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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萨维尼历史主义法律观

2016-10-21孙媛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关键词:民族精神

孙媛

摘要:德國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于1814出版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被后世称为“历史法学派的宣言书”,该书以论战的形式,与蒂博提倡编纂法典的观点相对,初步展现了其法律思想。本文试以该书为出发点,以期探寻萨维尼的主要法律观。

关键词:萨维尼;历史法律观;民族精神

中图分类号:D9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70-01

一、法律观的形成背景

17、18世纪是古典自然法的时代,理性笼罩着欧洲大地,然自然法学者只注重法律目的,而忽视法律发展过程。理性万能论为法国大革命提供重要依据,并在革命中发展达到了顶峰,但大革命的暴行激起了欧洲人民的普遍不满。

二则,英国哲学家伯克在《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中抨击了大革命的鲁莽,反对法国对法律秩序的随意更迭,强调社会真正的行为指导应参考历史、宗教与习惯,此为萨维尼提供了理论指导。

再则,德国于19世纪初取得了反法战争的胜利,德意志民族渴求统一,政治等方面百废待兴。在法学方面,由于法国的侵略,拿破仑将《拿破仑法典》强行带入了德国,胜利后,德意志民族更是急于摆脱这来自异族的“沉重的枷锁”。

最后,顺应整个国家高涨的精神,蒂博走到台前,倡言德国需要颁布一部统一的法典,以实现民族团结与统一,并改善法律科学和司法方面的运作。此即论战发生的导火索,萨维尼将笔杆明确指向了蒂博,深入分析了民族历史以及现状,并阐述了其反对编撰统一法典的理由,提出了立法与法学的使命。二、法律观的主要内容(一)法的起源

萨维尼提出,法的起源和发展取决于民族的特殊历史,就如同该民族的语言、习俗和社会组织体制(constitution)一样,所有这些因素都是民族的统一的精神生活所创造的统一体,它们密切联系在一起,不可分离,是民族的共同信念的产物,而不是偶然性的和自由意志的产物。[1]萨维尼以法的起源类比人类再熟悉不过的语言的起源,提出法为一个民族所特有,是民族意识、民族共同意识的产物,借助内部必然性而生长,而且法有自己的发展轨迹和历史,它随着民族的发展而成长。(二)法的发展三阶段

1.习惯法阶段

通过对各国早期历史的观察,萨维尼发现,即便那时的思想文化都不发达,没有以高度抽象预设为前提的书面和口头相传的规则也没有立法,但通过采用“具有象征意味的法规(acts)”人们对各种关系和具体情境都具有明晰的认识。这种法规来源于行为方式,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逐渐形成了习惯法。

2.学术法阶段

在他看来产生于习惯的法律不是止步不前的,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法学家们成为特殊的阶层,法律语言的完善更使其持取了科学的方向,这一发展规律成就了法律的双重生命。“首先,法律是社会存在整体中的一部分,并始终为其一部分;其次,法律乃是掌握于法学家之手的独立的知识分支。”[2]立法的能力取决于技术性法律的优点和成熟,技术性法律依仗于伟大的法学家,罗马法学家们是非常值得学习的榜样,他们掌握往昔,对基本的原理原则长期探求,对概念和公理进行科学求证。

在萨维尼的心中,“当代”德国法律的发展正是处于学术法的阶段。萨维尼反对的是当时的德国的法典化,并没有反对立法,需明确的是立法对于法是具有积极的促进影响的。

3.法典法阶段

萨维尼提出了两种情况下着手法典编纂:一则为民族衰败,二则为立法能力及智慧超越了一切时代,且其他方面也具有高度修养。因为在他眼中,一部法典将是法的今后的唯一渊源,法典将在其之前有效的一切其他法的渊源取而代之。所以他对法典的要求也堪称严苛。

首先,法律应精确且在适用上统一;他提出,一部普适的国家制定法必将被不同的习惯法取而代之,因此制定法的司法管辖应予以精确界定。审慎继受可以适用的现有法律权威,若决定保留,更应予以透彻的理解和合适的表达。其次,法典内容应全面完美;法典旨在成为唯一法律权威,但它囊括每一案件的判决可能极小,所以该编纂要求实现难度大但它又不乏是最重要的。最后,法律语言应简洁;语言作为法律的科学表达工具不可小觑,即便立法者对法律研究充分,若无语言表达阐明,其目的不达。(三)法的本质

在他看来: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而出,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民族意识”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法律的存在与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征具有有机的联系,并不只存在于法的发生意义上,联系更沉淀于历史。[3]但在“小册子”中他并没有对“民族精神”明确定义,而是在十余载后出版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将其定义为所有法律最初和唯一的渊源。

萨氏十分推崇习惯法,将习惯法作为法的基础,源于习惯法饱含民族意志和人民对其的内心确信。立法的目的也只是将习惯法精确表述并界定范围。萨维尼该法律思想反对了自然法学派的普世主义思想,将法的本质由人类的普遍理性拉到民族精神,对于19世纪的法学界不失为思想上的重大飞跃,对当今中国的法治发展也有着重大的影响。[参考文献]

[1]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7.

[2]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0.

[3]黎四奇.对萨维尼"民族精神"的解读与评价[J].德国研究,200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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