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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

2016-10-21许文战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关键词:公诉人公安机关法院

许文战

摘要: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我国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众所周知,我国要建立一个法治的社会,依法治国是我党的基本方针,是发展社会主义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不断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标志,还是保证我国国泰民安的重要保障。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作为新时代采用新设备的产物,它延续了以往的询问笔录环节,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项重要的证据,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没有详细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属于那类证据,本文以笔者的看法对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侦察机关;法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公安机关;公诉人;证据属性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45-02

在06年3月1日,全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今10年来,侦查询问同步录音起了很大作用。为了使《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更加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以前的基础上提出了四条原则;即“程序规范”、“全程真实”、“严格要求”、“严格保密”这四大原则。但是对于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能否在法院诉讼时当作证据,以及被告人能否统一出示此证据,是否可以向旁听人展示等问题上,司法界还存有较大的争议,因此,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最初只是一种保证证据存在的一种方式,可以有效的帮助犯罪人员翻供。由于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有力的还原询问过程的原貌,它能够反应嫌疑人是否资源、真实,还能反应警官在询问时是否规范、合法。但是在法庭上进行展示,其性质还有待界定。笔者看来,由于视频录像录音能真实的还原,笔录询问现场,所以是值得被采纳的证据。(一)将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当作证据的理由

在我国,主要的证据类型有;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集中类型的证据,由此可见,询问笔录的作用非常重要。询问笔录作为最常用的证据,而全程的录像录音证据又是对笔录现场的还原,且他们之中还有很多相近的地方。侦查询问笔录能够记载嫌疑人的口述犯罪过程等情况,并且能够有效的证明事实的真实性。而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询问笔录相比,是更为具体的体现。

其一、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是全面且完整的。它是一种三维的形式,不但可以做到笔录所做的,还能做到记录当时询问人员和被询问的态度。笔录虽然和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同步进行的,但是人工记录往往会因为语速和说话记录习惯会有小小的误差,而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不会发生此类情况。

其二,全程同步录音不仅预防嫌疑人翻供,还可以有效的预防司法人员屈打成招。在动静方面,笔录属于静态的,而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属于动态的。询问笔录记载无法声情并茂的记录过程,而只是单纯的文字,而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可以弥补笔录在这方面的不足。

其三、如果没有询问笔录,单单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还可以节约记录的时间,这就使得警察有时在遇到很多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提升询问的效率,从而提高查案效率。因此,仅仅将笔录转换成录音录像的询问方式可以节省大量不必要的时间。有效的提高了办案和刑事訴讼的效率。(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类型判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有7种类型的证据,然而如果直接把询问笔录录像的算是一种证据,应该把它算做哪一个证据类型呢?笔者有2种观点:

1.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由于不是在案发现场直接的录像录音记录,所以不能完全判定是视听资料这一类。

2.针对讯问录音录像算作那一证据类型,录像录音本身,而是它被当作那方面证据说明问题。这又有三种情况的出现;

(1)如果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原告和被告人在辩论中出现了问题,对笔录的内容提出了异议,那么讯问录音录像的全程记录同嫌疑人的供述笔录是同等级别的证据。

(2)如果犯罪嫌疑人充当了指正其他犯罪人员的角色,那么讯问录音录像就应当算作证人证言证据类型。

(3)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提出抗诉,称警官在询问时出现屈打成招,那么,此时讯问录音录像应该被算作视听资料证据类型。二、全程讯问录音录像的制作及其规范

全程讯问录音录像采集的是否规范关系到它的法律效力问题,对于那些不太规范的录音录像检察机关可以不予认定为证据。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就对录音录像加以规范,但是,在实际的询问中,仍然有警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不规范现象。例如一是,有些警官在犯罪嫌疑人开始交代实情时才开始录像录音,这种情况不能保证记录的完整性。二是,有警察在询问时随意性太强,只对有罪供述进行录音录像,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被突破时才录,这种情况也会使得记录的不完整。三是,众所周知询问笔录不是只有一次,一般最少有两次,不能只拿一次询问录的结果当作两次或者三次的询问笔录使用。这种情况的发生很有可能导致嫌疑人在供述事实时,第一次没有想起来就没有说全,可能在第三次才将事实全过程说全,而录像录音只记录了第一次,这也就导致了记录不完整。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展示规范

对于讯问录音录像的全程还要有展示规范,合理的展示出来,在法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如何合理的展示证据也需要加以探究。(一)全程讯问录音录像的提请全

当诉讼双方产生异议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由此可见,此时提请播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一方为笔录记录提出抗议的人,控告放提出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在实际官司中运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相关文件中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严刑逼供等恶劣情况,公诉人必须提供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是的被告方有权利播放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提请权。与之相对,辩护方也有这方面的义务。但没有在法律上成文规定,这就使得了司法人员的可以自由掌握,这就使得有执法人员可以钻法律的空子。因此,侦察机关要做的就是寻找证据。既然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一部分,就应该充分利用这一证据判处嫌疑人有罪或无罪。(二)全程同步录音的举示决定权

现在的案件审理,凡事都需要讲究证据,只有证据才能定案,证据还必须经过法庭的核查,而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是否全是法官说了算?普遍认为,由于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特殊性。因此,需要却别对待。如果指控人和被指控人同时要求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那么,可以采用媒体示证的方式,并加以说明。但是,如果是诉讼人和被诉讼人以外的人提出示录音录像的,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先由诉讼人提申请;经受理案件的法官批准后,移交给公诉机关,在由公诉机关转交给公安机关,再由当时的拍录人员上交给法庭。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上交的话,需要说明理由。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从诉讼双发的证据属性出发,分别阐述了为什么要赋予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虽然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是有法可依的,但是不同情况要不同对待,此外还讲述了如果赋予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属性,对公安执法和法院定案的机遇与挑战。最后,本文还详细的讲述了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操作规范。[参考文献]

[1]吴纪奎.论警讯录音录像证据[J].证据科学,2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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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伟义,李玉琴.全程录音录像对口供证据的补强性[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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