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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障碍与风险管理

2016-10-21苏诗楠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关键词: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风险

苏诗楠

摘要:租赁资产不能忽视风险进行任意地证券化,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与疏导。租赁资产证券化需要对基础资产进行信用评级与定价,如果无法取得较高的评级且发生了不合理的定价,很难得到市场的认可。尤其是针对租赁资产而言,在复杂的证券化交易背景之后,我国针对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配套措施仍不完善,相关交易主体存在缺乏透明度、信息不对称等信用风险,如果不能形成标准化的管理流程与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很难得到市场的一致认同。

关键词: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49;F832.51;F224.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

一、法律障碍

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并不是任何一家租赁资产的出租人。作为在金融市场发行标准化产品的发起机构,需要具备较高的准入标准。参照中国证监会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要求,我们可以将租赁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要求梳理如下:首先,发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次,发起人需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第三,发起人对开办的融资租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第四,发起人具有管理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最后,发起人最近3年内没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不良记录。实际上,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目前我国实行审核制,作为中国银监会监管的法人主体,未经批准尚不具备进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经营资格。

相对于发起人主体的苛刻限制,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产品选择主要以市场认可为准,监管层针对筛选什么类型与性质的租赁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按照负面清单进行管理,即我们所说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基础资产的选择主要依赖于评级机构所出具的评级报告。

资产证券化最为核心的要素是资产的真实出售,只有实现真实出售,才能确保发起人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之间的破产隔离,防止发起人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形时,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纳入清算财产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资产证券化投资者的受益权。资产转移的方式包括债务转让和债务更新两类,债务转让时通过相关法律手续将原资产的债务转让给SPV。债务更新则要求终止发起人与债务人的债务合同,由SPV与资产债务人续签一份新的债务合约。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破产的风险未被有效隔离,投资人将面对投资损失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管理

承租人的违约风险主要通过交易过程中加强对承租人的跟踪管理来实现,当承租人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形时,及时通过催付欠款或要求提前偿付的方式控制承租人违约风险的发生。同时,应建立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能够承担和分散的风险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对于不能分散或者转移的风险则果断采取风险规避策略。总而言之,在进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应选择信用级别高、实力较强的SPV载体,以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二)操作风险管理

操作风险主要是针对租赁资产池的构建方面进行防范,资产证券化的租赁资产在性质上需要趋同,以提高同类资产管理的透明度与便利性。同时,资产池中应包括数量足够丰富的资产,以分散因集中度过高而导致的管理风险。同时,应提高证券化过程中交易方的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人为操作失误而导致的风险。参与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方应注重金融、法律、税务等多个专业领域人才的培养,加速专业化团队的建立。(三)市场风险管理

市场风险的管理一方面可以需要加强市场的研判能力,通过外部评级或机构自身的判断对市场形成一定的预期,一边及时调整管理策略与方式,不断适应市场的变换,选择合适的风险策略对潜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利用金融工具实现市场风险对冲,锁定风险可采取利率互换、利率上限等工具、违约风险控制可采用信用期权、信用违约互换等金融工具进行对冲。同时可用外汇期货、外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外汇风险可能引致的损失。三、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法律风险

融资租赁业务中,为了保障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如期足额收取租金的权益,往往都要求由承租人或第三人提供抵質押或者保证担保,这些附属担保权利都属于租赁合同主债权的从权利。根据债的转让原理,租赁合同债权转让时,相关担保权利也一并转移,包括抵押权、质权、保证等担保权益,以及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租赁合同主债权对应的上述从权利也应属于拟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的一部分,涉及变更登记事宜。四、债务人对发起人的抗辩导致的法律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发生资产包内债务人对发起人抗辩情形,受托机构同样也会面临由于债务人抗辩导致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则资产包预期的持续现金流就将受到影响。

[参考文献]

[1]魏琳.保信租赁[J].南开学报:金融法律版,2010(3).

[2]杨丽.我国资产证券化[J].当代法学,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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