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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审批制,如何合理化构建?

2016-10-21文丨魏

珠江水运 2016年17期
关键词:监督

文丨魏 群

海事行政审批制,如何合理化构建?

文丨魏群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多次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极大推动市场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契合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提高。海事行政审批在这个大的背景下,也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建立健全符合海事系统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海事行政审批全部集中在政务中心。

目前,海事海事系统行政审批主要存在两种模式:即受理、审批集中模式和受理、审批分离模式。笔者就湛江海事局行政审批运转模式为例,探讨海事行政审批制的合理化构建。

两种模式定义

受理、审批集中模式。在这种审批模式下,海事静态审批许可业务的受理权与审批权以及证书(文书、证明等)的签发、制证、发证全部集中在政务中心完成。基层海事执法部门负责现场的动态监管,业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静态审核与动态执法协同联动,形成闭环管理。这种审批模式切断了行政相对人与相关业务处室的直接联系,行政相对人只需在政务中心一个部门就完成所有审批业务的办理流程,使业务处室从纷繁复杂的审批工作中解放出来,专心做好行政管理与监管。并且所有审批业务在一个部门即能办结,容易形成统一口径,避免了行政相对人因为不同部门对法规规章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增加办事难度。但是,受理审批全部集中在政务中心,权限过于集中,如果缺少强有力的监督制约,则容易滋生权力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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