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镜界
2016-10-24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16年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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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镜界
重点案例 临海某眼镜配件厂长杨某犯污染环境罪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临海市某眼镜配件厂长杨某犯污染环境罪,经法院审理判定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临海市杜桥镇东边村开设了临海市某眼镜配件厂,从事眼镜配件的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将部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外排或向外倾倒。2014年11月27日上午,临海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临海市某眼镜配件厂进行检查,并进行采样检测。经检测,该厂东边墙外废水中铜指标为12.5mg/L;该厂车间西面门外积水,并检测出积水铜指标为184mg/L、镍指标为12.0mg/L,均超过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辩称,2014年11月前,污水都是等沉淀后再回收利用的,没有排放到外面,11月13日到15日之间开始向外排水,排了15天左右,对环保笔录和检测报告都有异议。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排污洞是2014年11月初由小工私自凿开的,时间比较短,杨某当时没有意识到,主观上没有故意排放,属于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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