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016-10-21景羽爽
青年时代 2016年5期
景羽爽
摘要:本文通过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理论的研究和论述,充分比较了各国立法的不同,从宏观的角度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立法现状进行了剖析,从微观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及建议。希望通过本文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分析,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我们享有的资格,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也期望我们国家未来立法越来越完善,法律体系更加统一。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述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我们人类的一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平等性。我们认为的平等既包括享有权利实体上的平等,还包括程序上的,比如人人都有受到伤害起诉的权利。这里的平等更多的是体现在程序上。出生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条件。
不可转让性。此种资格与人身是紧密联系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可随意的转让,非依法律规定也不能被剥夺。
内容具有多样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其内容和范围也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根据通则规定,出生是权利能力开始的标志。我国民法以出生为获得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这一规定曾经起到过极大地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规定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
首先就是对胎儿权利能力的忽视。据通则规定,胎儿在受孕至出生期间是没有权利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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