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工程纠纷“拉锯战”
2016-10-24高明镜吴性满豫南北京海淀
清风 2016年6期
文_高明镜 吴性满 豫南(北京海淀)
一起工程纠纷“拉锯战”
文_高明镜 吴性满 豫南(北京海淀)
建设方出资,拿走建筑物,施工方承建,取得工程款,这在如今的工程建设开发中可谓是常用的运作模式。然而,发生在山东省邹平县境内的一处竣工于十三年前的工程,却在支付工程款八年之后,建设方被施工方以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至当地法院……
产生纠纷
位于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邹平镇黄山三路394号的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成立于1989年,属于集体所有制,公司主要经营制造销售皮革制品、橡塑制品、零售钢材、土产杂品等。“2002年9月9日,我公司(指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与山东省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我公司住宅楼发包给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负责人说。
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02年9月9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6月30日;合同价款约为235万元,工程竣工拨到80%,竣工验收合格后除5%的保修金外,剩余工程款365天内付清;结算方式为据实结算,结算依据执行现行定额及造价部门有关规定。工程决算后,建设公司让利5%(后经双方协商改为4%)。
2002年10月10日,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田淑海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将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住宅楼工程承包给田淑海,田淑海缴纳3万元的管理费,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2003年5月26日,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住宅楼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中,发包单位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监理单位邹平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设计单位邹平县建筑设计院、承包单位山东省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予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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