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担保函”的法律性质分析
2016-10-24刘红玉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产权导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律
◎ 刘红玉(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1)
“准担保函”的法律性质分析
◎ 刘红玉(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1)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为了促成交易或融资,实践中逐渐出现了无担保字样但具有担保或保障主债务履行功能的“准担保函”,如差额补足协议、利息代付通知、承诺函或安慰函等。准担保函的名称和内容里不出现“担保”二字,但约定由第三方对债务承担一定责任。如在差额补足协议中,第三方对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补足义务;在利息代付通知中,则由第三方支付债务的利息部分;在承诺函或安慰函中,第三方以承诺或安慰的方式承诺保障主债权安全或在主债务违约时承诺负责解决相关问题等类似内容。准担保函的名称不尽相同,第三方承担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形式也不同。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准担保函的法律性质做出规定,司法实践做法也不尽相同,本文将结合案例,对准担保函的法律性质进行逐一分析。
1 准担保函被认定为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并包含《担保法》规定的必要内容。对于不包含法定内容的准担保函,部分司法判决认为其不构成保证,而另有判决认为构成保证。
准担保函中有一类为政府向债权人出具的承诺函,政府承诺帮助解决债务,为当地企业融资进行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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