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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2016-10-27赵亚男

人间 2016年25期
关键词:流动人口

摘要: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对我国的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形式多样的流动人口犯罪频繁发生,犯罪趋势持续上升,严重威胁着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建设,研究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对策已迫在眉睫。因此,我们要掌握流动人口犯罪特点,深入了解流动人口犯罪原因,从而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预防与治理对策,最大限度的控制流动人口犯罪、利用流动人口劳动力,使其更好的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关键词:流动人口;犯罪特点;犯罪原因;预防与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099-02

实践表明,大量的流动人口对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不容否认,流动人口的出现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治安问题。可以这样说,流动人口犯罪业已构成了对城市尤其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社会治安的主要威胁,因而研究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对策显得十分必要,而且相当紧迫。

(一)在违法犯罪人数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二)作案的内容多以杀人、盗窃、抢劫、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贩毒等犯罪为主。

流动人口中农民占绝大多数,文化程度偏低,这种知识结构决定了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难以在金融、计算机、税收等领域犯罪,而多实施杀人、盗窃、抢劫、诈骗、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贩毒等犯罪行为。抽样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中,盗窃、抢劫、诈骗案犯占70%以上。从查获的“七害”案件看,在广州卖淫的妇女、以色情招徕顾客的“三陪”女郎,90%以上是外来人,制贩黄色影视书刊的案件,60%以上是外来人所为,贩毒分子90%以上也是外来流动人口。

(三)往往以地缘或亲缘为纽带结成团伙实施犯罪。

大量的流动人口来自农村,往往是靠亲戚的介绍才流出农村的。这种独特的流动方式,使流动人口带有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观念,具有好抱团、排外的心理。在犯罪活动中,这些人也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的较为有利的地缘、亲缘为纽带,拉帮结伙组成松散的或是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形成诸如盗窃团伙,诈骗团伙,抢劫团伙,流氓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制贩黄团伙,贩毒团伙以及协助销赃团伙来危害社会。团伙成员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因而大案不断。

(四)利用发达的交通条件流窜犯罪的趋势明显。

商品经济的大发展,人、财、物的大流动,以及交通路线的扩展、现代化交通工具的增多,这些都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以利用的条件。而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有的是被通缉的刑事案犯,他们逃脱在外,行踪不定,到处作案,常常是身系数罪,罪恶累累;有的是刑满释放人员,因受打击而心怀不满,变本加厉地报复社会,制造种种恶性案件;还有的是以犯罪为职业的惯犯或犯罪团伙分子。由于流动作案与固守一地作案相比,被发现和查出的风险要小得多,于是,为逃避公安司法机关的打击,追逐更多的利益,他们不断地变换地区作案。有的地方出现了盗窃铁路物资的“铁道游击队”,地区结合部、城乡结合部的“边区游击队”,流入经济发达地区的“外埠别动队”。还有的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藏身。

(五)力图谋求各种形式的掩护。

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为了生存,也为了便于作案,往往要想方设法寻求各种形式的掩护。其基本形式主要是两种方法:谋求正当职业和搞到“合法”证件。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大多来自农村,一般都有劳动能力,有的还有一技之长。谋取正当职业掩护其不法行为,既是客观的需要,又有现实的可能。他们一经谋到一份正当职业,其身份就由原来行踪不定的流浪者,变成有固定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提供了广大的就业机会。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不少混迹于各种临时劳动组合和私营、个体经济之中,如搬运队、建筑队、手工作坊、饭店客栈、手工修理、小煤窑、砖瓦窑等等。

(六)犯罪目标相当随机、盲目。

流动人口的流动属性决定了其犯罪目标的随机性和盲目性。一部分居无定所的人往往抱着碰运气的心理,游荡于街头巷尾、车站码头、城镇乡村,寻找犯罪目标,捕捉犯罪时机。当然,大部分犯罪仍是以侵犯公私财物为主要目标。在目前的经济、社会条件下,一般不存在专门进行杀人、强奸、破坏等流窜犯罪分子。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为了既易于寻觅、择取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又易于逃避法律惩处,往往采取东游西荡的形式,往来于铁路、公路、江河交通沿线的市、镇,伏一处、害一片,窜一路、害一线,作了案即跑,异地销赃,而且作案的目标相当随意。既可能是见财起心,也可能是见色起心,可能起初只是想入室盗窃,发现家中有人后发展为抢夺,最后可能更进一步发展为杀人。这种犯罪目标的不确定性,使流动人口犯罪带有实施多种犯罪的突发性和盲目性。

流动人口的流动势态和特征,决定了流动人口犯罪主体构成的复杂性和从单人作案向团伙作案转化的特点,而且流动人口犯罪的犯罪动机、作案地点、作案手段、侵害客体都具有一定的特点。

(一)构成流动人口犯罪主体的身份复杂。一是刑满和劳改劳教释放人员;二是劳改劳教外逃、以及负案在逃人员;三是被单位除名或停薪留职的人员;四是社会闲散无业人员,其中有些曾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五是农村外出务工农民,占流动人口犯罪的70%以上,而且该比例逐年上升。并且从单人作案向团伙作案转化,往往以地缘或亲缘为纽带结成团伙实施犯罪,是流动人口犯罪的发展趋势,其成员结构有二种:一是全部由流动人口组合而成;二是由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中的一些不法分子混合而成。

(二)犯罪地点的独特性。流动人口犯罪地点具有相对的独特性,多以旅社、出租民房作为其实施犯罪的藏身地、落脚点,而且在作案后利用发达的交通条件逃窜并同时又实施犯罪的趋势明显。

(三)作案手段单一。尽管流动人口犯罪多以钱、财、物为主,但由于其自身素质的限制,流动人口犯罪的作案手段相对直接、单一,盗窃、抢劫、诈骗这三类案件比重较大,而且大案发生率呈上升趋势。

(四)作案手段的隐蔽性和多样性。在流动人口犯罪案件中,犯罪人的作案手段具有隐蔽性、多样性的特征,一是流动人口犯罪分子善于伪装和“包装”自己,力图谋求各种形式的自我掩护,如披着“个体户”、“推销员”的外衣,进行各种犯罪。二是找到“目标”后,先盯住或者想方设法接近,一旦时机成熟立即下手。三是利用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之机,进行犯罪活动。四是进行“火力侦察,试探虚实”。

(五)犯罪动机的随机性和盲目性。流动人口犯罪具有相当的随机性和盲目性,带有实施多种犯罪行为的突发性,大多时候,其犯罪动机低级、十分贪婪,为达目的,凶狠残忍,不计后果。

(六)侵害客体明确。虽然流动人口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但总的来看,钱、财、物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袭击目标,据统计,在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当中,侵财、物案件占80%以上。因对社会有不满情绪产生的报复性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由于各种外部的和流动人口自身的原因,绝大多数流动人口在城市中只能从事城里人不愿染指的“苦、脏、累、毒、危”五大类工作,他们干活最苦,收入最低并缺乏劳动保障,还有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的工作,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强烈需求与现实生活的反差,使流动人口中的一部分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诱发犯罪的主因。深究外来人口流动的原因,可以说,经济原因是一个根本性的动力,也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城乡生活水平的明显差距,使得千万计的农村剩余人口怀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流入城市,挣钱成了涌入城市的流动人口最直接的目的。但现实并没有他们想象中的那样美好,有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的工作,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有的甚至不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一旦追求金钱的欲望破灭,极易导致犯罪。

(二)文化程度低是流动人口犯罪的又一原因。

(三)有效打击犯罪分子的难度加大。当前公安机关在打击处理外来流动人口犯罪中存在“五难”。一是案件侦破难;二是调查取证难;三是追赃难;四是抓捕难;五是口供突破难。

(四)针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体制不够健全。1、政府对人口的流动缺乏应有的宏观调控措施,对流动人口的快速增加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人口流动还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无序性,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不良反应。2、原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无能为力。虽然管理部门较多,但大多各自为阵,缺乏统一的目标、协调的行动,没有真正把流动人口管牢、管住,最终局面失管漏管严重。3、管理部门还未建立流动人口救济金制度。一些人一旦失去经济来源或因伤残、疾病等意外情况丧失劳动能力,往往陷入绝境。为生存一些人沦为乞丐或铤而走险违法犯罪。还有许多城市对外来流动人口采取歧视的政策,如同样的学龄孩子上同一所学校,外来流动人口要比有户口的本地人多交一笔费用,一些城市还对外来打工人员实行工种限制,这实际上是歧视性的就业政策,造成流动人口产生抵触情绪,他们逃避登记现象严重,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失去控制,给正常的管理带来障碍。

流动人口犯罪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当前社会管理、社会治安的难点,也是重点。要想有效遏制流动人口犯罪的势头,必须从多方面入手。

(一)努力提高流动人口的综合素质,增强流动人口的生存能力和适应能力。

1、提高流动人口的思想素质。首先应对流动人口进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教育,增强流动人口执行党的政策的自觉性;其次要对他们开展法制宣传,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水平,使他们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2、努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针对农村流动人口文化程度不高,小学、初中毕业占绝大多数,政府有关部门可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成人高校、夜校等方式来提高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

3、要努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技术素质。一种是由原籍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培训,使其学会一、两门使用技术,为他们走向社会提供平台;另一种是通过民工所在学校或由就业企业或地方政府、社会团体等负责培训。

(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消除流动人口的受歧视心理。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真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社会各部门再依法从严管理流动人口的同时,要强化服务和保护意识,使流动人口能切身感受到第二故乡的温暖:一是劳动、工商、计生等部门要并肩携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定期对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查有无违反规定招工、有无延长劳动时间、有无拖欠、克扣民工工资、有无从事劳动强度过大的工作。二是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采取开办外来民工子弟学校、允许外来人员子女在本地学校就学等措施来帮助解决外来民工子女就学困难的问题,保障他们享受教育的权利。三是要积极查处侵犯外来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四是各级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流动人口救助基金,以救助那些因意外情况丧失劳动能力,陷入绝境的人员。

(三)加大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从公安机关过去管理流动人口的工作情况看,80%以上的流动人口住在出租屋内,其中很大一部分居无定所,经常更换住处,所以出租房管理是流动人口管理的关键切入点,只有把出租房管理纳入正规,才能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做好。

(四)“抓小放大”,重点管理外来高危人群。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管控,是今后治安管理的总趋势。管理好这一群体已成为关键,也符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按照“抓小放大”的思路,不少城市都在探索利用案件分析、历史资料整理、信息系统完善等举措,落实对来自高危地区人员、有前科劣迹人员、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人员、经常变换暂住地点人员等高危人群的梳理,工作方向更为明确,管理措施更为有力。

总之,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不仅是社会治安问题,它还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只有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真正做到政府牵头,公安为主,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才能预防和控制流动人口的犯罪,达到对流动人口的合理化、规范化管理,才能更进一步地促进社会政治的安定,经济的快速发展。

作者简介:赵亚男,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法学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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