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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食品法律中处罚异同

2016-10-20边红彪

WTO经济导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卫生法三鹿数额

边红彪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高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法律已经成为解决中国食品安全现实问题的关键因素之一。日本作为发达国家,有着相对先进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作为支持。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中日两国食品法律处罚异同,为了解中日两国食品安全法律处罚规定提供参考。

中日食品安全法律的差异

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法》经过修改,尤其是在法律责任的制定及处罚的内容方面愈发科学、有针对性、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食品安全法》设定的罚款数额较高、范围广、针对性强,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全面、细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罚方面,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20万元以下,对一个企业来说并非很大数额,尤其对一些特大型食品企业来说,显然制定得不够高,那么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并不大。

日本食品法律以《食品卫生法》为核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支持机构、食品业者等违反食品法律等均制定有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日本《食品卫生法》等制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数额,是依据违反《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或标准的程度设定的。对于企业法人,日本要处以1亿日元以内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要被吊销经营许可证。1亿日元约600-700万人民币。这个罚款数额就是要使企业法人承受巨大负担或不得翻身。从这个视角看,日本的《食品卫生法》制定的罚款数额较高。

中日食品安全事件处理案例对比

1.民众在日本食品事件处置中作用显著

2000年6月,日本发生雪印牛乳中毒事件,因牛乳中含有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A,不仅引起中毒人数超过5000人,14000多人身体产生不适,而且因过失致死导致日本食品安全神话破灭。这是一家牛奶制品占日本市场的11.2%的行业老大。虽然有人认为没有雪印,日本还有明治乳业、森永牛乳,但日本政府担心雪印消失会影响国民牛奶消费,在处理该事件时态度暧昧。虽然雪印社长石川因该事件辞职,但时任日本农林水产大臣武部勤却未引咎辞职。在该事件的处理中,日本没有形成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依法处罚态势,而是发生了民众自下而上的不买运动,靠抵制处罚雪印。

事实上,民众在处理雪印牛乳事件中发挥了主要作用。该事件发生后,由于民众通过不买坚决抵制,任何一家超市也不再敢销售,学校用餐也不再使用雪印牛乳,谁敢销售,民众就抵制谁。加之在日本,媒体对失信企业的报道也相当犀利。在民众和媒体的巨大压力下,雪印食品公司在不到2年时间内破产。日本就是这样一个社会,失信了就没有了企业形象和信誉,就失去了社会的认可和生存机会。

当然,日本政府在处理食品安全事件时不是一点都无所作为,日本也在依法处罚。只是日本虽依法处罚食品安全事件,但实际处罚没有条款规定的那样严厉。据不完全统计,从2000年-2008年,在日本国内发生的15起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均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2.中国政府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理

2008年,中国也发生了因违法添加三聚氰胺导致中毒的三鹿奶粉事件。与日本处理雪印事件不同的是,中国对食品违法行为零容忍,在处理该事件时国家发挥了主导作用,依法依规有序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实施了严厉惩处,打击了食品违法行为,以实际行动履行了维护食品安全的承诺,保护了人民群众利益。

由于河北三鹿集团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流入市场后,全国众多婴幼儿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患,导致有人死亡。该事件被视为严重的食品刑事事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出重拳予以打击是维护食品安全和法律尊严的必然措施,有嫌犯因严重违法而被判处极刑。

在此次三鹿奶粉事件中,不仅当地行政部门的一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人受到撤职、免职或行政处分。而且,三鹿集团负责人等18名直接责任人及涉案人员受到了法律制裁。

据新华网报道;对于三鹿集团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009年1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单位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一审判决。三鹿集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罚金4937万多元。

这是中国实施的最严厉的针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罚。法院直接判处罚金4937万多元(约7亿日元)。这也说明,虽然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定的罚款数额没有日本的《食品卫生法》制定的数额多,但执行时比日本严格得多。

中日食品法律实施处罚的异同

中日食品安全法律处罚实现的法律约束目标是一致的,通过严厉处罚,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及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维护食品安全、保护公众健康的目标。

1.中国在处理三鹿奶粉事件时以国家和司法机关为主导,体现出自上而下,依法依规,有序对违规企业实施处罚的特点。而日本在处理雪印牛乳事件时,体现出自下而上,依靠社会或民众力量惩处失信企业的特点。

2.中国食品法律制定的罚款数额较日本较低,但中国在执法时比日本严格得多。日本食品法律制定的罚款数额较中国较高,但在执法时较中国相对宽松。

3.中国《食品安全法》在处罚企业涉案时考虑了涉案货值问题,罚款数额根据违规货值多少计算确定,比较明确化。但如因监督不到位,容易出现企业隐藏涉案货物逃避罚款的情况。日本在制定食品违法违规罚款条文时未考虑货值多少问题,而是只要企业违法违规,就可以按照规定的罚款数额处罚,这一点不会出现因有企业隐藏涉案货物,减少货值计算而减少罚款数额的情况。在实际实施罚款时可以酌情处理,掌握处罚的主动权。这一点有参考价值。

4.与中国不同的是,日本在处罚食品企业的法人时,没有制定针对法人的刑事处罚规定,只是以罚款草草了事。对于公司的集体犯罪顶多是公司被逼迫解散或倒闭而已。这是因为,日本认为公司的行为应该由公司负责而非法人负责。对于法人只能被罚款而不能被判刑,因而日本雪印公司的法人在雪印事件中没有被绳之以法。而被处罚的是现场实施犯罪的人或者现场负责人。据查询,在日本的《食品卫生法》或刑法中没有发现针对法人的刑事判决条款。在日本,犯罪的概念或范围很广,但被处以重刑的却不多。

相比日本,中国食品法律或刑法规定,食品企业法人也要承担食品事件的法律责任。例如,三鹿集团的法人就因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这说明,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中日两国在约束食品违法的目标相同,但在法律适用、量刑、处罚理念方面存在明显差异。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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