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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行业自律

2016-10-21张晓云

大经贸 2016年5期

张晓云

【摘 要】 本文立足于多起价格垄断案件,从反垄断法对保险行业协会规范车险费率是否豁免,分两种情况阐述了我国车险市场面临的挑战,得出在不惩处的条件下由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中规范合理的车险费率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相对于惩处的条件下由市场决定价格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更加适合我国车险市场的情况并能为稳步开展费率市场化奠定基础。

【关键词】 反垄断法 保险行业协会 费率标准

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保险也一样。然而就车险方面而言,其经营状况不佳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客户服务、社会形象也与“新常态”相差甚远。如何引领机动车辆保险进入新常态?答案是费率市场化。反观历史,车险费率条款市场化改革经历了来回反复的改革过程:2003 年车险费率市场首次全国放开和 2010 年下半年的再次尝试,都导致了价格战的全面拉开,改革都以失败告终。很明显,费率市场化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就涉及到是否应该给与行业自律一定的反垄断豁免权的问题。

2008 年,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因其制定“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行业市场指导费率”受到反垄断法处罚,保险业首例垄断案诞生。2012年至今,包括娄底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多地保险行业协会因自律公约构成垄断协议而受到反垄断处罚。在一个费率市场化步伐不断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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