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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见明代勾军文册初探

2016-10-15

军事历史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兵部军士名册

宋 坤

(浙江大学 人文学院,浙江杭州 310027)

明代实行军籍世袭基础上的卫所军制,作为保障兵源的清勾制度是这一军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清勾”,即清军与勾军的合称。在明代,当卫所军士出现缺额时,对缺额军士进行清查,即“清军”;由军户出丁一名到指定卫所服役,叫做正军,当正军本人老疾或逃故时,则要勾取其户下其他丁员或族人补役,此即为“勾军”。勾军又分为“根补”与“勾补”:根捉逃军本人,叫做根补;若因故无法根补逃军本人或本人死亡,则勾取其户下其他壮丁补役,叫做勾补。*许贤瑶:《明代的勾军》,《明史研究专刊》1983年第6期。由于清军与勾军往往结合进行,且负责这一工作的官员被称为“清军官”,所以在明代的史料中,清军与勾军往往被混淆并提,有时就被简称为“清勾”。目前学界对明代清勾制度的研究,大多依据传世史料,偏重于从整体上描述清勾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其失败,这对于从宏观上把握明代清勾制度有着重要意义。*学界关于明代清勾制度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吴晗:《明代的军兵》,《读史札记》,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79年,第92—141页;于志嘉:《试论族谱中所见的军户》,《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7本第4分,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6年,第635—667页;曹国庆:《试论明代的清军制度》,《史学集刊》1994年第3期;顾诚:《谈明代的卫籍》,《北京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89年第5期;许贤瑶:《明代的勾军》,《明史研究专刊》1983年第6期;冯志华:《明代卫所军制下的清勾制度》,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2007年;何庆平:《论明代世军制下清勾制度的失败及其原因》,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9年。但现有研究成果涉及清勾制度的细节问题较少,缺乏微观层面的具体研究。笔者依据在上海图书馆新发现的与明代勾军有关的史料——《劝忍百箴考注》纸背文献,试对明代勾军文册进行解析,以揭示明代清勾制度的具体细节问题,推动明代军制研究的细化与深入。

一、 《劝忍百箴考注》纸背文献及其内容

上海图书馆所藏《劝忍百箴考注》为明正统十四年(1449年)周恂如*周恂如,名忱,字恂如,号双崖,江西吉水人,永乐二年(1404年)进士,宣德年间任工部右侍郎,巡抚江南,正统十四年(1449年)迁户部尚书,后改工部。景泰年间以工部尚书致仕,有《双崖集》传世。刻本,4卷4册,每卷1册,共计221叶,其中除第4册第41叶背面(此处所谓背面是相对《劝忍百箴考注》内容作为正面而言)无文字、无朱印之外,其余纸背均带公文或朱印。通过查阅得知,刊印该书所用公文纸原应为线装簿册形式,现仍可见原装订痕迹。在原线订痕迹附近均刷有红色长块,部分纸张上还存有用纸编号,位于原装订线以里的位置。印书之时,应是将原来册簿拆开,并将原纸纵向一分为二,原来的每半叶作为印刷书籍时的一叶使用,公文文字与正面刊印书籍文字成经纬状,故现存两叶可以缀合复原为原册簿的一叶。由缀合后内容可见,每叶原存文字20行,红色长块位于完整纸张的首尾两端。经测量,《劝忍百箴考注》长26.4cm,宽16.5cm,所以原来的册簿一叶完整纸张应是长52.8cm,宽33cm左右。*此处的长宽是展开后一张完整纸张的长宽,但形成文册装订的时候,须将纸张从中折叠,故原文册应是长22cm,宽26.4cm。

从内容来看,纸背公文应为嘉靖三十年(1551年)十二月杭州府仁和县的勾军文册,主要涉及核查后的挨无名册和户绝名册两类,*“挨无”指的是经过查对,原籍并无所勾补军士的户籍信息;“户绝”则是指原籍虽记载有勾补军士的户籍信息,但其原籍户下已经没有人丁。现各举一例。

挨无名册:第2册卷2第5叶与第14叶可缀合为完整一页,内容如下:

(前略)

5. 嘉靖贰拾伍年分

6. 挨无名册

7. 兵部顺差浙江绍兴府上虞县知县汪烨赉单

8. 直隶天津右卫

9. 一名童真儿,第贰桥社人,于洪武肆年蒙靖海候充山东青州右卫,永乐伍年贰月改调天

10. 津右卫后所百户杨廉总旗赵宽小旗缺下军,逃;户丁童辉、童

11. 升、童有补役,逃;户丁童杲、童月补役,逃;户丁童先儿补役,嘉

12. 靖贰拾叄年柒月内逃。

13. 前件行据本县羲和等坊隅壹等都图里老陈江、黄袍等勘得本军自发单

14. 到县,吊查洪武以来军黄贰册,逐一挨查,并无姓名来历,已经结勘伍

15. 次回答外,嘉靖叄拾年柒月内类册送蒙

16. 浙江按察司副使陈 会审册开通挨,

17. 浙江布政司右布政使汪 会审册开详勘通挨,另报

18. 钦差巡按浙江监察御史霍 会审册开,仰照例通挨造报。随于本年拾贰月内蒙本县县丞黄尚宾

19. 覆勘挨无,具结造册登答外,节蒙本县清军县丞黄尚宾、刘

20. 淮、顾于道、钱隆清审挨无,理合回答。 (朱色长块)

文书第5—10行为第5叶纸背所存内容,第11—20行为第14叶纸背所存内容,两叶纸背字迹相同,内容相关,可以缀合。缀合后为天津右卫童真儿的勾补情况,其勾补结果为经查证“挨无名册”,即在童真儿的原籍仁和县的户口册中查找不到童真儿的户籍信息。

户绝名册:第4册卷4第7叶和第18叶可以缀合为完整一叶,内容如下:

1. 嘉靖贰拾捌年分 (朱色长块)

2. 丁尽户绝

3. 兵部顺差浙江宁波府慈溪县知县龚恺赉单

4. 直隶通州左卫

5. 一名沈肆,系浙江杭州府仁和县东里坊人,洪武贰拾伍年为事问发河南开封府祥符

6. 县金梁站运盐,永乐陸年充通州左卫左所百户连福总旗戴良

7. 小甲周福下军,故;户丁沈元补役,宣德伍年肆月逃。在营并无

8. 次丁,合行勾补。

9. 前件行据本县东里坊肆图里老张纪等勘得,本军先于洪

10. 武贰拾伍年为不应事充通州左卫军,原籍户下并无丁

11. 产户籍,永乐拾年除豁,已经结申贰次回答外,先奉嘉

12. 靖贰拾捌年单勾,节蒙府县清审丁尽户绝,嘉靖叄

13. 拾年柒月内类册送蒙

14. 浙江按察司副使陈 会审册开审户绝,

15. 浙江布政司右布政使汪 会审册开户绝无丁审同,

16. 钦差巡按浙江监察御史霍 会审册开丁尽户绝。本年拾贰月内蒙本县黄县丞清审,本

17. 里已将本军户绝缘由,具结造册登答外,未及次数存单

18. 未缴,节蒙本县清军县丞黄尚宾、刘淮、顾于道、钱隆清

19. 审丁尽户绝,理合回报。

(后略)

文书第1—10行为第7叶纸背所存内容,第11—19行为第18叶纸背所存内容,两叶纸背字迹相同,内容相关,可以缀合。缀合后为一完整的通州左卫沈肆的勾补情况,其勾补结果为经查证“丁尽户绝”,即在沈肆原籍仁和县的户籍文册中,沈肆户下已经没有人丁可以勾补。

《劝忍百箴考注》其它各叶纸背,除勾补军士的姓名、充军改调来历不同之外,其余内容基本与上举两例相同。由此可见,刊印《劝忍百箴考注》所用文册应为原仁和县的勾军文册,所载内容为经过核查,原籍或是“挨无”或是“户绝”的两类军士的相关信息。

二、 纸背文册书式复原与解读

依据《劝忍百箴考注》纸背文献,笔者对此勾军文册书式进行了复原,复原结果如下:

嘉靖厶年分

挨无名籍

兵部顺差浙江厶府(厶县)厶官赉单

厶卫

一名厶,系(或原籍)浙江布政司杭州府仁和县厶都(隅、乡、坊)人,[本军充军改调来历],[接补户丁状况],厶年月(逃、故、老疾),名伍见缺,合行勾补。

前件行据本县羲和等坊隅壹等都图里老陈江、黄袍等勘得本军自发单到县,吊查洪武以来军黄二册,逐一挨查,并无本军姓名来历,已经结勘伍次回答外,嘉靖叄拾年柒月内类册送蒙

浙江按察司副使陈 会审册开通挨,

浙江布政司右布政使汪 会审册开详勘通挨,另报(或会审册开本军曾有勾补,岂应挨无,合研勘实报)

钦差巡按浙江监察御史霍 会审册开,仰照例通挨造报(或挨无名籍)。随于本年拾贰月内蒙

本县县丞黄尚宾覆勘挨无,具结造册登答外,节蒙本县清军县

丞黄尚宾、刘淮、顾于道、钱隆清审挨无,理合回答。

一名厶,……

兵部顺差浙江厶府(厶县)厶官赉单

厶卫

……

丁尽户绝

兵部顺差浙江厶府(厶县)厶官赉单

厶卫

一名厶,系(或原籍)浙江布政司杭州府仁和县厶都(隅、乡、坊)人,[本军充军改调来历],[接补户丁状况],厶年月(逃、故、老疾),名伍见缺,合行勾补。

前件行据厶图里老厶勘得,[本军充军改调来历],[接补户丁状况],原籍并无以次人丁,亦无赘继儿男,田粮在里户籍,厶年除豁。已经结申[次数]回答在官外,厶年厶卫单勾,节蒙府县清审户绝,嘉靖叄拾年柒月内类册送蒙

浙江按察司副使陈 会审册开户绝,

浙江布政司右布政使汪 会审册开户绝无丁审同,

钦差巡按浙江监察御史霍 会审册开丁尽户绝。于本年拾贰月内蒙本县黄县丞覆审本里,已将本军户绝缘由,具结造册登答外,未及次数存单未缴,节蒙本县清军县丞黄尚宾、刘淮、顾于道、钱隆清审户绝,理合回报。

一名厶,……

……

该复原书式中第1行“嘉靖厶年分”,所载应为仁和县接到勾军清单的年份,现存文书中共见有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至二十八年(1549年)等6个年份,其中嘉靖二十八年这一年份出现过两次。

第3行“兵部顺差浙江厶府(厶县)厶官赉单”,其中的“单”应指“清军单”。这种“清军单”的出现始于嘉靖十一年(1532年),是由原来的“逃故册”简化而来。据史籍载:

合行各该卫所,自嘉靖十一年为始,除宣德四年以前逃故军士,已经题准住勾外,其宣德四年以后,嘉靖十年以前,该勾逃故军士,不必每年造册发清,听本部(笔者按:本部指兵部)定夺军单式样,令照式刊刷。备将宣德四年以后,嘉靖十年以前逃故军士,每名用坚白厚纸填单一张,用印钤记,隶本部者径送,隶都司者类送,本部挂号转发各司、府,照名清勾。仍照旧以司、府、州、县相属,攒造底册一本送部存照。以后年分,止将本年逃故军士,造册填单,送部施行。发单者,俱免再造。*王宪:《计处清军事宜》,《皇明经世文编》卷99《彭王二公疏》卷1,《续修四库全书·集部》第165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影印本,第264页。

文中所谓厶官赉单,即应指此种清军单。而“兵部顺差浙江厶府(厶县)厶官”,则指从兵部派送清军册单的相关官员。此种官员,在嘉靖十一年(1532年)之前,并无特殊限定。据《明会典》载:

(嘉靖)三年题准:凡清军册,预分司府,封记本数,候各处进表官员事毕,责令赍回。若日期在前,遇有公差回还,告讨脚力者,就便搭配公文,责令带领。系各省者,布政司交割;系南北直隶府州者,该府州交割。*申时行等修,赵用贤等:《大明会典》卷155《兵部三十八·册单》,《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9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影印本,第622页。

而到了嘉靖十一年(1532年)之后,则对派送清军册单官员的身份有所限定。据载:

(嘉靖十一年)又题准:凡赉领军册人员,移咨吏部,每季于新升除司府官,及州县正官,每布政司选委一人,直隶各照巡按地方选委一人,间送过部。将该季所有册单,尽数给与,顺带前去各省送布政司,直隶送巡按御史,交割转发清理。*《大明会典》卷155《兵部三十八·册单》,《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91册,第622页。

据此可知,嘉靖十一年(1532年)之后,从兵部领取清军单派送到地方的官员或为新升除司府官,或为州县正官,因属于将册单顺路带回,故称“兵部顺差”。现存文册中,所见此类官员有:浙江布政司布政使,浙江按察司按察使、副使、佥事,浙江衢州府、台州府等府知府,浙江湖州府、金华府等府通判,浙江绍兴府、台州府、杭州府、宁波府、金华府等府推官,浙江杭州府同知,浙江归安县、诸暨县、上虞县、青田县、仁和县、鄞县、余姚县、山阴县、黄岩县、海宁县、金华县、龙游县、富阳县、乌程县、嘉善县、桐乡县、浦江县、慈溪县、义乌县等县知县。另有江西临江府同知陈得、河南按察司佥事戴两人。其选差范围严格控制在浙江各司府官及州县正官之中,但江西临江府同知和河南按察司佥事两人的存在,说明嘉靖十一年之后仍存在“公差回还……就便搭配公文”的情况,但这种就便差人,也应是限定在司府官及州县正官之中。另外,在各赉单官员中,许多官员出现过两次,均是因其所赉清军单中所载逃故军士,经过查勘既有挨无,也有户绝,故该官员赉单分别出现在挨无名册和户绝名册之中。

第4行厶卫,则为出现军士逃故,需要清勾的卫所名称。现存文册中见有腾骧右卫、通州左卫、永清右卫、宣武卫、神武中卫、武骧右卫、义勇右卫、隆庆右卫、保安卫、天津右卫、天津左卫、定州卫、卢龙卫、富峪卫、潼关卫、新安卫、沈阳中屯卫、南京神策卫、南京留守左卫、南京留守右卫、南京锦衣卫、徐州卫、苏州卫、金山卫、淮安卫、宝庆卫、彭城卫、金乡卫、处州卫、海宁卫、定海卫、宁波卫、盘石卫、杭州右卫、衢州守御千户所、山西太原前卫、汾州卫、潞州卫、汉中卫、山东登州卫、莱州卫、任城卫、陕西巩昌卫、绥德卫、宁夏右屯卫、宁夏群牧千户所、肃府仪卫司、河南弘农卫、宣武卫、沧州守御千户所、湖广铜鼓卫、承天卫、广东广州右卫、福建汀州卫、贵州普安卫、云南楚雄卫、大理卫、腾冲卫、云南右卫、木密关守御千户所、四川小河守御千户所、中都留守司长淮卫等等。其中,以彭城卫和腾骧右卫两卫逃故军士数量最多。

从“一名厶”到“理合回答”或“理合回报”(“挨无名册”中为“理合回答”,“丁尽户绝”中则为“理合回报”)为一完整的清勾核查情况说明。现存文册所载均为被勾补经核查确定为挨无或是户绝的军士的相关信息。其中一名军士“挨无”或“户绝”的情况说明,又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从“一名厶”到“合行勾补”,此应为转引清军单的内容,主要包含被勾补军士的充军改调来历和接补户丁状况。此部分内容,挨无名册和户绝名册基本相同。其中所载本军充军改调来历,除少数几人是因事被问发充军时间较晚之外,其余绝大部分均是明朝立国前或立国之初即归附的军士。接补户丁状况,某些记载较为详尽,详细记述了每一个接补户丁的补役年月,但大多记载较为简略,仅记载了接补户丁姓名及是否逃故老疾。最后一名户丁则均记载其逃故或老疾的年月时间,因其也是卫所出现缺伍的时间,故需记载清楚。按,上文引文曾提到,在嘉靖十一年(1532年)将“逃故册”简化为“清军单”时,曾规定:“自嘉靖十一年为始,除宣德四年以前逃故军士,已经题准住勾外,其宣德四年以后,嘉靖十年以前,该勾逃故军士,不必每年造册发清,听本部定夺军单式样,令照式刊刷。”*王宪:《计处清军事宜》,《皇明经世文编》卷99《彭王二公疏》卷1,《续修四库全书·集部》第1656册,第264页。由此可见,从嘉靖十一年(1532年)开始,宣德四年(1429年)以前已经住勾即停止勾补的逃故军士将不再被列入清军单中。现存文册中,宣德四年(1429年)之前逃故军士仅见一例,为彭城卫右所军士凌叄,永乐二年(1404年)故;其余勾补军士逃故或老疾的年月均为宣德四年(1429年)之后,最早为正统七年(1442年),最晚为嘉靖二十五年(1546年),基本与嘉靖十一年(1532年)的规定相符合。政府还在对永乐二年(1404年)亡故的凌叄进行勾补,或是因为其属于非住勾军士,即因为各种原因,仍须将其列于勾补的军士名单当中。但因为文册内容的限制,其仍被勾补的原因不明。第二部分内容则为仁和县根据接到的清军单进行勾补核勘的情况回报。此部分内容在挨无名册和户绝名册中有所不同,不同之处主要有二:其一,户绝名册中,回报内容中多出了对本军充军、改调来历及接补户丁情况的说明,此说明系根据州县军黄册记载核定,大都比清军单所载更为详尽;而挨无名册中因州县未找到本军相关户籍记载,故无此部分内容。其二,结勘次数不同,在挨无名册中,不论州县接清军单年份为何年,也不论军士逃故时间为何年,其结勘次数均为固定的五次,由此可知,在明代勾军过程中,州县在某一年核查挨无名册的军士,其结勘次数是固定的;而户绝名册中,结勘次数有所不同,根据军户户绝开豁时间,在核查中,结勘次数从3次到40次不等。

另外,在挨无名册的此部分中还提到:“前件行据本县羲和等坊隅壹等都图里老陈江、黄袍等勘得本军自发单到县,吊查洪武以来军黄二册”,其中的军黄二册应是军册和民黄册两者的合称。《明会典》载:

(成化)十一年题准:各处清军御史,及兵部委官,督各卫所,将原管旗军,不分见在、逃故,备开充军改调来历,并节次补役姓名,每布政司、每直隶府攒造一处,各一样二本送部。一本存留备照,一本送御史查对。……以后遇发到清勾文册,只将前册查对清理。

又令各处清军御史,将兵部发去各卫所造报旗军文册,对查军民二册,以防欺隐。其册,府、州、县各誊一本,备照。*《大明会典》卷155《兵部三十八·册单》,《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91册,第619页。

据此可知,在核查过程中,相关人员需将兵部发到的清军单对照府、州、县之前所藏军册及民黄册,进行查对勾补。

在清勾过程中,负责清勾的人员主要包括“里老”“浙江按察司副使陈”“浙江布政司右布政使汪”“钦差巡按浙江监察御史霍”及清军县丞等。其中,“巡按监察御史霍”即为主管清勾事务的“清军官”。关于明代“清军官”的设置演变,徐贤瑶《明代的勾军》一文曾有过详细考证,大体而言,宣德以前“清军官”是由各卫所自行差遣旗军担任,后来因为“卫所勾军,州县多不以实,无丁之家诛求不已,有丁之户行贿得免”,为了肃清这种弊端,宣德以后就时常派遣给事中、御史到各地清军。一般南北直隶及十三布政使司均由御史负责,而专门负责清勾的御史,就称“清军御史”。“清军御史”的派遣,始于宣德元年(1426年)十一月,到万历二年(1574年)闰十二月“罢差清军御史”结束。各地的清军御史“例不常设”,常由巡按御史或是巡按监察御史兼理。*许贤瑶:《明代的勾军》,《明史研究专刊》1983年第6期。此文册中,即由巡按监察御史兼理清军御史。而各地方的清军官,则主要包括布政司的布政使、参政、参议;按察司的副使、佥事;以及府、州、县的清军同知、县丞等人。其中,按察司的副使又被称为清军副使;而布政司的右布政使,则是从嘉靖三年(1524年)之后,开始专门负责相关清勾军士事务。

三、 新见勾军文册对明代清勾制度研究之意义

从文册内容来看,《劝忍百箴考注》纸背文献应为杭州府仁和县的勾军文册。明代勾军最主要的依据即是清勾册籍,因此政府极为重视相关册籍的编造。据《明会典》卷155《兵部三十八·册单》条载:

国初令卫所有司,各造军册,遇有逃故等项,按籍勾解。其后编送有式,赍送有限。有户口册,有收军册,有清勾册。*《大明会典》卷155《兵部三十八·册单》,《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91册,第618页。

其中所谓户口册,即指“军黄册”,洪武十六年(1383年)明太祖朱元璋“命给事中潘庸等,及国子生、各卫舍人分行天下都司卫所清理军籍”,*《明太祖实录》卷156“洪武十六年九月戊辰”条,《明实录》第1册,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影印本,第2434页。至二十一年(1388年),乃诏:“自今卫所,以亡故军士姓名、乡贯编成图籍送兵部,然后照籍移文取之,毋擅遣人,违者坐罪。”寻又诏:“天下郡县以军户类造为册,具载其丁口之数,如遇取丁补伍,有司按籍遣之。”*《明太祖实录》卷193“洪武二十一年八月戊戌”条,《明实录》第1册,第2907页。这是明代编造全国军黄册的开始,“军黄册”包括了卫所编造的“逃故册”和郡县编造的“军户户口册”。

“收军册”是记载各地军户出丁到相关卫所服役的登记册。“清勾册”则包含两种册籍,一种是卫所编造的缺伍军士名册,即“清军文册”,用于按籍勾取;一种是州县所造“勾军文册”,即对勾军情况的回答说明。据上文复原书式中“理合回答”“理合回报”等语,可以判定刊印《劝忍百箴考注》所用文册应即嘉靖三十年(1551年)杭州府仁和县勾军文册。此勾军文册的发现,对于研究明代的清勾制度具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其提供了明代州县编造勾军文册的实例,还原了明代县级勾军文册的诸多实相,弥补了清勾制度相关史籍的缺失。许贤瑶先生曾指出:明代清勾册籍的编订始于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编订“逃故军册”,但宣德之前,并未制定严格的勾军条例,故而当时军户逃避军役的方式主要是贿赂卫所旗官。而宣德初年之后,经过两次全国性大规模清军,明政府开始施行严格的勾军条例,此时通过行贿旗官避役的方式已不易实行,故而军户开始转为通过买通里胥更改册籍的方式来逃避军役。*许贤瑶:《明代的勾军》,《明史研究专刊》1983年第6期。周经*周经,字伯常,天顺四年(1460年)进士,成化年间历任侍读、中允,后晋升太常少卿兼侍读。弘治二年(1489年)升礼部右侍郎,后改调吏部左侍郎。弘治九年(1496年)任户部尚书,正德三年(1508年)任礼部尚书,正德五年(1510年)故,追赠太保,谥号文端。引文出自其任吏部左侍郎时所上书内容。曾言:

清军之弊,洪熙以前在旗校,宣德以后在里胥。弊在旗校者,版籍犹存;若里胥,则并版籍淆乱之。*张廷玉等:《明史》卷183《周经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4858—4859页。

为了清除这种积弊,明政府极为重视清勾册籍的编订。《明会典》卷155《册单》中即汇集了各种清勾册籍的编写规定,包括洪武年间的“逃故册”“军黄册”,宣德十年(1435年)开始编订的包含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清勾五项内容的“花名册”,正德六年(1511年)根据老黄册编订的“格眼图册”,嘉靖十年(1531年)的“总会军册”,嘉靖十一年(1532年)的军单,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开始编订的“兜底册”“类姓册”“类卫册”,万历元年(1573年)开始编订的“简明清册”等等。关于这些清勾册籍,学界已有研究中多有提及,笔者在此不再赘述。但总的来看,上举各种册籍均属于兵部或卫所、府司编造的清军文册,主要记载各军籍贯、充军改调来历、继补户丁状况等,而对于清勾过程中州县所造勾军文册,则记载较少。《明会典》卷155载:

嘉靖元年(1522)题准:凡各司府回答勾军文册,照军卫文册例,限次年五月到部,违限者照例究问。*《大明会典》卷155《兵部三十八·册单》,《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91册,第621页。

此处仅记载了司府勾军文册的缴部时间,对于其编写样式及内容则未记载。

另,《明会典》还载:

凡各司府将清解过军丁,获有批收者,类造开注小册,每布政司、每直隶府各一样二本;其两京各卫所、都司,将所属卫所解到军丁,及出给批收年月,类造小册,分别司府,亦一样二本,俱付各该进表官赍送兵部,一本存照,一本同取到京卫给过批收册封固。*《大明会典》卷155《兵部三十八·册单》,《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91册,第621页。

此处所提到的类造小册,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勾军文册,但它是关于勾追到了继补户丁之军户的回答文册,对于清勾中挨无或户绝的军户回答文册则未记载。而《劝忍百箴考注》纸背文册正是明代县一级行政机构编订的关于勾军中,经查证为“挨无”和“户绝”两类军户的回答文册,可以补充史籍记载的缺失,并且据此可对明代嘉靖三十年(1551年)左右的县一级勾军文册的编写内容要素进行分析确认。

通过上文复原书式可见,这一时期明代县级关于“挨无”和“户绝”两类军士的勾军文册是以接到兵部清军单的年份为纲编写,每年份下分列“挨无名册”和“丁尽户绝”两目,每一目按照各官赉送清军单编写,清军单下又按照卫所分别记录逃故军士情况。其大体编写纲目为:年份——挨无或户绝——某官赉送清军单——卫所——逃故军士。在记载逃故军士相关情况时,则是先抄录清军单中逃故军士充军改调来历、继补户丁及最后一名服役军士的逃故年月,之后再填写本县里老勘核情况及向清军官回报情况。这无疑深化了人们对明代清勾册籍编写的认识和了解。

其次,此勾军文册反映了明代清勾程序的具体细节,有助于人们对明代清勾制度的微观认识。关于明代清勾程序,何庆平《论明代世军制下清勾制度的失败及其原因》一文,曾从制定军籍图册、对清勾官吏的考查、重点查对卫所军士和文册等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大体勾画;*何庆平:《论明代世军制下清勾制度的失败及其原因》,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9年。冯志华《明代卫所军制下的清勾制度》一文,在探讨明代清勾制度的演变过程时也对其有所论及。*冯志华:《明代卫所军制下的清勾制度》,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2007年。但这些讨论都属于宏观描述,对于清勾过程,尤其是勾军过程中具体程序的细节则未加涉及。关于勾军程序,《金华县志》中有相关记载:

国初,军役多取于归附、投充之众,其后又多以罪谪发。本县各都、图军户见在共二百三十户,俱有籍册可查。其清理之法,有因逃故而解补者,有户无壮丁而以幼丁纪录者,有原逃不在而挨解者,有在营有丁而解查者,有丁尽户绝者,有挨无名籍者,有改调别卫而误勾者,有同名同姓而冒勾者,有分析在前而充军在后、充军在前分析在后者,有以义男、女婿而冒替者。每年本县拘各里里老清审具结造册送府,本府又行清审造册送清军御史及布、按二司查照。其应解者,本县就佥里长押解,取具批回付卷。*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59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影印本,第92—93页。

据此,再结合上文复原书式及其它相关史籍记载,基本可还原明代的清勾流程。清勾之时,先由各卫所将逃故军士填写清军单呈缴兵部,之后兵部顺差司府官或是州县正官将清军单派送各布政司(直隶送巡按御史),再由布政司分发到县。各县在接单之后, 召集里老核勘洪武以来军黄二册,根据核查情况,编写各种类册呈送本府。所谓类册,即不同类目的文册,据上引《金华县志》内容可知,此时编造的类册包含因逃故而解补、户无壮丁而以幼丁纪录、原逃不在而挨解、在营有丁而解查、丁尽户绝、挨无名籍、改调别卫而误勾、同名同姓而冒勾、分析在前而充军在后或充军在前分析在后、以义男女婿而冒替等几类。本府将类册依次送呈按察副使、布政司右布政使及清军御史清审。再之后,无继补户丁可解者,由县里清军县丞等人再次核勘之后,造册回答。其应解者,则由本县就佥里长押解,取具批回付卷。同时,各司府还要将清解过军士类造小册一样二本,呈缴兵部。由此亦可见明代清勾在制度规定上之严密。

最后,该勾军文册中关于军户充军改调来历的记载,证实了明代清勾册籍中出现错讹、作弊的现象,有助于研究明代清军失败之因。明代清勾制度,虽然规定严密细致,但成效并不理想,总体上看属于一种失败的军事制度。成化十一年(1475年)颁布的清军赏罚条例记载:

凡清军以十分为率,能清出三分以上,不枉平民者,御史及两司官,兵部奏请奖擢;府、州、县官量加俸级。*《大明会典》卷155《兵部三十八·清理》,《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91册,第617页。

清军清出十分之三,即可受到奖赏,但绝大部分省份仅能清出十分之二或者不到十分之一。弘治六年(1493年),马文升任兵部尚书时,曾统计各省清军结果,以十分为率:

陕西约有三分以上,云南、贵州、湖广二分以上,广东、(广)西、山东、(山)西、江西、四川、福建、河南、北直隶俱不及二分,浙江、南直隶俱不及一分。*《明孝宗实录》卷73“弘治六年三月乙酉”条,《明实录》第7册,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影印本,第1371页。

由此可见明代清军效果之差。

清军效果不理想,虽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明代军役最苦,军户纷纷设法逃避,但清勾册籍的混乱和错讹,也是清军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马文升在弘治元年(1488年)的奏疏中曾言:

惟我太祖高皇帝创制之初,设卫籍兵,天下之军共有数百万,即今百十余年,而逃亡死绝者过半。盖由里老埋没而无册籍之可查,卫所作弊而无文卷之可凭。虽有清军御史,而清出者百无二、三……*马文升:《端肃奏议》卷3《足兵戎以御外侮》,《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27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本,第736页。

弘治十一年(1493年),兵部郎中何孟春也在《应诏陈言疏》中对由册籍错讹造成的清军不易,有过详细论述,其言:

军固不易清也。清军官异境之人,在任不久,岂能备知本军充调来历。里书作弊,动曰文册无稽,故纸千百之中,辗转查阅,幸得查出一、二,起解之际,又非亲丁。即解亲丁,亦不得正妻同解,所解去者,乃其义男、女婿,及临期掠卖之妻婢。此类到卫,其有不逃者乎?*何孟春:《应诏陈言疏》,清高宗敕选:《明臣奏议》卷9,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62页。

由此可见,清勾册籍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清军的效果。以往我们仅能根据传世史籍记载,知道明代清勾册籍中存在各种错讹、作弊现象,但未有更进一步清晰、具体的认知,而《劝忍百箴考注》纸背的勾军文册则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鲜活、具体的实例。例如,第2册卷2第15叶纸背所载彭城卫军士沈旺充军改调来历为:

1. 一名沈旺,系浙江杭州府仁和县清和坊人,丙午年孙院判下充军,洪武拾肆年改

2. 河南左护卫,永乐拾玖年起取赴京,洪熙元年开设本卫后所先百

3. 户田宽总旗殷旺小旗陈受、今百户曹英下军,弘治伍年陆月□□。

4. 营无次丁,合行勾补。

(后略)

文书中的“丙午年”应指元至正二十六年(1366年),此时沈旺从军,若假定他当时有15岁,则到弘治五年(1492年),其起码应在140岁以上。这种不符合常理的记载还见于第3册卷3第10叶纸背所载神武右卫于胜的从军来历,其文云:

(前略)

5. 神武右卫

6. 一名于胜,原籍浙江杭州府仁和县似兰隅人,洪武贰年叄月内归附华山卫,洪武

7. 拾陆年叄月内改西安左护卫,宣德伍年正月内改调神武

8. 右卫右所百户陈松总旗缺小旗赵临川下军,嘉靖贰拾□

9. 年玖月内逃。在营挨无次丁,合行勾补。

(后略)

洪武二年(1369年)于胜归附华山卫,也同样假定他当时有15岁,则到“嘉靖贰拾”几年,按最早的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算,其此时也已经188岁左右,绝不可能被记录为“仍逃”,其记载必有错讹。

又如,第1册卷1第46叶纸背所载南京神策卫沈翰,其充军改调及继补户丁记载为:

(前略)

5. 南京神策卫

6. 一名沈翰,系本县在城升平坊人,丙午年汤大夫下归附从军,充前羽林左卫军,洪

7. 武拾陆年为年深军并升今本所先百户刘斌下小旗,洪武□□

8. 玖年故;曾伯祖沈蛮儿仍并小旗,永乐柒年征进西洋等国□,□永

9. 乐拾肆年升总旗,宣德拾年故;曾祖沈彦良暂役,残疾;祖□

10. 仍并总旗,天顺贰年故;祖沈旺补并总旗,弘治拾肆年老;将父□

11. 刚补并总旗,年老;将沈辅补并总旗,故;将男沈僧保,年叄岁具□□

(后缺)

从记载内容来看,沈翰在洪武年间故去后,其曾伯祖父承袭其小旗一职,并升任总旗,之后其曾祖、祖□、祖父、父亲等人分别承袭总旗一职。据史料记载,不论是军役的勾补还是武职的承袭,一般均是由上到下,即由兄到弟或由父到子进行勾补或承袭,未见有父祖辈承袭子孙辈武职的记载,且承袭子孙辈武职的父祖辈,其年龄一般也比已故去的子孙辈的年龄要大,这不符合情理,此处记载应存在错讹。

此勾军文册中的军士充军、改调来历,均是抄录自兵部清军单,兵部清军单则是由各卫所制定,故此类错讹的产生应是因卫所制定清军文册有误。由此可见,虽然明代制定了严格的清勾条例,政府也极为重视清勾册籍的编造,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相关条例和制度并未得到彻底执行,尤其是册籍在编造过程中错讹颇多。这些错讹的产生可能是由于年久日深、户籍不易厘清的缘故,也有极大可能是册籍编造吏员的作弊所致。但不管怎样,由清勾册籍错讹之离奇,也可见清军之不易。

除了以上三点之外,此勾军文册对于研究明代卫所军户的充军、改调来历,卫所的演变等,也有着重要的史料价值。例如,明代军户的来源主要有从征、归附、谪发三种,彭超先生《从两份档案材料看明代徽州的军户》一文,曾根据徽州文书中的祁门郑氏《英才公租簿》和休宁县《三十都三图绝、活军户名册》两份材料,分析指出明代徽州地区的军户多为“谪发”,“从征”“归附”较少。而此勾军文册中所载各军充军来历则多为“从征”“归附”,“谪发”反而极少,显示出与徽州地区明显不同的特点,据此也可对明代浙江地区的军户来源有一个明确认识。但限于学力和篇幅,在此不再一一展开论述。

总之,明代的清勾制度虽然是一种失败的军事制度,但它毕竟是明代军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展开探讨,可以深化对明代军制的认识与研究。上海图书馆所藏《劝忍百箴考注》纸背的嘉靖三十年(1551年)杭州仁和县勾军文册,是明代县一级行政机构编订的关于勾军中“挨无”和“户绝”两类军户的回答册,提供了有关明代清勾制度的诸多不见于传世史籍记载的新信息,也开拓了明代清勾制度研究的新视野,更有助于明代军制的微观化研究。本文结合明代军制,在复原该文册的基础上,仅对其文献价值进行了简要分析,意在抛砖引玉,希望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投入到对这批珍贵史料的研究之中,推动明代军制研究的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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