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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16-10-21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植物生产

(接上期)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法究竟“严”在何处?对每个人究竟有何影响?为了让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各相关主体了解各自权利和义务,增强他们对法律条款的理解,我们围绕食品生产、经营、贮存与运输等环节以及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品类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了解读,以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人员掌握新法的需要。希望能以此行动,推动良法尽早落地生根,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宣贯工作贡献绵薄之力。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与批准,以及期限、终止和无效等依照本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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