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工程监管中的应用
2016-10-21刘松阳
装饰装修天地 2016年4期
关键词:工程
刘松阳
摘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以来,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起到重要作用,论文结合监理实践,对监理过程中的一些条文的执行情况予以归纳总结并提出探讨,旨在抛砖引玉,以使《强制性条文》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
关键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是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中必须执行的技术内容进行摘编而形成的,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等13个部分。强制性条文中房屋建筑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施工质量和安全。
一、建筑设备监理
以钢筋进场检验为例《强制性条文》第5.2.1条规定“: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该条绝不能简单地认为只需按有关规定对进场钢筋抽样检查,合格即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2.1条除了以上一句外,还有“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该条文全条为强制性条文。(1)实施的控制。钢筋进场时,首先检查其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是否合格,并核查质量证明书上的炉批号是否与钢筋吊牌上的炉批号相符。书面检查合格后,按炉批号及直径分批进行外观检查。外观检查合格后,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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