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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之路

2016-10-24王棕宝

国企管理 2016年10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学校管理

文/本刊记者 王棕宝

未来之路

文/本刊记者 王棕宝

无论是在校办企业改制前还是在改制后,学校作为“选择管理者”的权力地位没有改变。近期有多名学者提出对校办企业的监管权移交问题,建议教育部所属高校的校办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属院校的校办企业由各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我国的高校校办企业具有双重身份和属性:一方面,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工作的重点是教学和科研,不以营利为目的;另一方面,高校投资兴办企业,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正是这一前提导致校办企业的发展陷入了尴尬。

如果说早期校办企业在填补高校经费方面出力甚大,随着校办企业规模的高速膨胀,校办企业的经济实力越来越强大,高校单纯的行政事业化管理运行体制,已经不适用壮大后的校办企业。

资本运营来解围?

2015年6月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思路。

《意见》指出,学校要落实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监管职责。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要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通过选派股东代表、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章程,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可以看出,教育部提出进一步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监管职责,目的是实现学校和企业各自独立,在二者之间设立“防火墙”,从而理顺高校与校办企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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