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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治理视角下的腐败问题研究

2016-10-27张辉

2016年28期
关键词:腐败问题对策

张辉

摘 要:腐败问题的多元治理方面存在多元主体混乱、主体间不信任以及主体反腐能力的不足等问题,这都极大地限制了多元主体的反腐败力度,必须要进行反腐主体功能的规范性,提升互信程度,加强主体的反腐能力,从而有效的遏制腐败问题的滋生,维护人民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实现国家的良性运作。

关键词:多元治理;腐败问题;对策

引言

腐败是导致政府官员丧失民众信任的源泉之一,它违背了公共权力行使应有的社会正义与效率,侵蚀一国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危害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关于腐败问题论述,党的在十八大报告提及到“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1]。国家对于反腐败的力度,可以说是空前的,除了中央对腐败问题的高压态势,我们可以从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所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确保国家安全”[2]的思想中感受到治理信号的释放,虽然它是针对社会问题治理而提出来的,但是它的这种多元治理思维对于腐败问题的治理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视角,是对单一反腐方式的一种再造升级,通过这样的多元治理手段,可以有效地惩治腐败官员,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多元治理理论分析

国内著名学者俞可平教授认为“治理”指官方或民间公共管理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活动,增进公共利益。[3]可以说从管理思想到治理理念是政府思维的一次深刻的反思,它的价值理念从政府效率转向了政府公平,它的治理主体由政府自身扩展到各个层次,由于治理背景下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复杂化,对于其主体的理解存在多样化的观点,但总体上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由此形成了多元治理理论,在其框架下,治理主体各方共同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当中来,形成一个动态的、相互的、可持续的合作治理系统,在这个系统中除了主体的多元性,它还具有治理手段的多样性,治理权力的自主性等特点。然而多元治理理论与反腐败问题的契合性主要体现在在其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方面,也会以此为契机进行相关问题的分析。

二、多元治理理论下反腐败存在的问题

(一)不同治理主体间反腐的混乱性

随着反腐形势的不断深化,我国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反腐的局面,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从国家政治力量层面来说,成立于2003年组,更名于2009年的中央巡视组近几年查处的腐败官员,很多都是由中央巡视组牵头,然后再由纪委、监察部、以及检察院等机构介入,对腐败问题进行查处。把反腐的重任放在一个只有巡视权力而没有查处权力的机构上,这会让反腐败增添了不必要的环节,降低了对权力监督的力度,不能真正有效发挥其检查监督的效能。另外,媒体对于腐败问题的揭露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腐败新闻具有很强的社会效应,媒体往往为了扩大知名度,不加甄别的肆意报道腐败问题,扰乱了社会秩序。现有的反腐都没有一个有效的统一的协调的机构和良好规范的法律法规,这造成了多元反腐过程中的混乱性。

(二)社会力量的反腐能力不足

随着反腐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层面反腐的热情都很高涨,社会力量为反腐工作付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其反腐能力的不足,降低了应有的反腐功效。这种反腐能力的不足,是有其现实原因的,一方面,由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仍处于不断完善阶段,公民民主、权利意识不是很强,公民参与政治的渠道狭隘,公民监督效力的发挥明显不足。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反腐传统中,都是由国家在实际操作,国家层面下的反腐机构扮演着反腐的主要角色。并且由于反腐机制的不完善,往往使得举报的个人和社会组织被反调查或者遭到打击报复,这使得社会和个人对于反腐问题都讳莫如深。[4]这都体现着社会力量监督反腐能力不足的问题。

(三)治理主体之间的互信程度低

多元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是治理腐败问题的基础,在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信任关系基础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首先,政府对社会组织存在一定的不信任心理。社会组织具有某些自发性特征,以及怕其削弱政府自身权威,导致政府在社会组织的态度上表现“暧昧”,不刻意限制,但也不积极鼓励。此外,一些社会组织自身存在的选择性监督、报复性举报以及公信力下降等问题,使得政府对社会组织难以放心,进而对其参与社会监督能力产生质疑。同样的,政府自身也存在诸如设租寻租、团体式腐败等失信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削弱了政府公信力,使得社会团体对整个政府机关都心存芥蒂,这使得二者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从而加剧了两者的不信任程度。

三、多元治理理论下的反腐对策

(一)强化各反腐主体的行为规范

面对严重的腐败问题,建立一个具有绝对权威、高效运转的反腐败机构至关重要。规范党内监督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系统的监察机构和隶属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构反贪污贿赂局的职权范围,建立一个处于核心地位的机构,避免反腐败斗争中出现“交叉带”和“空白带”。同时,舆论监督作为在传统法制向现代法治演进过程中崛起的第四种权力,它被普遍认为是公民社会唯一能够与政府腐败权力相抗衡的社会力量。我国立法机关应该考虑在条件成熟时,颁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新闻工作者的权限,赋予其监督的法律权力,同时规范其不良行为。

(二)加强多元主体间的相互信任

多元主体治理框架下,需要加强各方之间的相互信任。首先,政府与社会各个层面都应该树立一种正确的观念,抛除错误思想,政府应当看到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对于反腐做出的巨大贡献,同时社会也应该为政府在反腐工作中做出的成就给予正确的看待。其次,政府不应该把自身放在高高在上的位置上,要保持一种低姿态,加强与其他社会层面的沟通,使得各方之间多多了解,可以通过各种联合会议,反腐进社区以及腐败思想文化教育等活动,让各个层面联合起来。只有在这种相互沟通、不断再认识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一个交织纵横的信任体系,从而加快反腐败进程。

(三)提升多元主体的反腐能力

强化对多元反腐主体的培育,必须强化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参与素质、参与能力和参与动力,实现有序参与、规范参与,凝聚最大的参与合力。一是要在全民范围内因地制宜进行普及性的反腐倡廉教育,对社会公众开展国家意识教育、权利意识教育、廉政道德教育等,形成社会公众高度的参与责任感和主动的参与精神。二是要积极运用各类渠道做好增强公民反腐意识的舆论引导工作,营造浓厚的公众参与氛围,培育社会公众从道德层面认知廉洁理念和廉洁意识。[5]

结论

基于多元治理理论下的腐败问题研究,必须要规范各治理主体的监督权力,加强多元主体的之间的信任,同时还要提高各主体的反腐败能力。使得国家、社会与人民的共同利益、共同身份与同一价值的反腐败认同,从而推动了三者选择的一致性与同向性,只有这样才能规避各种腐败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保证权为人民所用、权为民所享,实现人民的基本权益。(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R].北京:中央政治局,2012.

[2] 习近平.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R].北京:中央政治局,2013.

[3] 俞可平. 全球治理引论[J].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02, (1):20-32.

[4] 马华. 治理视域下的新时期反腐败研究[D]. 南京师范大学, 2010.

[5] 蔡岚. 合作治理:现状和前景[J].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 66(3):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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