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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会计师可成为内地会计所合伙人

2016-10-31

中国总会计师 2016年7期
关键词:管理决策电邮事务所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扩充条款,目前符合特定要求的香港会计师已经可以成为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根据之前的协定,香港会计师只可以担任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现在,只要香港会计师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资格;在内地有固定居所,每年在内地居留超过六个月;及其所属会计师事务所由内地合伙人控制,则香港会计师可担任该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财政部概括了这次CEPA新措施的规定:已在香港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可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唯内地居民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决策中占有大多数的表决权;受理申请人受内地法律和规定所限。香港会计师公会已就新规定向会员发出电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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