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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问题与监管对策

2016-10-31罗宏清覃海锋

时代金融 2016年23期
关键词:监管问题

罗宏清+覃海锋

【摘要】P2P网络借贷是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创新大潮下新兴的行业,它在推进金融创新,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拓宽居民投资渠道,增加居民收入,解决目前困扰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方面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对推动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也起着一定的倒逼作用。然而,任何一个新事物出现的同时也会伴随产生相关的问题,P2P网络借贷也不例外。特别是近期以来,大量P2P网贷平台公司出现大量的负面事件,成为困扰该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当前P2P网贷平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旨在促进P2P网络借贷有序健康发展的四项举措。

【关键词】P2P 问题 监管

一、引言

P2P网络借贷是指资金拥有者通过第三方建立的网络融资平台将资金以信用贷款的方式出借给资金需求者。P2P网络借贷自2006年在英国诞生以来,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拓展开来。我国在2007年出现了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2009年之后P2P网贷平台的数量开始迅速增加,2012年之后更是以惊人的速度增长。截至2015年底,全国网络借贷平台累计达到4329家,相比2012年的148家增长了近30倍。但与此同时,P2P网贷问题平台数量也快速增加。到2015年底,全国问题平台数量累计达到1439家,问题平台占全部平台的比例高达33.2%。这给投资者资金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极大隐患。因此,为保证P2P网贷平台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尽快规范监管。本文通过分析我国P2P网贷平台特征、模式以及剖析P2P网络借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对策,促进P2P网贷健康发展。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运作模式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运作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根据借贷流程的不同,P2P网贷可以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两种。在纯平台模式中,借贷双方借贷关系的达成是通过双方在平台上直接接触,一次性投标达成。该种模式坚持了P2P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没有资金介入借贷双方,而是向借贷双方提供一个信息交互的平台。我国纯平台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拍拍贷。债权转让模式是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宜信”,其推出了类固定收益类的P2P理财模式,即“宜信”的高管等提前放款给需要借款的用户,再把所得的债权进行拆分组合打包成类固定收益的产品,然后将其销售给投资理财客户。

二是根据征信体系的完整程度可将P2P网贷分为线上、线下结合模式。在纯线上模式中,用户开发、信用审核、合同签订到贷款催收等整个业务主要在线上完成。而当前由于国内征信体系不健全,大部分P2P网贷平台对用户获取、信用审核及筹资过程由线上转向线下,绝大多数P2P网贷平台采取的是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模式,即P2P网贷平台将借贷交易环节主要放在线上,而将借款审查和贷后管理这样的环节放在线下,按照传统的审核及管理方式进行。线上、线下结合运作模式通过P2P网贷平台与小贷公司合作完成。例如“人人贷”模式,即在依靠互联网信用审核方式的同时,再通过小贷公司实地收集数据获取更多准确信息。还有一种是P2P平台线下实地考察模式,以“易融恒信”为例,该P2P平台的风控审核就是基于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平台外勤组人员现场确认的考核结果。

三是根据有无担保机制可以将P2P网贷平台分为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无担保模式中,平台仅发挥信息撮合的功能,提供的所有借款均为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有担保模式又可分为第三方担保模式和平台自身担保模式。第三方担保模式是指P2P网贷平台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其本金保障服务全部由外在的担保机构完成,P2P网贷平台不再参与风险性服务。如,“陆金所”就是由平安集团旗下的担保公司,由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全额本息担保。平台自身担保模式是指由P2P网贷平台自身为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提供保障。贷款到期若无法收回本息,可将债权转让给平台,平台会先行垫付本金给出借人,再由平台对贷款人进行追偿,如“人人贷”提供平台垫付,“紫枫信贷”提供平台自身担保的本息保障。

三、我国P2P网贷平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国P2P行业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出现问题的网贷平台占平台总量的比例急剧增加到33.2%。由于我国的P2P网贷行业起步晚,相关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缺失

自2007年我国引入P2P网贷模式,相关的法律法规任然不完善。尽管2014年银监会先后提出了P2P网贷的四条红线及对其监管的十大原则,但该红线与原则并非法律法规,缺乏强制性,不能作为P2P网贷监管的法律依据。时至今日,相关的监管部门仍未出台详细的规则制度,导致P2P网贷处于“无行业标准、无法律法规、无监管机构”的尴尬状态。当遇到P2P网贷矛盾时只能参照普通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然而P2P网贷与普通民间借贷不同,普通民间借贷的法律并不能完全适用于P2P网贷。P2P网贷行业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机构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导致监管没有法律依据。

(二)监管主体不明确

由于P2P网贷平台主要是依托网站并通过网络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其在工商局以互联网技术经营名义注册,并不在一行三会的监管范围。一方面P2P网贷跨互联网和金融经营使得平台性质模糊,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央行认为网贷平台不在其监管的范围;银监会则认为P2P网贷平台属于公司性质,其业务与银行没有关系,因而不属于其监管对象;而网络监管部门则称,其只对平台的网络状况进行监督,不负责对平台经营业务的监督。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P2P网贷平台难以核查贷款人的资金来源,给予不法分子利用监管的缺位以及平台的隐蔽性进行洗黑钱的机会。

(三)信用体系的缺失

在西方国家中,P2P网贷行业之所以能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个人征信系统的发达。根据我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放贷机构必须接入征信系统。而P2P网贷平台由于前文提到的无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身份而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在这种情形下,P2P网贷平台只能独立建立自己的信用审核系统。而这些平台由于成本等方面的限制,简单的采用身份证、结婚证、财产证明等作为判断的依据,该方法所得结果可靠性较差。此外,平台之间的信用审核信息无法交换,导致一人多贷等诈骗事件市场发生。

(四)准备金措施缺乏

在美国,P2P网贷平台采用传统的融资形式,在借贷中,只充当最纯粹的信息服务中介。在借贷过程中,美国的P2P网贷平台并不涉足融资资金,借贷中的滞留资金具有专门的第三代机构托管,因此很少存在挤兑现象。而在我国,绝大部分的P2P网贷平台采取充值和提现的形式处理客户资金,没有第三方托管制度。P2P网贷平台的投资者多,而且分散。为了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大部分投资者会将资金在股票市场、P2P平台、银行理财等多种渠道中来回切换。在当今的信息网络时代,信息的快速传播极易引起羊群效应,导致投资者盲目跟风投资。例如,当股票市场大幅波动或者某个P2P网贷平台出现负面消息时,在信息高速传播下,这些信息会被不断放大,很容易出现挤兑现象。根据统计,不少中小型P2P网贷平台由于缺乏准备金措施,无法承受挤兑风险而倒闭。

四、促进我国P2P网贷平台健康发展的建议

作为金融行业的新生事物,P2P网络借贷因其进入门槛低、信息对称度较高等优势在我国快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不断涌现,对其继续发展壮大带来许多隐患。笔者通过分析近期以来P2P网络借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旨在促进P2P网络借贷有序健康发展的四项举措。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P2P网贷的性质和身份

首先,应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金融监管法规,为行业有序发展和相关部门开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保障P2P网贷平台有序发展的基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需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信贷法等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完善,以适应互联网环境下金融行业的发展;二是可以根据互联网金融和P2P网贷发展的具体需求适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需要将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标准、推出方式及后续责任,监管主体的范围、责任,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约束,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和时间要求,投资者追偿等内容纳入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其次,明确P2P网贷机构的性质,确定其法律身份。明确P2P网贷机构作为中介平台的本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其直接从事存贷业务。明确P2P网贷机构的业务核心是依托网站并通过网络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促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在此过程中其作为中介不参与借贷的法律关系。

(二)明确监管主体,积极探索第三方机构介入监督机制

在我国P2P网贷问题平台层出不穷的部分原因是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监管不到位。通过借鉴美国的分头监管,我国可以根据不同业务类型配适不同的监管部门,实行多部门分头监管的模式。监管部门应定期对P2P网贷平台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社会各界公布测评结果以及风险预告。同时应该灵活的采用注册资本要求、窗口指导、税收政策等政策监控其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方法具有处置速度快、效率高等优势,同时也存在着发现问题晚、过程不公开、处置不够彻底、遗留问题多等缺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以P2P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需要拓宽监督主体。以会计师、律师和评级机构等社会第三方力量在弥补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缺点方面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会计师、律师和评级机构相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更加接近市场,对相关网贷机构的运作规律、产品特征和交易的规模更加了解,对相关的风险程度也更为敏感。他们通过相关财务审计、法律监督和信用评价可以在风险累积的早期发现问题,从而帮助政府相关部门及早发现问题,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给社会造成巨大负面影响。同时,在风险处置和纠纷解决中,律师、会计师可以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弥补政府部门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程不透明、处置不公、遗留问题多等缺陷。

(三)建设和完善征信系统

目前社会各界对以P2P网贷推动我国征信系统的呼声越来越大,即以大数据征信技术提升互联网痕迹信息利用水平,提升以线下人工征信补充征信信息。然而,根据国际经验,大数据征信技术还不够成熟无法作为信用评分的依据,仅能作为信用评级的一个补充;而P2P网贷平台在线下征信上不具有比较优势,以这种劳动密集型方式来补充征信数据显得过于蛮荒。综合考虑,我国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全面推动征信系统的发展,并推动征信信息的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逐步向P2P网贷平台开放征信系统,在此基础上不断添加和更新信用记录,力争建立全面覆盖、信息共享、权威可靠的征信系统,以降低贷款人的资金风险。

(四)采取准备金措施,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

平台倒闭、跑路等现象的发生严重挫伤了投资者参与平台的热情和信心,限制了平台的健康发展。为此,我国P2P网贷平台应采取相应的准备金措施,建立第三方托管制度。相关的监管部门应明确准备金制度和第三方托管制度,保证平台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隔离开。在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下,P2P网贷平台纯粹地为撮合借贷而提供信息服务,并向第三方发出清算指令,将客户间的资金清算工作交由央行指定的专业结算平台或者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完成。这种制度可以防止平台私自挪用客户资金,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而准备金措施可以防止挤兑风险,降低平台的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刘海红.基于风险控制的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创新研究[J].经济师,2016(4).

[2]王琛.我国现有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分析与风险评估[J].时代金融,2016(9).

[3]许鑫.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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