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出示的法庭保障义务研究
2016-10-27刘文魁刁胜先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信息
刘文魁,刁胜先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65)

电子证据出示的法庭保障义务研究
刘文魁,刁胜先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65)
当事人进行诉讼,法官审理案件,其目的在于实现利益保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已然确立了其应有的法律地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由于受传统证据和司法理念的影响,对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认识不够,在电子证据出示环节,法庭的保障并未跟进。具体体现在直接出示方式,无相应设备予以配合当事人出示;转化出示方式,审计信息不全,导致无效审计浪费司法资源;保全出示方式,当事人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其经济负担。为了克服这些不足之处,法庭要以“利益保障”为诉讼目的,做好直接出示的便利性保障,转化出示的辅助性保障和保全出示的选择性尊重,在保障当事人权利得以充分行使的基础上,实现案件事实“确信真实”,进而增加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的理解与认可,以提高司法权威。
电子证据;证据出示;法庭保障义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的网民数量已达7.10亿,手机网民数已达6.56亿,网站数已达454万[1]。可见,网络普及已具规模,我们在享受网络生活便利的同时,也有越来越多民事纠纷的解决需要借助网络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数据证据(简称“电子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为了满足网络社会发展的需要,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第63条第(5)项增加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形式,确立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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