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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期待原则与保险合同漏洞之补充

2016-10-21屈杨

青年时代 2016年5期

屈杨

摘要: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有着丰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积淀。“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之观念,最早是由英国大法官Stormon·Darling勋爵在1896年提出的,他主张“保险单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进行解释”。这一原则是对通过司法审判来限制保险合同,当保险人的限制承保范围或解释保险条款与保险消费者的合理期待不一致时,保险人的行为将不被承认。换言之,如果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专业理解”与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之间产生差距时,应遵循“满足合理期待原则”,作出有利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解释。

关键词:合理期待原则:保险合同漏洞:补充

一、合理期待原则概述

所谓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之时,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作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法院应重视并尊重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客观合理的期待,即使保单中严格的条款术语并不支持这些期待。

本文所探讨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仅指在保险合同内容没有歧义的场合。

合理期待原则的存在是实质正义的需要。保险合同是一个附合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没有提出格式条款的当事人没有机会对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因此才确立了、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原则。”

二、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

1、投保人不知道或应该不知道其所期待的保险风险不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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