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
2016-10-21李建兵
青年时代 2016年5期
李建兵
摘要:投保人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相关的重要事项向保险人进行说明的义务。
关键词:保险法:告知义务
本文将在借鉴有关国家经验的前提下提出相关的措施和建议。
一、告知义务及法理基础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商事合同,在保险制度产生初期,保险交易主要是个别交易,与普通合同的订立没有区别,此时期,告知义务的主要目的是弥补保险人的信息上的劣势。但是,随着保险制度的发展,慢慢的保险交易从个别交易发展到大规模的交易,保险合同开始逐渐以保险人单方面提供个格式条款出现。此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的投保人告知义务制度不再符合保险业的发展。现在的英美法系,虽然仍然依最大善意原则为基础,但是对对最大善意原则的理解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同时,在大陆法系国家,危险测定说和对家平衡说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二者都认为告知义务存在的原因是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以及费率确定的需要,在此基础上的告知义务较之保险制度发展初期有了较大的变化,此时,在告知方式上,义务人仅仅只在保险人询问范围内承担告知义务,而非前者的主动告知义务,在告知范围上,此时,义务人仅仅就起所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的内容承担告知义务而非前者的无限告知主义,在告知义务违反构成上,只有在投保人主管存在过错或者告知义务范围内,并且与订立合同或者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关系才构成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的违反,而非前者的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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