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准则的思考
2016-10-21尤文玲曹凤娟
科学与财富 2016年9期
关键词:对策
尤文玲 曹凤娟
摘要:审计业务约定书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管理层雇佣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告,显然注册会计师不能保持完全的独立,这影响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从而影响了审计质量。针对这个问题,股东可以委托一个代表股东的信誉良好的第三方独立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约,然后由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委托代理问题,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从而提高审计质量。
关键词: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代理问题 ;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对策
一、 引言
在2010年11月1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应用指南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它的第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有必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它的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一致的意见。这条准则的规定,可以理解成管理层雇佣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还会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吗?会影响其出具审计报告吗?进一步影响其审计质量吗?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使用?笔者对此产生质疑,本文对于2010年11月1日的关于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准则产生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对策。
二、本文背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书》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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