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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代理

2016-10-21余洁

科学与财富 2016年9期

余洁

[摘要] 根据代理权之有无,代理可分为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其中,对建筑工程双方影响最大的便是无权代理的情况,因此,研究建筑工程合同中无权代理的各种情况对建筑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无权代理的概念、建筑工程相关合同中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与合同效力、表见代理的法律的后果、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无权代理的立法规定与评价等几个方面,论述了无权代理问题,认为当前我国的无权代理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国家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 代理制度;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建筑工程相关合同

一、无权代理概述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以代理后的法律效果分类为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1]。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无权代理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具体形式类型较多,但究其根源在本质上都具有相关构成无权代理的要件[2]。按照其内涵又分为广义无权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相关概念为:

(一)广义无权代理的概念

广义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其他无权代理(即:狭义无权代理)[3]。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的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活动。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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