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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监管面临的挑战

2016-10-17张国兴任雅琳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6年17期
关键词:销售

●张国兴 任雅琳/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食用农产品存在的问题风险较大,已成为食药部门监管的重点。但由于没有食用农产品目录,概念范围不清,执法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无法确定何种法律法规适用;由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监管主体数据难以建立。这些都使监管工作面临挑战。因此,明确食用农产品概念,区分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落实监管主体建立,客体准入就显得尤为重要。

须明确食用农产品的概念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部门规章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含义。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6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文件形式进一步说明: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实际许可监管中需注意不可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判定发生混淆。

食用农产品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未改变

笔者认为,符合五个特征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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