因此,本文借鉴美国的经验,比较研究中美两国代表性P2P网贷平台,梳理中国P2P平台发展中的问题,拟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 中美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模式比较

1.1发展规模

1.1.1中国P2P网络借贷规模

近年中国P2P网贷平台数量增长迅速。据2015年2月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的《2015年至2018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规模突破10万亿元,P2P网贷平台数量达到1500家,P2P网贷从业人员数量约为39万人。

据2016年7月第一网贷发布的《2016年上半年全国P2P网贷行业报告》,2013年中国P2P网贷成交额为892.53亿元,2014年成交额为3 291.94亿元,2015年成交额为11 805.65亿元,2016上半年成交额为9 706.20亿元[5]。2013-2016年中国网贷行业主要数据,如表1所示。

表1 2013-2016年中国网贷行业主要数据

资料来源:第一网贷《2016年上半年全国P2P网贷行业报告》

1.1.2美国P2P网络借贷规模

美国网贷平台总体规模较小。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要求所有P2P公司将其出售的贷款作为证券进行注册并增加信息公开度,这阻止了多数潜在的行业进入者。Lending Club在2013年所占美国市场份额为75%,并于2014年9月在美国上市,成为全球最大的P2P网贷平台。截至2014年3月,Lending Club发行的贷款总金额已超过40亿美元,投资人获得的利息总收入近4.94亿美元。2013年美国P2P网贷巨头Lending Club和Prosper的成交量总计24.2亿美元[6]。然而,这与中国的网贷发展规模相比却是一个较小的数量,表明网贷在美国并不是信贷的主要方式。

1.2准入门槛

1.2.1中国的准入门槛

目前,中国网贷行业进入门槛较低,网贷平台质量差距较大,发展不均衡。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中国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规则,对P2P平台的注册资金也未有明确规定。中国P2P市场进入的费用仅有网站建设费用,企业只需根据2014年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在通信管理部门备案,不需要金融业从业许可证。然而,经营性门槛却较高,尤其是P2P平台对借款人信用审查的投入增加了运营成本。第二,某些网贷公司缺乏责任感和诚信。这导致部分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较差的网贷平台频频出现提现困难、倒闭、卷款跑路等问题和违规行为。2014年中国P2P行业问题平台数量逐渐增加,全年问题平台数量突破273个,问题涉及诈骗(62个)、跑路(44个)、提现困难(158个)、停业整顿(121个)等类型[7]。

1.2.2美国的准入门槛

进入美国P2P市场的资金和技术门槛较高。第一,网贷平台必须有合适的创始人。要求创始人不仅要对技术了解,拥有前沿的金融理念和商业管理经验,还要有筹集资金的能力和从事风险投资的经验。Lending Club就曾得到Google、T Rowe Price、Wellington和黑石集团等著名投资机构的投资[7]。第二,高额的商业和监管成本。网贷平台需要承担交易凭证作为证券进行注册的登记费用,Lending Club就曾支付了400万美元作为交易凭证的登记费用,还需要在目标州的证券监管部门登记,得到许可后才能向该州居民发售凭证[6]。这些措施有效阻止了财务能力较低的投资人和外部竞争者进入,保障了该行业市场运行的安全和稳定。

1.3参与主体

1.3.1中国的参与主体

中国网贷行业参与主体的来源广泛,互联网企业、银行背景的金融控股公司、国有资本背景的公司、上市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争相进入该领域。据网贷之家2015年12月发布的《2015年P2P网贷行业年报简报》显示,2015年以来,银行、国资、上市公司、风投资本不断地涌入网贷行业,获得风险投资的网贷平台达68家,其中上市公司、国资国企入股的平台分别为48家、68家,银行背景平台数量为14家[8]。

1.3.2美国的参与主体

与中国争相进入网贷行业的情况不同,美国P2P行业现阶段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参与主体比较集中。处于垄断地位的两家平台Lending Club和Prosper大约占据了美国P2P网贷市场的96%的份额,其他P2P网贷平台关注的是其他更细分的市场[6]。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存在较高的准入门槛的阻挡,使得市场处于垄断状态;二是美国网贷市场的细分程度较高,每个细分市场都有标志性企业,新进入的企业难以参与其竞争。

2 中美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及比较

2.1中国的运营模式

P2P网贷平台为中国公众提供了一种具有本金或本息担保功能的借贷模式,可以降低投资人的风险。如果借款发生违约,投资人可以从平台自身或第三方担保公司获得本金或本息返还的保障。以人人贷公司为例分析中国P2P平台的运营模式。人人贷网贷平台是典型的线上与线下交易相结合的P2P运营模式(如图1所示)。该模式在线上召集大规模的投资人,在线下开发信贷和追踪还款。该平台线下贷款端可以强化网站作用,不仅可以把那些不上互联网但仍有小额贷款需求的潜在客户发展为现实的客户,而且利用线下网点追踪借款人的资质变化和还款进度。人人贷担任着借贷双方交易的桥梁,借款人在人人贷平台注册登记个人信息和贷款需求等信息后,人人贷平台线下信用评级机构对该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和资质审查,并将对借款人的资金需求、信用和资质审查结果等信息放在平台上供投资人参考和选择投资对象,投资人如果合意就向人人贷平台提供资金,并由担保机构担保,人人贷平台拿到资金后向借款人投放贷款。

图1 人人贷运营模式

人人贷运营初期比较传统,只为借贷双方提供平台,因此放贷规模并不大。但是,之后引入风险管理,建立了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以及线下调研,并引入信用评级机构,营造了安全稳定的投资环境,使得交易量在2012年后增长迅猛。据人人贷2016年1月发布的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成交量为115 071笔,成交金额为75亿元。从贷款期限上看,25~36个月期限的贷款占比68.03%,13~18个月期限的贷款占比为14.31%,19~24个月期限的贷款占比为11.76%[9]。尽管人人贷网贷平台尽力做好风险防范,然而,随着交易量的激增,违约事件也不断发生。截至2015年底,贷款中已还本金的占43.42%,不到一半;未还本金的占了一大半,其中待还本金的占56.17%,违约率在0.41%[9]。可见,由于网贷行业不规范,监管不严,P2P网贷公司面临着种种风险。

2.2美国的运营模式

以美国P2P网贷平台的代表Lending Club为例进行分析。Lending Club在经历了成立初期和静默期,进入新模式转型期后,开始与WebBank合作。合作模式是在贷款初期,WebBank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将贷款凭证出售给Lending Club,借贷双方通过Lending Club进行款项转移完成交易。此外,Lending Club还与其他交易商合作建立二级交易平台,创立专门负责大型投资人的子公司LC Advisors,开发高流动性的获益渠道,通过一系列举措迎来了来高速发展。

2.2.1美国的操作流程

潜在的客户即借贷双方会先在Lending Club平台上注册,登记自己的个人信息,例如身份证号、银行账户以及第三方征信机构中的个人信息等。此外,借款人还要登记本人的信用分数、资金用途、借款期限等。整个借贷过程由借款人发起申请,告知平台需要借款的金额、所能承受的最高利率以及用途等。当借款人的申请达到平台的要求而且自动匹配成功时,Lending Club和WebBank会在5~6天内发放资金和票据。当然,平台为了保护借贷双方的隐私,在发布相关信息时采用匿名方式。Lending Club是无担保贷款平台,在整个交易中扮演的是信息媒介角色,不提供资金担保,只对借贷双方的供求信息进行匹配。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投资人独自承担损失,Lending Club不给予补偿[10](如图2所示)。Lending Club以借款人的登记信息、FICO(Fair Isaac and Company,FICO)信用评分、贷款额度以及还款能力为基础计算贷款利率,并将利率分为A-G7个等级,每个等级又包括5个分项,总共有35个不同的利率水平[11]。借款人的信用分数越低,表明风险越大,利率相应会越高。

图2 Lending Club公司运营模式

Lending Club的盈利来自3方面:一是在借贷双方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费,一般为1%~6%,即借贷双方的利率差;二是按投资规模的1%收取投资人的服务费,Lending Club会主动从每月还款金额中扣除1%,再将剩余资金还给投资人;三是向投资基金或其他托管账户收取管理费,费率一般为0.7%~1.25%。此外,Lending Club也会因借款人的逾期还款获得滞纳金收益,按未还款项的5%或者15美元两者金额较高的收取,每笔逾期款项仅收取一次滞纳金。此外,如果借款人选择支票还款也会产生额外费用,每次需给Lending Club支付15美元的支票手续费;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Lending Club或第三方催款机构会对账款进行催收,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追索费由投资人承担[12]。

2.2.2美国的数据分析

(1)贷款信用等级占比

由于Lending Club只对注册用户服务,借款人的准入门槛很高,信用等级要求严格,贷款状况质量良好。7个信用等级中,A、B两个等级的贷款比例最高,说明该平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较高,还款实力较充足,违约情况不常见,发生信用风险的几率比较小[13]。

(2)贷款违约率

Lending Club有着严格的准入门槛、信用评估体系、风险控制能力。由于Lending Club严格遵循FICO信用评分以及借款人的各种信用表现,大概只有1/10的借款人可以成功注册为会员来申请贷款。目前该平台的违约率维持在3.5%左右,注册会员的信用评分也平均在700分以上。借款人的平均借款金额为14 056美元,而其平均年收入达到72 751美元,美国的工薪阶层平均年收入为40 000美元左右。所以,Lending Club的客户以中产阶级居多。Lending Club的高标准、严格准入门槛较好地控制了P2P借贷过程中的风险[13]。

(3)估值分析

Lending Club于2014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其公司市值达到90亿美元,成为P2P行业的榜样。Morgan Stanley公司不仅参与了Lending Club的上市过程,还对该公司的估值与市场前景进行了预测,得到Lending Club的目标价格为22美元。传统估值法也许对P2P行业并不适用,因为P2P公司早期都不盈利。针对这种新兴行业,可以用市贷率(市值/累计贷款,市值/年度贷款)来估值。Lending Club在2013年前未盈利,投资人对其公司价值的估值一直在当季借款额的0.8~1.0倍之间。由于P2P行业的利润与收益是与当年的贷款规模成正比的,所以选择市值/年度贷款这一公式可能更准确[12]。

2.3中美运营模式的比较

中美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的相同之处在于,网贷平台都起到了联系放款人与借款人的中介作用。平台的运作流程基本一致,借款人申请借款,平台对借款人身份审核,放款人竞标,借款人获得贷款。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中国的银行仅承担开立中间账户、实现交易中的转账结算的功能,不承诺进行监管,资金支配权仍在P2P网贷平台手中,容易产生金融诈骗。而美国的P2P网贷平台通过银行发放贷款,合作银行根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的要求进行借款人信用记录核实及信息披露。

(2)中国P2P网贷平台的债权移转模式是借款人和放款人不直接签订贷款合同,采用第三方专业贷款人先行放款给借款人,再由该第三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在此过程中,只要P2P网贷平台不是用平台自有资金进行交易,仍然属于传统的P2P模式。而在美国,首先由WebBank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由WebBank将其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P2P网贷平台,P2P网贷平台又以收益权凭证形式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放款人。在这种模式中,放款人是P2P网贷平台的无担保债权人,实质上属于证券发行行为。

(3)中国大多数P2P网贷平台都开展了无抵押担保的业务模式。如果P2P网贷平台承诺以自有资金为投资人提供本金及利息保障,平台已经实质参与到交易中,具有融资担保公司的实质,而美国的P2P平台不提供本金保障的担保服务。

3 中美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模式比较

3.1监管体系

3.1.1监管主体

中美两国的监管模式分属两个不同体系,分别为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美国P2P行业的功能性监管以市场问题为导向,而中国对金融行业实行机构监管,按照机构不同来划分监管对象。这种行政管理上的条块分割模式有利于合理分工,但缺陷也是明显的。中国负责监管银行信贷业务包括新兴的P2P网络信贷业务的机构是中国银监会。然而,有了行业监管主体,也仍然避免不了监管职责的缺失。P2P网贷平台的业务领域界限模糊,目前是以普通互联网公司名义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而不是在银监部门,躲过了较高的金融行业准入门槛。形式为互联网公司的P2P网贷平台却象银行一样从事信贷业务,造成了事实上的“偷梁换柱”后果。此外,缺乏针对性的具体的监管法规,使监管过程缺乏依据,也造成了事实上的监管乏力。

3.1.2借贷法律

P2P网贷事实上就是互联网化的民间借贷。美国的P2P网贷行业并不像中国发展得那么迅猛,有关借贷的法律也比较完善,对互联网属性的P2P网贷平台行业也有适用性法律进行监管,因此保持着风险可控的稳定态势。然而,中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本来就不完善,存在许多盲区,P2P网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也没有界定清楚,导致P2P网贷在这片灰色地带不受约束地生长。

3.1.3监管套利现象

美国P2P行业源于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征信体系的成熟,P2P网贷公司担任的是纯平台角色,单纯地为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然而,中国P2P行业的兴起源于金融监管政策下普通企业无法从事金融业务,而金融部门获得了较其他行业更高的利润率[1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市场手段与活动空间为参与主体提供了实现监管套利的可能性。因此,这种没有金融牌照的P2P网贷企业利用现有法律的漏洞,为实现更高的利润而从事金融业务。

3.1.4金融消费者保护

为了消除信贷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美国在1967年1月通过了《诚实借贷法案》(Truth in Lending Bill)。金融危机后,又于2011年通过了与电子商务和金融相关的法律《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法》(Data Security and Privacy Law),以保护交易主体的隐私和利益。同时,根据投资人的财产及收入情况制订了投资额的上限,进一步保护投资人,避免其过度承担风险[15]。目前,中国还缺乏相关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更难以针对P2P网贷这一具体现象立法。

3.2信用体系

3.2.1客户群体信用

中美两国居民的消费习惯迥然不同。美国居民通常选择信贷消费,因此人均储蓄率较低。美国借款人通过信用分级、信用提升工具很容易从金融机构贷到资金,即使信用较差的借款人需要比信用等级高的借款人多支付一些利息,但仍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融资,而中国目前已成为人均储蓄率最高的国家。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中国居民参与P2P网贷的热情和刚性需求在适当引导下极有可能迅速膨胀[16]。中国P2P行业主要面向无信用卡的居民和不具有银行贷款资质的小微企业,客户群体的特性导致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较高。

3.2.2信用评级体系

美国中小企业和个人层面的信用评价和风险评价体系已比较完善。后者通过大数据等分析工具,在反欺诈、催收、资产保全、放贷审核等方面建立了相当完善的评分机制,可为P2P网贷平台提供值得信赖的信用数据支持[17]。信用审核通常外包给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完成[18],Lending Club公司就是在全国征信体系基础上采用FICO信用评分。此外,美国的P2P平台还会利用更多的公共网络、社交媒体的数据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测。即使如此,该平台的借款人仍以高信用等级的用户为主。相比之下,中国征信体系与美国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中国目前缺乏值得信赖的全国征信系统的信用数据支持,中小企业以及个人征信公司的征信体系才刚刚起步,行业内尚未达成统一标准,也还没有联网形成统一的国家征信体系。因此,P2P公司仅能通过注册登记信息、电话或面对面询问这种方式来获得借款人的信用信息,不但低效,还无法保证信息来源真实可靠。

4 美国经验对中国的借鉴

4.1加快征信体系建设

Lending Club依靠的FICO信用评级体系包括5方面内容:客户信用偿还历史,信用账户数,使用信用的年限,正在使用的信用类型,新开立的信用账户。当前,中国应借鉴美国经验,加快针对P2P行业的客户群建立和完善征信体系,并纳入国家征信体系中。首先,将小微企业纳入征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其小额信贷需求,有利于解决其融资难问题[19]。其次,面对当前各网贷平台自主研发的信用评审体系之间形成的标准壁垒:一是要规范P2P网贷平台的评级市场,鼓励掌握P2P网贷数据的机构组织开展P2P网贷企业信用评级[20],还要确保评级机构具有独立性;二是各网络平台应努力提高信息透明度,利用高科技数据处理消除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让交易双方充分了解平台资质,掌握资金动向,提高对项目的判断力,合理预估风险;三是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和黑名单制度,在线上提供借贷双方可靠的信用档案以及历史违约记录,通过共享平台可以防范和筛选掉那些信用不佳和违约的借款人,降低信用审查的工作量和风险;四是平台不仅采用线上评级,而且结合线上线下以提高借款成功率,降低借款成本。

4.2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4.2.1加强相关部门监管

美国的P2P网贷平台受证券交易委员会SEC(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会计总署GAO(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GAO)、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CFPB)、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等的多重、严格、高效的监管,使得美国P2P行业发展稳健。中国的网贷市场情况复杂,虽然有中国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但面对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网络贷款,监管作用难以保障[21]。因此,应借鉴美国多重监管模式,P2P网贷行业准入应由金融监管、工商行政、网络信息管理、行业协会等部门共同负责和批准,建立由中央到地方各层面的动态监管体系[22],还需要推动民间借贷服务机构协助监管,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界定业务领域,披露交易信息。

4.2.2提高网贷行业准入门槛

一是对P2P网贷平台的创始人及高管人员要有严格的资质要求和审查,对其个人信用评级、重大事项、出国出境等涉及风险的事项要及时披露或审查。二是提高P2P行业的资金准入门槛,明确在线上线下各项业务,适时淘汰劣质P2P网贷平台。三是努力提高P2P平台的信息透明度,有利于降低平台信息核实成本,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沟通,也有利于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四是P2P行业加强行业自律,树立底线,制定规则,有利于弥补法律调控不足,有利于建立高质量、高水平、低风险的P2P网贷平台,减少问题平台数量。

4.2.3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第一,监管部门应当对P2P借贷平台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审查其操作流程有无违背国家法律,是否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各项标准。第二,监管部门还应建立起一套风险监控和防范机制,保障平时可以实时了解P2P借贷的资金流向、风险保证金、平台违约率、坏账率等指标来判断平台的风险状况,全面、系统、动态地掌握P2P网络平台运营的风险[23]。

4.3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4.3.1开展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2014年银监会发布了P2P网贷行业的“四条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监管部门应围绕这“四条红线”,识别、判断不规范P2P平台,稳妥开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做到“四看”:一看机构性质,是否坚持信息中介定位;二看担保增信,有没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高收益;三看资金流向,有没有点对点的资金进入P2P平台账户,有没有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形成资金池;四看营销方式,有没有在平台以外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尤其是标榜高额回报的公开推介宣传。

4.3.2开展资金池专项整治工作

所谓资金池,是指投资人将资金交给P2P平台后不监督资金用途,由P2P平台自行调用,然后到期直接从P2P平台手中收取本息。P2P公司不论投资人投资项目的期限是多长,都将所有资金收集起来对借款人放贷。这样导致的“期限错配”结果涉及“庞氏骗局”,一旦出现投资断流,便会引发“挤兑”、公司倒闭、社会恐慌等严重后果。为此,应借鉴Lending Club,明确立法规定P2P平台必须将资金托管给银行等第三方托管机构,平台在交易过程完全不碰资金,不通过平台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24]。进而,明确第三方托管机构的托管资质、托管流程的标准性及合规性等[25]。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杜绝资金池现象,保证投资人的资金不被挪用,而且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划转资金可以使投资人公开透明地掌握资金动向。

5 结语

当前,P2P网贷成为中国网络金融领域的新兴业态,规模不断扩大,暴露的问题也随之增加。因此,在比较和梳理了中美两国P2P网贷平台现状及具有代表性公司的基础上,从发展模式、运营模式和监管模式等方面比较研究了中美P2P网贷平台的发展模式,总结了中国P2P网贷平台现存的问题和美国P2P网贷平台发展的经验,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促进网络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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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湘]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hinese and American P2P internet lending platform model

WANG Tieshan,KANG Yunpeng,PAN Yuxuan

(School of Management, Xi’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Xi’an 710048,China)

With the methods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case analysis, the representative P2P platforms of China and the U.S. are compared on the development mode, operation mode and supervision mode and so on. Problems in Chinese P2P network lending industry are analyzed. Good experiences in U.S P2P industry are also summarized. These experience are worthy of our

uch as speeding up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redit system, raising the access threshold for the industry, and promoting the functions of supervise departments.

internet finance,internet lending,peer to peer,financial supervision

10.13682/j.issn.2095-6533.2016.05.016

2016-06-22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6XJY020);陕西省社科基金资助项目(2015D011);陕西省社科界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2015C053);陕西省统计科学研究项目(2016LY08);陕西省软科学项目(2014KRM25,2015KRM031);陕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基地研究项目(14JZ017);西安工程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6ZXSK30);西安市社科基金重点资助项目(16Z06);西安工程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BS1423)

王铁山(1974-),男,博士,高级经济师,从事产业经济与投融资研究。E-mail:wangtieshan163@163.com

康云鹏(1984-),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E-mail:272843165@qq.com

F832

A

2095-6533(2016)05-00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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