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治下的信赖保护原则
2016-10-21尹仲康
现代交际 2016年16期
尹仲康
[摘要]信赖保护原则在当今世界已被许多国家所确立,并且很多国家将其作为了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从产生、发展到趋于完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而在我国,由于引入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时间较晚,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在立法、司法、实践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信赖保护原则在维护法律安定性、建设诚信政府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使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得到更好适用,必须建立信赖保护原则的完善机制。首先,立法方面应作为先导,制定《行政程序法》,将信赖保护原则规定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完善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其次,在行政方面,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拓宽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最后,在司法方面,加强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和规制,建立行政判例制度,对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通过各方面的完善机制以实现对公民的存续保护,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 存续保护 完善机制 信赖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6-0017-03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涵义
对于法律自身来说,通过自身的稳定性和强制性,其目的就是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行政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因现实情况在不断发展变化,一些行政法律规范就必须随着社会现实发展受到修改,而一些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合理而必须对其撤销或废止,另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也需要对某些行政行为加以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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