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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6-10-21王梓帆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人格权

摘要: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也是言论自由的主要表现形式。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展开,人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在关注新闻的同时也在讨论新闻是否侵权的问题。因此,如何发展新闻事业,使其做到价值最大化,又要保证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本文主要围绕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联系和矛盾,结合国内外案例,主要运用分析、比较、举例等方法,对处理我国新闻自由和人格权保护的纠纷,健全相关机制,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新闻自由;人格权;言论自由;依法治国;新闻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93-01

作者简介:王梓帆(1993-),男,蒙古族,辽宁葫芦岛人,沈阳师范大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新闻是是民众关注民生的直接方式,新闻自由也体现民众对自己国家关注程度。法律是国家发展的基石,公民的隐私权是法律保护的重中之重,隐私权的保护侧面反映了这个国家法律状况的良好情况,也是民众满意度的体现。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概念

(一)“新闻自由”的概念通常包括“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意见自由”、“表达自由”等名词英国诗人约翰·弥尔顿1644年发表的著名演说《论出版自由》来反对新闻检查,在当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从积极的角度肯定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二)媒体技术发展的同时也带了其他的问题,最为严重的就是侵犯隐私权的问题。那么究竟何為隐私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规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的规定

我国的三大基本法中没有隐私权的保护的直接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的保护力度远远赶不上隐私权被侵犯的力度。我国宪法第38条的规定是一种狭义的人格尊严,但是不包括对公民私生活进行保护这种人格权意义上的隐私权保护,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规定现阶段是零散阶段尚不能集合成册。由此可见,我国隐私权的立法保护虽然从法律层面上看有了零散的规定,但权威性明显不够,造成我国公民根本没有办法从法律层面上寻求对自己隐私权的保护。三、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不足(一)部门建设不成体系

在我国,有很大一部分公民的精神世界是空虚的,对法律的认知是缺乏的,上级机关不能即使得到公民真实情况的反应,导致中央部门不能针对相关问题做出解决。渠道被堵住了,自然就没有办法向外界传达信息了。(二)立法普及范围片面

在设置法律保护的模式中,要遵循“以宪法人权一般条款+法律设置为宜”,是指除了在刑法方面做出规范之外,还须在私法和行政方面制定措施,另一方面,制定法仅为“预备设置”,不可能指望其满足实事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无论是国际人权保护还是各国国内隐私权的保护都在一定程度上利用判例创立新的具体实事,立法普及要想取得突破,不光要发展新的隐私保护领域,还要借鉴国外的优秀隐私权保护判例,从中吸取经验,完善自己,学会在巨人的肩膀上看世界。(三)保护对象的限制

隐私权的对立面是知情权,知情权可以理解为一种动态的、积极的权利,那么隐私权就可以理解为一种静态的、消极的权利,知情权在某种程度上是促进获取某种信息,而隐私权则是抵制获得某种信息。从这个角度看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会不断发生摩擦。为什么会发生新闻媒体不断打探别人隐私的行为呢?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中,对隐私权的限制大致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国家工作人员是与普通人一样,有自己的家庭、收入,有属于自己的出身、品行、学历、背景等等,他们从事的往往是关于国家政策,政府计划的相关行业,他们手中有着普通人不具有的权利,在使用这些权利的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不可告人的秘密,也是为什么老百姓会对国家工作人员持有一下负面意见,他们觉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应该用自己的权利为广大百姓谋取幸福,而不是让自己过的高人一等,媒体抓住了人们的这种心理对一大批高管进行深层析解析,他们的起居,财产都被曝光,其中不缺乏贪官腐败的问题。这种方式虽然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有好处,但是使用的手段却是不太可取的,所以我国法律在完善隐私权保护的同时应该抓住完善的本质,就是为什么会发生隐私权的侵犯问题。

第二个方面是最近频发的公共人物的私生活被曝光时间,个人的正常感情生活不应该作为被公众做周知的事情,明星也是如此,我国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还是欠缺的,不光要严厉打击公众人物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鼓励媒体对此类事情进行跟踪报道和举报,还要保护公众人物的日常生活。所以,国家立法时应注意不能只着重对举报违法乱纪事情的媒体尽享表彰,还应该注意管制为了赚取群众眼球而不惜违反职业道德的媒体,否则过度的偏袒行为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

综上所述,即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侵犯之间的矛盾及解决办法,建立合理合法的法律机制,在长期的完善修整中一定能构建出既能保证新闻自由又能防止隐私权被侵犯的法律法规,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参考文献]

[1]王秀哲.隐私权的宪法保护[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227,235.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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