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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2016-10-27王伊

人间 2016年25期

王伊

摘要:透过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来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价值。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作用重大,主要表现在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证明责任方面。本文从非法证据线索的发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非法证据的审查以及庭审环节,提出了一些检察机关贯彻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调查核实权;听证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088-01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要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执行刑事法律,首先就要正确地收集和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和标志性制度,其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实现司法正义。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及其制度价值

(一)非法证据的内涵。要想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关键在于明确非法证据的内涵。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是指证据从内容到形式,从收集主体到收集方法、手段,只要其中某一方面违反法律的规定,即被认定为非法证据。狭义上的非法证据,仅指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方式违反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证据的收集非法。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大多数人认为,非法证据应理解为狭义的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它不正当的方法收集的证据,即非法收集的证据。

一般认为,非法证据来源于下列两类违法行为收集的证据:一类是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另一类是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价值。在现代法治理念中,程序正义被提到一个相当高的高度。相对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强调司法过程的公平、公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法制度,其制度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程序正义。正义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价值之一,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两方面。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却无法通过其自身来实现,因此,人们设计了法律程序,以此保障实体正义。程序正义要求在司法程序中的任何人在履职时或行使权利时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行为。

其二,权力制约。博登海默曾说,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与限制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驶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权者受到一定的行为方式的约束。

其三,人权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获取证据,从而在根本上遏制了非法证据的产生,为保护人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作用

(一)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权。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要根据诉讼当事人、普通公民的报案、控告和举报,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还要认真履行职权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确保整个诉讼活动取证的合法性。

(二)检察机关对控方证据的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或者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线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时,检察机关都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不仅符合现代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发展趋势,而且进一步保障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检察机关贯彻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一)非法证据线索的发现。具体案件的承办人在查阅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时要注意发现非法证据的线索,同时也可以利用提前介入侦查、派员参加侦查机关重大案件的讨论等机会主动发现非法证据的线索。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要客观、公正地审查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员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提供的相关线索和材料,结合在案证据及调查核实证据,综合判断争议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申请而启动,另一种是依職权而启动。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请求应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请求应向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提出;在审判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请求应向法庭提出,法庭经审查认为存在疑问,再要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提供证据证明证据的合法性。

(三)非法证据审查时,引入听证机制。在非法证据审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证据的合法性;辩护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争议证据的非法性;检察机关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收集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违法性。对于某一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严重分歧,或者侦查机关、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听证,具体案件的承办人应建议所在部门负责人向检察长或检委会申请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决策机构人员可以检委会专职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人员组成。在听证过程中,侦查人员举证证明证据的合法性,犯罪嫌疑人等案件有关当事人可以就侦查人员的证明进行辩驳、举证。

(四)排除非法证据庭审时,强化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出庭作证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知道案情的人有作证的义务,在某种情况下相关人员还必须出庭作证。但司法实践中不管是证人还是其他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都比较少,这与现代法治通过采用直接言词原则查明案件事实进而作出正确判决极不相符,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涉及到以非法方法收集言辞证据的证言的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出庭作证将导致控辩双方不能对其进行相关问题的发问,不能对言辞证据进行当面质证,从而也间接地影响了对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排除。强化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客观上保护出庭人员的出庭安全、保障其出庭费用,主观上和出庭人员沟通、交流、做好心里辅导,消除其思想顾虑。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徐清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报告》,载于《法制资讯》2011年第2期

[3]卞建林、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