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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劳动者的工资差异研究:基于补偿性工资差别理论

2016-10-17胡博文

华东经济管理 2016年10期
关键词:城镇职工负面劳动力

胡博文

(浙江大学a.公共管理学院;b.劳动保障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浙江杭州310027)

城乡劳动者的工资差异研究:基于补偿性工资差别理论

胡博文a,b

(浙江大学a.公共管理学院;b.劳动保障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浙江杭州310027)

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之间的工资差异问题愈发备受关注。然而,现有关于工资差异的研究大多仅从统计调查直接获得的“调查工资”口径展开,却并未考虑两类劳动者在附着于户籍之上的诸多隐性福利方面的获得差异。文章依据经济学中的补偿性工资差别理论,重点关注了当考虑岗位负面特征的工资补偿这一户籍相关的隐性福利差异之后,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之间的工资差异情况。研究发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之间基于岗位特征“可比口径”的工资差异远高于“调查工资”口径,这也意味着现有多数仅基于“调查工资”口径开展的工资差异相关研究,所得出的有关两类劳动者工资差异及对城镇劳动力市场上分割与歧视状态的判断可能是有失客观的。

岗位特征的工资补偿;补偿性工资差别理论;城镇劳动力市场;工资差异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与深化,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上的农民工群体不论是在岗位间的自由流动方面,还是在岗位内的“同工同酬”方面都得到了有目共睹的福利改善。但是,绝对数值的福利增加并不足以全面、客观地反映农民工群体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上的真实待遇变化,也正因如此,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之间的相对工资差异一直以来才是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真正关心的焦点问题。从较早期开始(周小亮、Meng等)[1-2],学界关于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之间工资差异的研究一直持续(王美艳、丁守海、邓曲恒、邢春冰、钱雪亚等、田丰)[3-8],直到近期,相关成果仍十分丰富(章元a、章元b、余向华、陈纯谨和李实)[9-[12]。以上这些研究针对不同对象和不同时间截面、基于多种不同的调查样本、运用多种测量和分解技术,反映了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之间的工资差异水平,对理解和判断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内部的城乡分割及歧视等提供了丰富信息。

然而,纵观这些研究成果,一个共同的不足之处在于多数研究仅仅基于统计调查直接观察到的工资水平(“调查工资”)开展比较研究,却并未考虑两类劳动者在附着于户籍之上的诸多隐性福利方面的获得差异。这一系列隐性福利包括社会保障、工作岗位的工资补偿以及因户籍而异的各项生活成本等,而诸如此类隐性福利的获得差异理应通过货币工资的形式进行适当表达与弥补,并纳入工资差异比较的统一框架内。遗憾的是,目前而言,仅有个别学者考虑到了“调查工资”以外的这些隐性福利,并做过简单尝试,如章元[10]考虑到两类劳动者在社保福利方面的获得差异,利用上海市的社保政策对所有劳动者的工资进行了一次性“还原”,并基于还原后的工资口径开展比较研究。尚未有人就其他户籍相关的隐性福利做过更多的探讨。

本文旨在进一步推进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之间工资差异领域的研究,重点关注两类劳动力在附着于户籍之上的隐性福利层面的获得差异,并选取岗位特征的工资补偿为主要切入点,以经济学中经典的补偿性工资差别理论为依据,尝试将两类劳动者的“调查工资”调整至岗位特征的“可比口径”水平,以期更加客观地观察两类劳动者的真实工资差异,进而基于该“可比口径”的工资差异评价现阶段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内部的城乡分割和歧视状态。

二、理论、经验及研究假设

根据补偿性工资差别理论(享乐主义工资理论),完全竞争的机制允许劳动者根据个人享乐最大化来选择不同的岗位特征,并且由工资差别来补偿某些岗位较“差”的特征(岗位负面特征)。劳动力市场上存在不同的劳动者,他们对同类岗位的工作有着不同的负效用水平;劳动力市场上存在不同的雇主,他们提供相同条件的工作岗位需要承担不同的成本支出;劳动力市场上存在多种岗位,他们有着好差不等的岗位特征同时也支付高低不同的工资水平。劳动者依据效用最大化选择工作岗位,雇主依据成本最小化提供工作岗位,相对“差”的岗位特征与相对“高”的工资报酬匹配,最终使所有的岗位均有相应的从业者,实现供求均衡。这一思想最早由亚当·斯密于1776年在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提出,他认为职业有愉快与不愉快之分,职业的学习有难易之分、学费有多少之分,职业本身有稳定与不稳定之分,职业所必需担负的责任有轻重之分,职业成功的可能性有大小之分,“一方面要对某些职业的微薄货币报酬给予补偿,另一方面又要对一些职业的优厚报酬加以抵消”,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中,艰苦、危险的岗位可以通过工资得以补偿,同等个体特征条件下“差”岗位对应“高”工资。

基于享乐主义的补偿性工资差别理论得到了大量国外经验数据的佐证。一类研究针对工作岗位的死亡风险检验其工资补偿情况。美国劳动力市场上,Duncan[13]研究发现,处于危险环境中的劳动者平均获得了相当于工资2%的补偿;澳大利亚制造业劳动力市场中,Kniesner and Leeth[14]的研究表明了补偿性工资差别显著存在,平均补偿水平为2.5%;韩国劳动力市场上,Kim and Fishback[15]证实了补偿性工资差别同样显著存在,死亡风险每提高1%,小时工资将上涨9.4%。其他同类研究(Thaler and Rosen,Hwang,Viscusi)[16-18]也均验证了更为危险的工作岗位将得到更高的工资补偿。另一类研究针对工作岗位的非死亡伤害、艰苦、高压等负面特征检验工资补偿情况,Hersch and Viscusi[19]、French and Kendall[20]、Meng and Smith[2]、Viscusi[21]等等,众多研究证明了条件更“差”的工作岗位得到了更“高”的工资水平。较之国外丰富的实证研究成果,国内该领域的研究则相对滞后。事实上,目前为止仅有邓曲恒[5]尝试利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2006年的农民工调查数据开展过类似研究,其研究发现农民工在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并不能获得补偿性工资差异。

然而,这一“差”岗位与“高”工资之间的对应是以“效用最大化”、“充分信息”、“自由流动”为前提的,劳动者可以自由流动从而在其能力范围内自主地选择岗位,这是岗位特征得以相应补偿的必备条件之一。观察我国的城镇劳动力市场,尽管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农民工逐步获得了与城镇职工一起在城镇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机会,但其普遍集中分布于一些低技术含量且艰苦、危险的低端工作岗位上,结果表现为基于城乡户籍划分的二元体制在继续存在的同时还将这一隐形的身分界线从农村与城市之间进一步延伸到了城市内部,表现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上沿着个体户籍身份而分割的、特殊的“户籍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众多学者就此作了深入观察:李峻等[22]、张昭时等[23]、田丰[8]、余向华[11]、吴晓刚[24]等等,各阶段的研究均一致地认为,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存在显著的针对外来农民工择业的制度壁垒。

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长期以来针对农民工择业的各种制度壁垒,表现为典型的自由流动障碍。考虑到这一不争的事实,本文提出三个研究假设。

H1:在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上,相比于弱势的农民工群体,城镇职工内部存在一定关于岗位负面特征的工资补偿机制;

H2:与此同时,农民工却更多地集中分布于相对较“差”的岗位上,且没能获得应有的工资补偿;

H3:基于前两个假设,现有在“调查工资”水平上开展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工资差异比较是不够客观的,具体而言,考虑到两类劳动者在岗位特征的工资补偿方面受到差别对待,两者的工资差异被低估,从而基于该工资差异得出的关于现阶段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内部的城乡分割与歧视状态也是被低估的。

三、研究设计与模型方法

对于岗位特征的工资补偿,相比于理论解释的严密和清晰,“由于岗位差别广泛分布于各种工作特征之间,要想判断它们对于理论支持的程度是非常困难的”(伊兰伯格)[5]。国外的经验研究主要运用如下的“享乐主义工资方程(Hedonic Wage Equation)”展开,其基本思想是,在控制个人基本特征的基础上,观察一个或多个岗位特征变量对工资水平的影响(Thaler and Rosen)[16]:

其中,W为劳动者月工资或小时工资率;X为影响劳动者生产率的一系列个体特征因素;P为一个或多个岗位特征变量;u为包含不可观测因素在内的随机误差项。而我们最为关心的自然是γ的表现情况,不难推导,当被解释变量W以对数形式出现时,γ度量的正是岗位特征好差所引起的工资变化百分比。根据补偿性工资差别理论的核心思想,若市场竞争充分,我们理应期望得到γ>0,即负面的岗位特征得到工资补偿。

基于以上“享乐主义工资方程”,国外众多学者早已就补偿性工资差别理论在各国劳动力市场的成立情况开展了大量研究,经验相对成熟。其主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死亡风险的工资补偿(Siebert and Wei,Kim and Fishback,McCrate)[15,25-26]、伤害风险的工资补偿(French and Kendall,Meng and Smith,Quintana)[2,20,27]以及各类风险补偿的跨国比较(Viscusi)[18]等。反观国内,该领域的研究显然尚处于起步阶段,迄今为止,仅有邓曲恒[5]借鉴国外经验,基于“享乐主义工资方程”做过类似尝试。

鉴于上述研究现状,本文选择沿袭国外该领域的基本思路,主要利用“享乐主义工资方程”对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的补偿性工资差别水平进行简单测度。本文的基本设计如下:从拥有的数据条件出发,首先,利用“享乐主义工资方程”分别检验并简单测度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内部的补偿性工资差别水平;其次,以城镇职工的“岗位负面特征——工资补偿”为参照,观察并调整农民工“调查工资”至与城镇职工岗位特征“可比口径”水平,进而重新比较两类劳动者的工资差异。本文拟用2012年浙江省城镇住户调查和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基于上述思路开展研究,针对可能会面临的一些潜在技术问题,本文尝试作如下设计进行解决:

(1)控制个体能力,保证好差相对不同的岗位间工资差异是由岗位特征决定而与从事这些岗位的个体能力无关,也即减轻遗漏变量导致的偏差影响;

(2)基于数据条件,找到合理的代理变量以指代岗位负面特征的相对“好”与“差”;

(3)确定具体策略观察“岗位负面特征——工资补偿”,进而将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从“调查工资”调整至与城镇职工在岗位特征“可比口径”上,并进行比较。

(一)个体能力控制

工资水平由各种不同因素共同决定,包括个人能力、财富状况及岗位特征等,为了观察到岗位特征对工资水平的净效应,即补偿性工资差别水平,应该尽可能控制除岗位特征以外的因素。其中,最大的挑战莫过于对个人能力的控制。一般而言,即便考虑了教育程度、工作经验等因素,仍无法完全达到控制个人能力的要求,存在遗漏变量的问题,进而导致估计偏差。事实上,国外已有学者关注到了这一挑战,并试图通过方法的改进进行解决(Duncan,Siebert,Meng)[2,13,25],例如Siebert and Wei[25]通过选取家庭收入、租金收入及家属人数作为工具变量的方法来应对遗漏变量的挑战。

然而,一方面,尽管我们希望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寻找同时适合两类劳动者样本的工具变量,却无奈受制于数据条件最终未果;另一方面,由于精确测度补偿性工资差别水平并非本文重点,本文真正关心的是在考虑了岗位特征的工资补偿影响之后,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之间的工资差异情况,因此,本文认为基本的“享乐主义工资方程”已能满足本文研究需求,故将方法上的进一步完善留待以后继续探讨。而本文关于这一问题的处理是,在尽可能控制如教育程度等一系列影响个人能力因素的基础上,还尝试通过将实证样本限定为人力资本要求相对较低的体力劳动者群体来大致实现对个人能力的控制,从而保证观察到的个体间工资差别不是由他们的生产率、所属阶层等其他差异导致,而是由他们好差不等的岗位特征所导致。之所以做这样的尝试,是因为考虑到在现阶段我国劳动力市场具有多重分割的特殊背景下,城镇职工与农民工这两类劳动者本身存在着系统性的差异,并不直接可比,尤其从补偿性工资差别的角度出发,我们理应剔除那些基本不存在特征恶劣一说的工作岗位,同时也应排除农民工占比极低的工作岗位。

那么,如何根据上述思路客观地筛选出人力资本要求相对较低的体力劳动者,以客观地观察“岗位负面特征——工资补偿”?个体的职业特征为我们提供了较好的信息。无论国际标准还是我国的分类标准,职业分类都是按工作内容和技能要求两方面的同质性出发的,一般地,对于脑力劳动者,主要考虑其所具备的技能、学识、经历以及职务上所承担的责任,脑力劳动者的职业差异代表着他们之间的能力差异;对于体力劳动者,则主要考虑其劳动作业程序、使用的工具设备及原料、生产的产品、提供服务的种类及服务的类型等,体力劳动者之间的职业差异主要是作业类型差异而非个体能力差异。

据此,本文对照城镇住户调查和农民工监测调查中的职业分类,将“商业人员”、“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其他从业人员”这四类职业的从业人员作为观察样本①。一方面,根据职业分类规则,这些职业以体力劳动为主,个体能力具备基本同质性。另一方面,这些职业的从业者大多在次要劳动力市场从业,根据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次要劳动力市场上的人力资本回报是有限的,经验研究(乔明睿)[28]也证明了,对于人力资本因素,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方程是平缓的,教育的回报是不显著的,而工作经验的回报甚至是负的。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商业人员、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他们的工资差异主要不是人力资本所决定的个体能力差异所致,更多地来自于他们所从事的岗位特征。

事实上,鉴于岗位特征的好差,主要是针对生产一线岗位而言,上述职业所对应的恰恰是生产一线岗位,同时也鉴于转移到城镇的农民工从事脑力劳动的个体数量极少,本文将研究对象限定于“商业人员、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以此控制个体能力差异对工资水平的影响,观察从事更为低端(特征更“差”)的岗位,是否得到相应的工资补偿。

(二)岗位负面特征的“好”“差”分类

由于界定岗位特征的好差分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寻找恰当的岗位变量因此十分重要。面对这一棘手的问题,国外的经验研究通常有两种选择:第一,获取包含员工自我感知的岗位特征数据(Hersch)[4]。多数学者认为这是实证研究补偿性工资差别理论的最好数据条件,但由于这样的数据并不多见或非公开,而针对这些数据组织一次专门的调查又显得耗时耗力,非一般学者能承受,所以现实中具备这一数据条件的研究较少。第二,利用某一行业或职业的事故发生率、死亡率等工伤数据开展研究(Kniesner,Siebert and Wei)[4]。这似乎是目前国外该领域较为流行的研究路径,尽管其存在一个明显的缺点,即数据加总而导致的岗位负面特征与单个员工无法精确匹配的问题。遗憾的是,上述两种数据条件我们都无法具备,因此,本文只好尝试从拥有的数据条件出发,寻找到有关岗位特征的恰当代理变量。

事实上,岗位特征的“好”与“差”体现于多方面,包括劳动强度要求、工作的危险性和艰苦性、工作地点和时间特征(是否恶劣的野外环境甚至需要承受污染、是否偏远甚至需要长时间远离家人、是否需要夜班作业等)、工作进度的可控程度等等。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将劳动强度单独列出进行观察,以区别除其以外的岗位负面特征,原因在于劳动强度较之岗位其他负面特征相对更易观察,且现有各类数据一般均包含有类似“周工作时数”等信息,而该信息正是劳动强度最确切的反映,加之多数相关研究均已考虑到劳动强度对工资差异的影响,因此,本文余下部分所提及的“岗位负面特征”概念一般均不包含劳动强度这一维度。

关于岗位的危险性、艰苦性等岗位负面特征,现有各类统计同样没能提供系统的信息。然而,针对本文以“商业人员、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为职业的从业者,考虑到与之匹配的工作岗位主要是生产一线岗位,而对于生产一线岗位的劳动条件好差,行业特征信息可以作为岗位负面特征一个理想的代理变量。

根据国民核算账户体系(SNA),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以劳动的社会分工为基本划分标志的,劳动内容的同一性,即各基层单位的社会经济活动产出性质和社会功能的同一性,是劳动一般分工的基本标志,同时社会经济活动过程的同一性,如生产的同一性、使用原材料的同一性等,也是行业分类的重要标志。在具体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实践中,虽然还会考虑某种社会经济活动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就是,行业规模大小往往是影响该行业处于分类体系中哪一层次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依据就是常住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性质、生产投入结构和生产工艺特征。实践操作中关键在于两方面:一是生产什么,二是如何生产。生产什么决定了如何生产,而如何生产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生产过程各岗位的劳动条件好差。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2002版分类标准—GB/T4754-2002,国民经济分为20个行业门类,将这20个行业门类按生产一线岗位的劳动条件好差归为三大类,则基本可以作如下划分:

第一类,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依据GB/T4754-2002,这一类别包括46个行业大类。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和建筑业的大量一线生产岗位需要野外作业、地下作业、高空作业等,制造业的一线生产岗位尽管通常在室内,但噪声、粉尘、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等在传统制造业中并并不少见。总结这一类别的生产一线岗位,通常既艰苦又危险。

第二类,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依据GB/T4754-2002,这一类别包括18个行业大类。这一类别的行业跨度虽大,但总结这一类别的生产内容和生产过程,其岗位负面特征会好于第一类,危险性低但一般难以“舒适”。

第三类,除第一、第二类以外的其余部门。依据GB/T4754-2002,这一类别包括31个行业大类,涵盖了从金融业、房地产业、教育到国际组织等,以提供各类服务为主。显然,这一类别中的岗位几乎不存在危险性,且岗位负面特征会显著优于第一、二类。综上,本文将观察样本个体所对应的岗位分为“差”、“中”、“好”三类,分别对应上述三大行业类别。

(三)岗位特征“可比口径”上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工资水平比较

本文旨在透过岗位特征的工资补偿视角,考察在考虑了岗位特征的影响后,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之间的工资差异情况。核心思路为:首先,利用“享乐主义工资方程”分别检验并测度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内部的补偿性工资差别水平;其次,以城镇职工的“岗位负面特征——工资补偿”为基准,观察并调整农民工“调查工资”至与城镇职工岗位特征“可比口径”水平,进而重新观察和评价两类劳动者的工资差异水平。具体实现过程分为如下两个步骤:

(1)第一步,观察“劳动强度——工资补偿”,并调整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工资口径

如上文所说,由于劳动强度这一维度较之岗位负面特征其他维度相对更易观察,且部分关于两类劳动者工资差异的研究对此也已有所考虑,因此,我们将劳动强度的工资补偿单独列出进行观察,并相应对两类劳动者的“调查工资”做第一次调整,也为后续进一步的测算提供基础。

劳动强度集中体现在每天的劳动时间长短上,不同类岗位的劳动强度是不同的。对劳动强度的工资补偿,基本的测量是:按实际劳动强度,将“年(月)工资wk”调整为“小时工资”,在“标准小时”内,分别观察“差”、“中”、“好”三类岗位的工资水平。

经“劳动强度——工资补偿”调整后,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各类岗位的工资比应由“调查工资”的wck/wnk调整为:

而两类劳动者全部岗位的工资比也不再是wc/wn,而是:

pck,pnk,k=1,2,3分别为城镇职工与农民工在“差”、“中”、“好”三类岗位上的实际分布。

(2)第二步,观察“岗位负面特征——工资补偿”,并进一步调整农民工工资口径

该步骤的测算与调整为本文实证的关键所在。其中的岗位负面特征指除劳动强度以外,诸如危险性、艰苦性等负面特征,这些负面特征理应产生相应的工资补偿。基于“享乐主义工资方程”,分别观察城镇职工与农民工内部是否存在关于岗位负面特征的工资补偿机制;进而,以城镇职工为参照,调整农民工“调查工资”至与城镇职工在岗位特征“可比口径”水平,并进行比较。具体如下:

首先,分别估计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各自的“享乐主义工资方程”:

dik反映了“差”、“中”岗位相对于“好”岗位由于其较差的负面特征而给以的工资补偿,使得岗位负面特征对工资水平的影响以数值形式(每小时)呈现。

△k指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第k类岗位上的工资补偿差异,即如果农民工能够得到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则本应归属于农民工的更多工资补偿部分。

最后,我们以城镇职工为参照,调整农民工“调查工资”至与城镇职工在岗位特征“可比口径”水平。具体而言,我们假设农民工得到与城镇职工同等水平的工资补偿,且目前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本应归属于农民工的更多工资补偿部分,则将这一“更多工资补偿部分”从现有“调查工资”中剔除,得到从事“差”、“中”岗位农民工在岗位特征“可比口径”的最终工资水平为:

从而,经由“岗位负面特征——工资补偿”调整之后,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各类岗位工资比调整为:而全部岗位的平均工资比也最终调整为:

四、实证估计: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岗位特征“可比口径”上的工资水平及差异

(一)数据与统计分析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2012年浙江省城镇住户调查和农民工监测调查。均取16~60周岁,职业为“商业人员、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的个体,并作进一步处理如下:城镇住户样本中保留户籍为非农业个体;农民工监测样本中保留“本年度外出务工总时间”在6个月及以上、务工地点为“乡外省内”的城镇个体,形成本文“外出农民工”样本。在此基础上,继续剔除本文所关心变量的个别极端值②,再分别对城镇职工和外出农民工按月工资水平排序,删除最低、最高的各3%个体,以消除可能的异常影响,最终样本包含城镇职工1153个个体、农民工342个个体。两类劳动者的基本个体特征见表1所列。

表1 观察样本个体基本特征情况

从年龄对比中我们看到,城镇职工的平均年龄为42.96,较之农民工的34.73高出了8年以上,这与我们实际观察到的农民工年龄结构相对年轻化特征相符。教育水平方面,两类劳动者水平相近,城镇职工平均受教育年数为10.64年,仅比农民工高出了不足一年,这与本文将观察样本控制在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几类职业群体不无联系。除此之外,在婚姻状况方面,城镇职工群体中已婚比例显著高于农民工,而在性别占比方面,城镇职工的性别比例相对农民工也更为平衡,男女比接近1∶1,农民工则稍逊一筹。

根据样本数据,全体城镇职工平均月工资水平2 716.4元,全体农民工平均月工资水平2 603.9元,从平均意义上看两者之间100元左右的差异十分渺小,但从分布来看(如图1、图2),则两类劳动者存在着显著的结构性差异:城镇职工的工资分布相对分散,而农民工则相对集中,且集中区域水平较低。

图1 城镇职工月工资分布(单位:百元)

图2 农民工月工资分布(单位:百元)

另一方面,如图3、图4所示,在“差”、“中”、“好”三类岗位上,尽管同样属于体力劳动为主的职业、也同样属于一线生产为主的岗位,城镇职工与农民工的岗位分布却呈现出明显不同。其中,城镇职工65%以上分布在“中”、“好”岗位上,而农民工则近55%集中在“差”岗位上。农民工更多地集中分布于相对较“差”的工作岗位上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图3 城镇职工岗位分布

图4 农民工岗位分布

(二)劳动强度——工资补偿

根据2012年城镇职工与农民工样本数据,两类劳动者分岗位的“调查工资”数据见表2所列。

表2 分岗位的“调查工资”水平

从“调查工资”水平看,对于以体力劳动为主、从事一线生产岗位的两类劳动者,其工资水平已十分接近,农民工在“好”岗位上的工资水平甚至略高于城镇职工。因此,若仅从“调查工资”水平观察,甚至可以认为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已基本不存在歧视或分割。然而,“调查工资”未将户籍相关的一系列隐性福利考虑在内,由这一“调查工资”水平所反映的工资差异,并不是用来观察两类劳动者工资差异的一个客观变量。

为了对各类岗位间和岗位内两类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差异做出工资补偿调整,我们将“月工资”水平转换为“小时工资”水平③。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中包含了个体周工作时数相关信息,而城镇住户调查则没有相应的记录,因此,对于城镇职工的小时工资转换,本文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对于年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结果见表3所列。

表3 劳动强度补偿调整:工资水平及差异

我们看到,经“劳动强度——工资补偿”调整后,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工资差异扩大为1∶0.79而不是“调查工资”口径上的1∶0.96;“差”、“中”、“好”任一类岗位上,农民工工资水平均显著低于城镇职工,其中“中”岗位的工资差异更是由1∶0.85扩大至1∶0.69。当我们以标准化的月工资进行考察,则差距尤为明显。对于以体力劳动为主、从事一线生产岗位的两类劳动者之间,他们的工资水平实际上并不“接近”,农民工看似接近于城镇职工的工资水平,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其高劳动强度的岗位特征贡献。

(三)岗位负面特征——工资补偿

依照设计,该步骤中的岗位负面特征指除劳动强度以外,诸如危险性、艰苦性等其他负面特征,这些负面特征理应产生相应的工资补偿。因此,基于“享乐主义工资方程”,分别观察城镇职工与农民工内部是否存在关于岗位负面特征的工资补偿机制;进而,以城镇职工为参照,调整农民工“调查工资”至与城镇职工在岗位特征“可比口径”水平,并进行比较。

首先,引入年龄及其平方、教育水平、婚姻状况和性别等解释变量,分别估计城镇职工与农民工的“享乐主义工资方程”如表4:

表4 城镇职工与农民工的“享乐主义工资方程”

由表4,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一些主要结论:首先,岗位负面特征的虚拟变量表现情况毫无疑问是我们最为关心的。对于“差”岗位和“中”岗位的城镇职工而言,分别可以获得约7.0%和3.4%的工资补偿,且这一结果在5%的水平上显著。反观农民工,则不论是“差”岗位还是“中”岗位,均无法获得应有的工资补偿。以上结果基本证实了本文提出的假设1和假设2,即相比于农民工,城镇职工内部存在一定的工资补偿机制,而农民工尽管更多地从事于艰苦、危险的岗位,却没能获得应有的工资补偿。这一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也与邓曲恒(2014)有关“农民工无法获得补偿性工资差别”研究结论保持了基本一致。

其次,在其他变量的表现方面,本文的实证结果与以往有关工资差异研究的结果基本类似。无论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都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获得工资回报的上涨,城镇职工的情况相对更为显著,且年龄对城镇职工的影响还表现为显著的倒U型;女性的性别都会显著地降低两类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而教育年限的增加和婚姻状况的改善都有利于城镇职工与农民工获得更高的工资回报。

随后,依据式(5)与表3、4的数据,我们计算得出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不同岗位的工资补偿差别△k,并以城镇职工的工资补偿水平为参照,假设农民工得到与城镇职工同等水平的工资补偿,且目前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与城镇职工相比,本应归属于农民工的更多工资补偿部分”,则农民工的“调查工资”进一步调整如表5所列。

表5 岗位负面特征——工资补偿调整:工资水平及差异

我们发现,经“岗位负面特征——工资补偿”调整后,也即将本应归属于农民工从事较“差”岗位的更多工资补偿从现有“调查工资”中剔除之后,农民工的工资水平进一步下降,而其与城镇职工之间的工资差异也随之加剧,两类劳动者全部岗位的平均工资差异由“劳动强度——工资补偿”后的1∶0.79进一步扩大到了1∶0.74。分岗位观察,农民工各类岗位的工资水平均有下降,但降幅不一,其中以“差”岗位的降幅最大,其与城镇职工“差”岗位个体的工资差异由1∶0.82扩大了7个百分点至1∶0.75,这恰恰说明尽管农民工更多地从事着最需要工资补偿的“差”岗位,却事实上并没能获得应有的、至少与城镇职工同等水平的工资补偿。

(四)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岗位特征“可比口径”上的工资水平及差异

综上,经过两个步骤的相继调整,我们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调查工资”最终调整至岗位特征“可比口径”水平,并以此为基础,重新比较两类劳动者的真实工资差异,主要结果汇总见表6。根据表6,在岗位特征“可比口径”上,平均而言农民工的小时工资水平下降到仅11.61元。这意味着,如果城镇劳动力市场中不存在针对农民工的各种制度性分割,从事更为艰苦、危险等“差”岗位的农民工能够拥有至少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关于岗位特征的工资补偿待遇,则农民工目前的小时工资中,仅有11.61元属于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基于生产率层面的回报,而这一数值只相当于城镇职工水平的74.38%,与我们实际观察到两类劳动者的“调查工资”水平不相上下(1∶0.96)的“假象”相去甚远。正如假设3,在考虑了两类劳动者在岗位特征的工资补偿方面受到的差别对待之后,我们发现,两者的工资差异事实上被低估,而仅基于该工资差异得出的关于现阶段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内部的城乡分割与歧视状态也应是被低估的。

表6 岗位特征“可比口径”上的工资水平及差异单位:元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观察到的“调查工资”为基础,透过岗位特征的工资补偿视角,以补偿性工资差别理论为依据,重点关注当考虑了岗位特征——工资补偿这一户籍相关的隐性福利差异后,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之间的工资差异情况。具体而言,我们首先分别观察了两类劳动者内部的工资补偿情况,进而以城镇职工工资补偿水平为参照,调整农民工“调查工资”至岗位特征“可比口径”水平,最后基于该“可比口径”重新比较两类劳动者的真实工资差异。现将主要结论归纳如下:

(1)考虑劳动强度、艰苦、危险等一系列岗位负面特征,假设在“差”岗位上的农民工能够获得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且目前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与城镇职工同等水平的工资补偿,则目前农民工获得的基于生产率回报的无歧视小时工资水平仅为11.61元,在该“可比口径”下仅相当于城镇职工工资水平的74.38%,与我们观察到的以“调查工资”水平度量的两类劳动者工资水平不相上下的“假象”相去甚远。

(2)相比于城镇职工,农民工更多地集中分布于“差”岗位,从事着更为艰苦、危险的工作,这一点已得到普遍认可。而本文的工作进一步表明,与城镇职工群体内部存在较为清晰的“岗位负面特征——工资补偿”机制不同,农民工从事着更为艰苦、危险的工作却并没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待遇。这意味着基于两类劳动者之间直接的货币工资差异所表达的城镇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与歧视状态,可能是不够客观的。

(3)本文考虑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之间如劳动强度、艰苦、危险等负面特征的工资补偿差异对两类劳动者之间工资差异水平判断的影响,但正如本文开篇所说,由户籍导致的城乡劳动者之间有别的隐性福利还有许多,包括农民工享有更少的公共福利和更低的社会保障、农民工承担着更高的城市生活成本、农民工远离家人承受着更多的心理成本等等,这些隐性福利的获得差异本质上都应该通过货币性工资得以补偿。这些方面的研究工作有待进一步拓展。

注释:

①排除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经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这些职业更多地以脑力劳动为主;排除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尽管这一职业似乎也应该以体力为主,但其与城镇劳动力市场没有太多联系,且在两类劳动者群体中占比均较低。

②由上下文可知,这里“本文所关心变量”主要指年龄、教育水平、婚姻状况、性别、职业、行业等。

③农民工:本年度外出从业实际拿到的收入/[本年度实际外出从业总时间(月)×每月平均有多少个工作日(天)×每个工作日平均工作多少个小时(小时)];城镇职工:全年工资性收入/(12×2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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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程靖]

A Study of Wage Differentials between Rural Migrants and Urban Residents—Based on the Theory of Compensating Wage Differentials

HU Bo-wena,b
(a.School of Public Affairs;b.Center for Labor Economics and Public Policy Studies,Zhejiang University,Hangzhou 310027,China)

Along with the continuous reform of Hukou system,the problem of wage differentials between rural migrants and ur⁃ban residents in the urban labor market has called for increasingly attentions.However,most of the existing research on wage differentials is merely based on wage data obtained directly by the statistical surveys,which is named as“direct wage”,ignor⁃ing many implicit benefits associated with Hukou.Our paper is aimed to reexamine the wage differentials between rural mi⁃grants and urban residents when taking the compensating wage differentials for job characteristics into consideration,based on the theory of compensating wage differentials.The results show that wage differentials between these two groups obtained an obvious increase after we processed as above,based on an wage level which is called“comparable wage”,indicating that previ⁃ous studies on wage differentials might not be objective enough for ignoring the implicit benefits associated with Hukou.

compensating wage differentials for job characteristics;the theory of compensating wage differentials;urban labor market;wage differentials

F272.9

A

1007-5097(2016)10-0107-09[DOI]10.3969/j.issn.1007-5097.2016.10.017

2016-03-1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71373233);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课题(15JDLB02YB)

胡博文(1990-),男,浙江嵊州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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