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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补偿制度

2016-10-17周可人

2016年27期
关键词:概念

周可人

摘 要:行政补偿制度是行政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其实质在于调和私有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它不应属于行政法责任,而是一种具体带有救济性质的行政行为。在我国,对于行政赔偿已经专门制定了法律—《国家赔偿法》,而对于行政补偿,尚未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在行政补偿方面的研究成果也相对匮乏,而我国现行的行政补偿制度远远不能满足我国行政活动的实际需要,因此,为了适应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研究行政补偿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分四个部分对行政补偿进行介绍:第一部分介绍行政补偿的概念、特点以及范围;第二部分介绍了关于行政补偿的主要学说;第三部分比较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异同;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行政补偿;概念;行政赔偿

一、行政补偿概述

(一)行政补偿概念

行政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或称公法上的损失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行政补偿作为一种国家责任,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

1、行政补偿发生在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过程中,是一种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

2、引发行政补偿的行政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政行为;

3、这种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也有学者认为行政补偿应当被当做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看待,将其归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中进行研究更为科学。行政补偿的前提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给无义务的特定相对人增加了额外的负担,补偿是由国家对承担额外负担的特定相对人给以的救济,它调整的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社会公平负担为基础的国家责任。本文认为,行政补偿虽然是国家的救济手段,可它并不是行政职能主体行使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应该将其归为具体的行政手段,行政补偿应当是一种救济制度,与其它的救济手段的性质是一样的,以行政诉讼为例,行政诉讼也是行政救济的一种,但是行政诉讼却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同理,进行行政补偿的主体可能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但不能因为主体一样就认为行政补偿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补偿应当是具有救济性质的行政行为,而不应当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补偿的特点

1、合法、正当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是行政补偿的前提。导致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补偿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或因相对人为维护和增进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实施的正当行为而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

2、行政补偿的目的具有救济性。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救济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这是行政补偿的性质。因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切行为或者相对人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切行为,只要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损失,都必然地伴随着行政补偿的义务

(三)行政补偿的范围

行政补偿的范围,是指行政主体对什么性质的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而承担补偿义务。根据我国目前行政补偿制度立法和实践,行政补偿主要发生在以下一些领域:一是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的补偿;二是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许可、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为的补偿;三是国家危险责任的补偿;四是公民因保护国家财产或协助执行公务受到的损失的补偿;五是行政主体限制相对人某些合法权益的补偿;六是部队军事训练、演习、巡逻、执勤等或戒严、制止骚乱、对付内乱、追捕逃犯等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以及工程兴建造成部分个人、组织不应有财产损失的,甚至个别人身伤害的补偿。

二、我国目前行政补偿制度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的各项改革事业已然进入到艰难的深水区,伴随国家大力深化各项改革,大力推进改革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合理的行政补偿机制的建立能够在处理政府行政主体和相对被侵犯人权益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巨大作用,对于在处理冲突中还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研究,提出合理切实的解决办法。

(一)我国当前行政补偿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当说,行政补偿是传统的“官本位”官僚思想向现代的“民本位”的服务行政理念转变的产物,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它体现了再处理政府和百姓关系问题坚持“以民为本”的原则。综观当前我国行政补偿实施的现状,在肯定行政补偿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仍然要看到一些不容我们忽视的问题。

1、行政补偿法制建设仍然相对落后。从我国整个行政法制建设发展历史来看,行政补偿可以说是建立较早的一个法律制度。但是,从已有的内容来看,有关补偿的制度多限于对自然资源、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行政补偿范围也较为狭隘,对相对人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2、行政补偿透明度不高,广大行政人参与度低。行政补偿的制度设置主要就是为了实现在政府主体非主观故意情况下,给予被侵犯者一定的合理的补偿的制度,设置这样一种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实现公平,保障个人权利,尤其是在公共利益领域,更多的实现公益和私益的共赢,这也是这一制度的合理性,但是现行制度下的行政补偿机制的管理方式虽然也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但是在确认被侵犯者利益的时候,往往作为侵犯者的行政主体的力量大大强于被侵犯者,被侵犯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切实的保障,得到的结果仍然是为了管理而管理,不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而管理,不以实现保障被侵犯人权益为本位,这是现行行政补偿机制最大的问题。

3、行政补偿的公益目的缺乏社会的有效监督。行政补偿针对于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在行为中非主观故意侵犯个体合法权益的侵权,但是目前对于是否是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判断完全被行政主体自身所垄断,现行的界定权限导致行政主体既是运动员有要当裁判,所以很容易在界定的过程中引起争议,而目前我国在法律中未能明确规定可以参与判定的中间组织需要具备怎么样的性质,导致责任不清,第三方监督鉴定难以进行,严重缺乏社会监督。

(二)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建议

1、制定统一配套的国家补偿法。通过制定统一的国家补偿法,结合我国当前社会发展变化的实际,完善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的补偿条款,使行政补偿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

2、科学合理地确定行政补偿的范围。主要是界定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补偿,哪些不需要补偿,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必须转变行政补偿的指导思想,从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正当权益的角度对行政补偿范围进行界定和规划。

伴随着法制国家的不断向前发展,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行政补偿机制的改革也在同时进行,应该听取民意,重视社会意见,公开讨论,制定一个能够适宜社会发展,同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的较为科学合理,系统完善的行政补偿机制。公民的法律思想也在不断提高,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增强,这就更要求行政补偿制度要尽快尽好的建立起来,对正确处理官民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增强公民对政府信任度的重要手段。(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杜一超.行政补偿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2

[2] 祁小敏.行政补偿制度研究[D].山西大学,2003

[3] 王丹丹.完善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4] 张梓太,吴卫星.行政补偿理论分析[J].法学,2003

[5] 熊文钊.试论行政补偿[J].行政法学研究,2005

[6] 姜明安.行政补偿制度研究[J].法学杂志,2001

[7] 王太高.行政补偿制度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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