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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三次协调催交供货法的配电网工程物资供应管理

2016-10-14李鑫

科学与财富 2016年28期
关键词:配电网

李鑫

摘 要:本文主要研究了配电网工程目前存在的一些迟延晚供货实际问题,细致分析了造成晚供货的各个原因;并为防范迟延晚供货问题出现,提出了三次协调催交供货法,并比较了三次协调催货法与其他次数协调催货方法的优点;三次协调催交供货法为物资合同管理人员提供了一项实际有效的工作方法,对促进配电网工程物资按期供应、工程顺利建设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三次协调催交供货;配电网;工程物资;供应管理

近些年,随着各地方持续大规模投资配电网改造工程建设,配电网改造工程物资供应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与较大的压力。由于配电网改造工程投资额度大、工程工期紧、物资到货需求时间较为集中,使配电网改造工程物资供应呈现供货时间短且集中、采购物资数量大、供货时间严格的突出特点;这样的物资供应状况给物资管理人员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和挑战。物资供应管理是配电网改造工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工程按期竣工的一个重要因素,配电网工程物资供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然而,在有些单位的工程建设中,由于物资供应受到个别供应商产能不足、运输困难等因素影响,出现了供应商在合同交货期后晚供货的问题,一定程度地耽误了工程进度。因此,确保物资按期供应成为配电网工程顺利建设的重要保障,实现物资按期供应成为物资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和研究方向。

1.迟延供货问题的原因分析。

迟延供货问题原因分为供应商方面责任原因和项目单位方面原因。

1.1供应商方面责任原因分为内部原因、外部原因;内部原因包括供应商产能不足、供应商信誉度不好、供应商生产上原因、供应商资金原因;外部原因指运输配送困难。

供应商产能不足是供应商在某段时间所签合同供货数量超过该供应商的最大产量,造成一些合同货物生产供货延后,出现迟延供货问题。

供应商信誉度不好指少数供应商不重视合同履约、不注重自身企业信誉,不在合同供货期完成供货,给买方带来不良影响。

供应商生产原因指供应商在原材料、元件采购环节超出合理时间,以及在产品加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各种问题造成不能按计划时间完成生产,出现迟延供货问题。

供应商资金原因指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资金链断裂,而影响货物的按期供应。

运输原因指供应商在发运货物阶段出现困难,即由于自然天气灾害造成交通临时性中断而不能将货物运到目的地,或发往交货地的运力不足,或由于通往交货地点的道路维修施工,货物不能按期到达交货地点。

1.2项目单位原因有图纸确认晚(工程设计单位向供应商提供的图纸时间过晚)、现场不具备收货条件(工程进度缓慢造成施工场地不能收货,或通往交货地点的道路不满足车辆通行的条件)、交货地点未确定、设计发生变更(工程在实施中遇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要调整更改)、工程征地、征林受阻(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前期征林、征地中遇到困难,征地、征林进展缓慢或停滞)等原因。

2.三次协调催交供货法。

为确保配电网工程物资按期供应、保障配电网工程顺利实施、防范晚供货问题发生,物资管理人员要加强合同履约管理,采取合理有效的工作方法,努力协调解决各种履约供货问题,实现工程物资按期供应目标。

通常,配电网工程物资供货期自合同签订日期至交货日期约在50~60天时间,为保障履约协调工作质量效果,并且提高工作效率,达到促使供应商按合同交货期交货的目的,笔者提出对配电网工程物资采用三次协调催交供货法。三次协调催交供货法是指在合同供货期内选择合适的时间,对合同供应商进行三次协调催交供货。

第一次协调催货时间适合在合同签订后一星期时间左右,本次催交供货主要任务有告知厂家要严格履行合同按期供货,了解厂家生产准备备料情况、排产情况、有需图纸确认的货物了解图纸确认情况。

第二次协调催货时间适合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时间左右,此次协调催货的主要任务有跟踪核查供应商生产进度情况,了解供应商有无生产问题,再次督促供应商按合同日期交货。

第三次协调催货时间适合在合同交货期前两周左右,此次协调催货的主要任务有检查厂家生产完成情况,如厂家未完成生产,催促厂家全面加快进度确保按期供货;如厂家提出有需物资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帮助供应商尽快予以解决。在厂家生产完成或即将生产完成时,催促厂家尽快联系物流公司进行发货。

三次协调催货过程要按照合同为单位做好各次协调工作记录,以为后续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三次协调催货工作依次衔接、相互支撑依靠,保持连续完整构成统一的履约协调整体。第一次协调催货重在摸底、告知按期供货严格性;第二次协调催货重在核查厂家实际生产进度;第三次协调催货重在检查生产完成情况和通知发货。

3.三次协调催交供货法与其他次数协调法的优缺比较。

一次协调催货法,如果对合同供应商进行一次协调催交,协调催交时间应当安排在合同供货中后期;当供应商在生产过程中的前期、中期出现各种生产问题,由于催货协调时间距供货期较近,发现厂家生产问题过晚,容易出现厂家迟延交货问题。并且存在催交次数偏少、催货强度不足的问题,从而达不到使厂家按期交货的目的。

两次协调催货法。如果进行两次协调催交,相对合适的两次催交时间在三次催交法的第一次催交时间之后,和第三次催交时间之前;由于第一次催交时间较晚,如果供应商在此期间出现各种生产问题,将引起生产进度的延后,即便在两次催交协调的推动作用,也将引起货物迟延到货问题。同时,第二次催货协调不能够较好地掌握货物生产完成及发运情况,也不便于保障按期供货。

三次协调催货法,由于三次履约协调催货时间点选择在供应商生产货物的产前准备、生产之中、生产完成发货三个关键节点;同时各期时间间隔适中;三次协调催货法更便于物资管理人员能够充分了解供应商生产情况,有利于早发现并解决生产问题,利于在整体上对供应商供货进程的有效管控,利于实现按期供货目的。

四次及以上协调催货法,四次及以上协调法尽管利于推进供应商供货进程,但此种方法存在着催交次数偏多,催货间隔时间过近,不仅降低了实际工作效率,而且增加了物资管理人员的工作精力及负担。

结束语

本文针对部分配电网工程合同物资供货晚的实际问题,提出了配电网工程物资三次协调催交供货方法,以确保实现合同物资按期到货的目标。此方法具有实际可行性强、可操作性方便的优点;采用此方法进行配电网工程物资管理,有利于物资管理人员实际工作,有助于物资人员对供应商生产过程的实际有效管控,以能使配电网工程物资朝着顺畅、按时供应的良好方向发展,为配电网工程建设提供坚实、可靠的物资供应保障。

参考文献

[1]刘艳梅.浅谈电力部门物资合同的管理[J].科技资讯.2011(26).

[2]周英男.浅谈电力部门物资合同的管理[J].科技创业家.2012(22).

[3]张宁.电力物资合同的履约管理[J].中国招标.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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