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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

2016-10-31张圣

时代金融 2016年23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必要性监管

张圣

【摘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有力的推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对监管有着较高的要求,有效监管是维持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纵观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存在着许多问题,不仅阻碍了互联网金融发展,而且对消费者有着利益损害问题,可能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对此,本文主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核心原则进行分析,以期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必要性 核心原则

一、前言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中,加强监管尤为关键,不仅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而且可以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为人们社会生活提供便利。然而,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为监管部门带来工作难题,对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影响。由此可见,加强监管工作具有必要性。此外,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必须遵循一定的核心原则,才能够增强监管效果。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市场机制和互联网金融创新不完善

目前,市场机制相对不够完善,且互联网金融创新存在弊端,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产生不良影响。首先,市场机制背景下,投资担保的风险多且复杂,如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在隐性和显性双重风险环境中,市场机制的风险承担能力较弱,因而相关部门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以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其次,P2P平台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重要成果,但由于该平台尚未对客户资金和平台资金相分离,为不法人员提供了携款潜逃的可乘之机。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需要加强监管。

(二)消费者受欺诈问题屡见不鲜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为广大用户提供便利,因而成为许多消费者的首选。但是,消费者受欺诈的问题屡见不鲜,有损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形象,且对消费者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影响。例如,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金融而推出新产品,使风险识别能力弱的消费者在摊销过程中受欺诈。就我国消费者而言,绝大多数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多样化风险的识别能力较弱,为不法人员提供可乘之机,也损害自身利益。所以,我国相关部门必须积极开展监管工作,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

(三)个体与集体行为存在不理性因素

首先,就个体行为不理性而言,在P2P网络贷款中有着突出的表现。投资者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指标加以判定,但其风险分析可能不够全面,致使风险犹存,可能对投资者造成较大损失。其次,就集体行为不理性而言,在余额宝平台中表现突出。货币市场出现动荡,投资者撤回资金以降低自身风险,但对整个基金市场的不良影响较大。为规避个体与集体行为存在的不理性问题,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工作具有必要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体或集体加强监管,以达到维护货币市场稳定的目的。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一)谨慎性原则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应注重遵循谨慎性原则,确保监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首先,在外部监管时,将群众利益置于首位,积极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对不法商家给予严肃处理。其次,监管部门人员应针对负责范围内的各项互联网金融投资风险隐患加以识别,在自身能力基础之上采取有效的应对金融风险策略,以达到降低或规避金融风险隐患的目的。最后,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人员应建立和完善信誉评估体系,加强对消费者、商家做有效的信誉评估,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有序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2]。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监管难度较大和力度较小,导致消费者受欺诈问题逐渐增多,使消费者承受不必要的损失。对此,互联网金融相关部门应遵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而开展监管工作。首先,监管部门应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和交流,收集投资信息,并核实信息真实性与否,降低消费者的风险。其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注重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以规范其行为方式,避免机构开展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金融活动。

(三)行为监管原则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应坚持对商家与消费者行为监管的原则,有助于从根本上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首先,针对金融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在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基础上,确保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另外,相关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内部结构加以优化调整,并对商家和消费者信用度加以核实。其次,针对证券等金融行为而加强监管,不仅能够提高管理水平,而且可以使商家和消费者规避金融风险。再次,在金融监管中,监管部门人员能够对金融平台中相关管理人员加强监督和管理,规避携款潜逃等问题。最后,监管部门针对金融机构而制定系列监管制度[3]。

四、结论

就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而言,加强监管具有必要性,可以对其发展现状加以掌握,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有利于为我国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对此,作者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核心原则问题的研究十分重要。首先,由于市场机制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不完善、消费者受欺诈问题较多、个体和集体行为不够理性等因素,使监管势在必行;其次,监管工作中,应遵循谨慎性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和行为监管原则。

参考文献

[1]刘志阳,黄可鸿.梯若尔金融规制理论和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02:64-76.

[2]陆岷峰,杨亮.关于P2P平台风险评估与监管策略研究——基于P2P平台双重属性视角的分析[J].西南金融,2015,11:45-49.

[3]陈霄,陈捷.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及优势[J].金融与经济,2014,08: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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