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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经营地点,员工不愿随迁是否能得到补偿?

2016-10-28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7期
关键词:李丽怀柔区怀柔

编辑同志:

我原来工作的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后来因房租上涨,公司决定搬到远郊怀柔区办公。因我家住在丰台,去西城区上班距离还可以,但是去怀柔就太远了,所以我不同意到怀柔上班。公司知道后,就通知我说不同意的话视为我主动辞职,公司不会给我任何补偿,并让我在201 6年5月底办理了工作交接。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能向公司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北京 李丽

李丽读者: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经营场所的搬迁、因政策调整企业整体改制、不可抗力等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对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您公司因自身原因从西城搬迁至怀柔,两地相距较远,属于劳动合同中重大事项的变更,公司根据您的意愿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您可以要求公司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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