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托管的几点法律建议
2016-10-21丁海龙
青年时代 2016年5期
丁海龙
摘要:在我国,农村土地是关系到“三农”发展大局的重要环节。由于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存在缺陷,以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著各种障碍,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始终不能作为一种商品进入市场自由流转,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托管应运而生,成为土地制度改革进程中产生的新成果。对农村土地托管问题的思考成了当前广大农村工作者的重要课题,现结合其现状和问题提出几点法律方面的思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托管;法律建议
一、农村土地托管的成因及现状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加快,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纷纷涌向城镇,种地慢慢成了留在家中老年人的“专利”,使得“会种地的干不动,干得动的不种地”这一尴尬局面成为某些农村地区的真实写照。农村空心化、农户兼业化、农民老龄化等现实,加剧了“谁来种地”、“地怎么种”这个农业农村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以农民新型土地托管服务转应运而生。当前的农村土地托管服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农户间自发托管。不愿或无能力耕地的农户直接让亲朋好友耕种,每年收取托管收益;二是村集体统一托管。村委会将全部或部分村民耕地集中在一起,统一管理或租赁;三是合作社参与土地托管。由农民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等形式的农合组织对成员的土地进行托管,统一开展大田种植、设施农业、养殖业及采摘观光农业等现代化产业:四是涉农企业、种养大户发起的土地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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