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性原则在非遗保护中的运用及反思
——以二胡艺术为例
2016-10-17朱磊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朱 磊
整体性原则在非遗保护中的运用及反思
——以二胡艺术为例
朱磊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二胡艺术在当下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所指涉的整体性保护性原则采取相应措施,促进二胡艺术繁荣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二胡艺术;整体性保护;合理性;均衡性
民族文化承载着民族的灵魂与根基。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与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加剧,各民族文化的生存环境与表现形态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此,我们在保护民族文化,特别是在保护以无形性为主要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就必须贯彻整体性保护原则,既要保护文化主体,也要关注其生命之源,并努力协调各方的文化认同与利益诉求。整体性保护原则是一个涉及众多层面的基础性原则,也是当前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前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论的研究与认识
针对民族文化的整体性保护原则最早出现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1931年在希腊首都雅典召开的首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和技师国际会议通过了《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以下简称《雅典宪章》,又称《修复宪章》),其中规定了对于历史遗迹的保护技术与方法以及遗址周边环境整体性保护等内容。这是国际层面首次对于民族文化采用整体性的保护理念。[1]41964年,第二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和技师会议在意大利威尼斯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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