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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中的民法问题

2016-10-27李敏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李 敏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胡南 长沙 410004)



P2P网络借贷中的民法问题

李敏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胡南 长沙 410004)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以网络为媒介的新兴民间借贷方式。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参与,借贷关系不再是传统借贷的单一模式,基于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可分为自主交易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平台/机构担保模式和资金池模式。在不同借贷模式中,网络借贷平台扮演的角色有所不同,包括居间人、担保人、债权人、受托人等不同角色,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随之不同。网络借贷的监管不应背离网络借贷为民法调整范畴这一出发点。监管机构不应过度干预网络借贷,其监管措施和监管行为仅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为网络平台和投资人提供更多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增强网络借贷的安全性,使网络借贷更充分地发挥其便利资金流通、繁荣经济的作用。

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平台;资金池

一、引 言

自2006年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线至今,网络借贷平台经过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发展模式,提供了另一种方便快捷的资金来源。不论其形式如何,网络借贷实质上是新时代背景下的一种民间借贷方式。这种以网络为媒介的新兴民间借贷方式,呈现出某些不同于传统民间借贷的特征,其中最重要的是网络借贷平台的参与。在不同借贷模式和借贷关系中,网络借贷平台扮演的角色有所不同,角色的重叠和转换引发对网络借贷平台行为效力的诸多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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