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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生态恢复的司法裁量——社会-生态系统弹性理论视角

2016-10-19王琦妍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6年5期
关键词:环境生态

王琦妍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环境生态恢复的司法裁量
——社会-生态系统弹性理论视角

王琦妍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000)

当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管理和重建受损生态系统的功能、过程、结构以及价值成为法学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研究热点。虽然我国环境生态恢复司法实践已经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判案仍旧反映出评价标准和技术手段的缺失、目标不明确、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差等问题。本研究在社会-生态系统弹性理论的视角下,探索了环境生态恢复的裁量标准、环境生态恢复目标、以及环境生态恢复的实现路径等司法考虑因素。

环境生态恢复;司法裁量;社会-生态系统弹性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极为严重,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管理和重建受损生态系统的功能、过程、结构以及价值成为法学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研究热点。环境生态恢复司法以绿色司法理念为指导,在司法实践中承担着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的三重和谐。

1 问题的提出

1.1概念分析

在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中使用“修复”和“恢复”的立法术语来确立环境法实体制度(附表1)。《环境保护法》(2014)第32条规定: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第30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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