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的法律制度
2016-10-21焦军苓
青年时代 2016年5期
焦军苓
摘要:近年来,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商品在不同领域中的交易也随之频繁起来,因而交易安全也就成为了一个大家关注的重要课题。在买卖活动中,如果以第三人的不清楚和处分人的无权为由而使已经完成的商品交易无法生效,让第三人退还通过交易所获得的商品,毫无疑问,这是对形成的交易关系的不认可,而且还会使交易主体的财产不安全和不稳定。因此,我国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以防止这些危险因素的出现。换言之,它的设立在本质上是对商品交易进行安全保护。它在维护一国的商品流通、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等方面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善意取得:法律制度
一、近现代国内的立法状况
在我国民法上关于该制度是否存在着的问题,引起了各界的讨论,他们都有其自己的观点。但是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否定的观点,他们说《民法通则》作为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并未明确规定该制度。另一种却与上述观点相反,理由在于:我国的民事基本法中尽管没有直接、明确的用法条表达出来,然而却能从其他法律解释或特别法中可以推测出我国对该制度是同意的。
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
1、善意取得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大多数学者在关于善意取得概念问题上多采用描述定义的方法。理论界关于该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问题上观点不一致,大致归纳为如下说法:瞬时时效说、权利外像说、法律赋予权利说、占有效力说、占有公信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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