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公民社会探究
2016-10-21张勤
现代交际 2016年16期
关键词:国家
张勤
[摘要]公民社会这一概念实际产生于近代西方,是近代西方消解“全责组织社会”,发展“功能组织社会”的产物,意指与“近代国家”有着对立又依存关系的、由自由、平等的、理性的公民组成的共同体。它在西方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即1800年前后的bürger”;第二个阶段是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早期形成的资产阶级,包括“财富市民”和“文化市民”;第三个阶段就是从作为蓝图到正在进行中的“公民社会”。
[关键词]公民社会 国家 发展阶段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6-0033-02
一、西方公民社会的涵义
“公民社会”的最早涵义为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提出,意为一种“城邦”(polis)。[1]但这一概念实际产生于近代西方,是近代西方消解“全责组织社会”,发展“功能组织社会”的产物,意指与“近代国家”有着对立又依存关系的、由自由、平等的、理性的公民组成的共同体。这使得学者们大都在“国家—社会”或者“国家—市场—社会”关系框架内讨论公民社会问题。但不管是社会先于国家论,还是国家高于社会论,还是国家与社会互动论等,共同的认识是,公民是自由的、平等的,公民社会是独立的、自治的、自主的,它抵制侵吞公民社会的国家主义,亦反对专制主义的种种变形——泯灭公民权利的民族主义,科层制对公民自决权和参与权的压制。
从概念发展史的角度而言,洛克所代表的自由主义者虽然重视“公民社会”这一概念,但其“公民社会”却不与“政治社会”(“国家”)相区分,而是被视为“政治社会”并与“自然状态”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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