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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10-21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城镇化建设

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最大的内需潜力和发展动能所在,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吉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吉发〔2014〕17号)发布实施以来,全省新型城镇化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城镇人口增长缓慢、城镇结构不合理、城镇化质量不高等问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对新型城镇化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要求,吉林省人民政府围绕推进 “一融双新”工程,落实 “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加快推进全省新型城镇化工作,打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平台,提出了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全面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同步推进就业、医疗、养老、教育等相关配套改革,降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门槛。

(一)推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居住证制度双落地

1.出台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意见,到2020年,实现2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4%。(省公安厅负责)

2.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逐步扩大居住证持有人在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享受的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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