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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法律的修改对中国出口商的影响

2016-10-20DharmendraN.Choudhary

WTO经济导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美国商务部裁量权出口商

Dharmendra+N.+Choudhary

最近,美国贸易法律的修改对中国向美国出口产品产生了巨大影响。特别是2015年6月颁布的《贸易优惠扩大法》以及2016年2月颁布的《贸易便利及贸易执法法》,授予美国商务部(“商务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会”)以及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署(“海关”)一系列可以为这些机构所利用的用以抵御倾销和补贴的新工具。然而,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由此次修订法律的最大受益人——美国国内制造产业提起的这两部法律可能会被滥用,以致阻碍中国对美出口贸易的自由和公平。如果这些预设的情况确实发生了,不仅仅会对中国的制造业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也会损害从廉价进口中获益且不受掠夺性垄断价格影响的美国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2015年美国人口普查数据,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总值累计4818.8亿美元,然而美国出口到中国的总值合计1161.9亿美元,导致美国对中国贸易赤字3656.9亿美元。美国人口普查数据同时也揭示了2015年美国对中国的贸易赤字与过去10年间赤字幅度维持在相同的水平内。即便如此,在美国总统选举年,超过3650亿美元的贸易赤字,被一些利害关系方用作申请对中国出口商发起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的依据,而这些指控显然毫无事实根据可言。因此,中国出口商正面临大量美国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程序。

尽管新的贸易工具对于各机构来说唯一的目的就是提高反倾销/反补贴幅度,这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出口商都势必造成负面影响,然而首要关注的问题是其中一些修正案是为拒绝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特别制定的。该情形很有可能会出现在2016年12月11日,中国根据充满争议的中国入世协定第15条(a)款第(ii)条,成功说服美国和欧盟其在长达15年转型期的末尾完全符合标准能够上升到市场经济地位。本文针对那些很有可能适用于保持中国永久市场经济地位的特定修正案进行探讨。

贸易优惠延长法案(2015)的影响

2015年贸易优惠延长法案(“贸易救济法案”)于2015年6月29日通过,该法案包含了对美国商务部和委员会程序构成影响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法的几项改变。其中一些法律的修改只是将商业实践汇编入法,然而少数的其他修正是由于美国产业大力、持续的游说而被包括进来。修正案为美国国内产业向委员会证明实质损害提供了便利,以及在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中就裁定幅度的某些关键问题上给美国商务部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以下就一些关键条款简要概述如下:

1.商务部自由裁量权-基于反补贴或反倾销税令而拒绝成本或价格。这是唯一一个仅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修正案。美国商务部被授予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即一旦确定无论是存在广泛适用的出口补贴或者是出现资助补贴的特定情形,或者是那些价格或成本价值受制于反倾销税令,美国商务部可以不进行任何进一步调查就直接无视价格或成本价值。上述修正案对中国的出口商是不利的,或者至少使他们的处境更加不确定。

2.特殊市场状况的扩大解释。反倾销调查的核心在于产品在美国的销售价格(“出口价格”)与产品正常价值的比较。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出口商那么迫切等待2016年12月11日的到来,到那时他们也许能首次获得机会在反倾销、反补贴程序中争取市场经济待遇。虽然美国商务部对 “特殊市场状况”是否援引修正法尚未作出决定,但是人们担心,即使中国在2016年12月11日成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特殊市场状况”的扩大解释对于中国来说依旧是一个巨大的隐患。

3.强制提交生产成本数据。这项改变关系到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程序,给正在遭受美国反倾销程序的中国出口商又增加了另一个不必要的负担。除了需要应对大量的实质性调查问卷外,这些出口商现在还必须分配额外的资源来整理汇编数以百计的物质和非物质生产要素的价格和成本数据。当美国商务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或在某个程序中授予某个中国出口商个别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时,出口商还将不得不面对这些额外的要求。

4.在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中被认为“不合作”的后果。针对在反倾销/反补贴程序中未充分合作的出口商,美国商务部对其可以做出的不利推断也产生了改变。众所周知,在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中被指控未参与合作应诉的例子是十分常见的,并不总是出口商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新修正条款允许美国商务部在最大程度上适用反倾销/反补贴(AFA)税率规则对出口商裁定高额惩罚性税率。因此,中国出口商将需要对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产品在制造操作和会计方面实施更高程度的控制。

5.实质损害的定义。美国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第一步是由委员会确定美国产业是否遭受到实质损害或面临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是美国国内产业的发展和构建是否受到倾销或者补贴进口产品的阻碍。新法修订了“实质损害”的定义以及委员会评估任何实际或者潜在的实质损害时的考量因素。中国出口商虽然对这些改变无能为力,但是仍需要坚持信念,继续前行。

6.商务部在限制自愿应诉企业数量方面被授予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新的法律,基于对“过度的负担”的扩大和主观解释,美国商务部享有宽泛的自由裁量权来拒绝考虑自愿应诉企业。目前看来,美国商务部今后在这个问题上的初步决定将不再受到法院的干扰。 因此,从实际角度来看,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单独税率应诉企业为了共同的利益应该与强制应诉企业紧密合作。

贸易便利与贸易执法法案(2016年2月)的影响

迄今为止,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几乎完全由美国商务部在操作,而海关在执行商务部行政命令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最近颁布的《贸易便利及贸易执法法案》(“海关执行法”)是在美国国内产业的要求下提出的,他们声称海关并没有认真对待他们提出的欺诈、规避等指控,并希望在海关执法过程中发挥他们的作用。

“海关执行法”建立在“贸易救济法案”基础上,并且进一步强化了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的执行。“海关执行法”包含了若干旨在帮助海关有效执行美国贸易法律的条款,唯一目标在于防止逃避反倾销/反补贴税的现象以及建立一个新的执法部门。

将在2016年8月下旬生效的新法规创建了一个全新的程序和实体机制,用于解决被指控通过实质性虚假陈述或实质性不作为(即没有依照报关手续缴存正确的保证金)方式进口到美国以规避涉案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行为。新法没有对未履行合理义务的进口商做出要求,也就是说,如果海关认定进口商没有按照正确的金额缴存反倾销、反补贴税(非重复性的笔误情况除外),相关的进口商可能被判定为逃税罪。

根据新的法律,一旦收到美国国内行业的指控,并且如果该指控合理的建议逃避反倾销/反补贴税的情况正在发生,那么海关将启动调查。启动调查后,如果海关有合理理由怀疑逃税现象正在发生,那么海关可以暂停进口清算或可能要求单一进口海关担保,或其他额外的担保或提供现金保证金。除了征询美国商务部的意见,海关也能够发出其自己的调查问卷,进行现场核查以及对未合作应诉企业适用不利推论。

但新的程序并未涉及一些可能存在的交叉领域,因此美国商务部和海关的共同管辖权存在争议,比如当向海关提起一项针对逃避反倾销税的指控时,却发现有关裁决请求的范围需要等待美国商务部的裁定。从中国出口商的角度来看,新法规不仅在反倾销、反补贴问题上给他们增添了另一个不得不应付的机构,而且当这两个机构之间产生司法管辖权冲突时,又会进一步增加他们的烦恼。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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