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立法之媒体监督权的创制
2016-10-21刘冬奥王洪娇石玉琦
科学与财富 2016年9期
刘冬奥 王洪娇 石玉琦
摘要:本文以“21世纪网敲诈案”为例,从新闻立法的角度探析新闻媒介和普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建立科学有效的追责问责机制,提高媒体人及公民的责任意识,避免新闻敲诈和虚假新闻的出现,并就公民新闻的出现提出媒体监督权的创制。
“21世纪网敲诈案”的宣判并不仅仅是一件丑闻的最终结果,更是整个媒体行业反思醒悟的开端。当一个行业的黑幕被毫不留情的撕扯开,当务之急不是遮羞,而是重生。
新聞立法,刻不容缓。
关键词:新闻敲诈;虚假新闻;公民新闻;媒体监督权
绪论
在现今信息化时代的大背景下,新闻媒介对于社会公众产生了愈来愈大的影响,一方面它加快了信息的流通与传播速度、丰富公众生活,另一方面也使越来越多人的隐私暴露于公众视线下。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新闻立法的奠基之石便是明确新闻媒介的职责所在。
第1章新闻媒介的职责与权利
2014年9月,国内三大财经媒体之一的21世纪网的主要工作人员因涉嫌敲诈被公安局抓获。经法院审理,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曾多次有偿发稿、删稿,甚至敲诈部分企业,最终做出处以有期徒刑、罚款等一审判决。
新闻敲诈和虚假新闻的出现的原因绝非市场竞争那么简单,归根到底还是新闻工作者心中底线不清的问题。所以在立法之初的构想上,应跳出授权和限权的死胡同,标清媒体权力的底线,进一步明确行事原则,以追责机制加以约束,授权的同时加以限权,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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