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2016-10-14
莫愁·天下男人 2016年10期
“蚁居族”当心权益无从保障
(颜梅生,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房东反悔:“蚁居族”遭无奈退房
案例:刚刚走出象牙塔的苟某等16名同班同学,被同一家公司聘用。为解决“低收入,高房租”的问题,大家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蚁居”。于是,由苟某出面从李某处租到一套房屋,然后用木板等将60平方米的房屋,连同厨房、阳台分成8间,并买来8张上下位床铺。谁知道,一切准备就绪之后,李某因为有一对夫妻愿意出更高的租金且租期长、更方便管理为由表示反悔,要解除与苟某的租赁合同。被苟某等人坚决拒绝后,李某提起了诉讼。出乎苟某等人意料的是,明明是李某出尔反尔,但法院却仍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说法: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一方面,本案“蚁居”合同违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苟某等16人改变室内格局,将厨房、阳台纳入居住范围,且人均租住面积只有3.75平方米,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本案“蚁居”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从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正因为本案的“蚁居”合同为法律所禁止,决定了李某虽属出尔反尔,但却能够得到支持。
约定不明:“蚁居族”遇扫地出门
案例:陆续从不同大学毕业入职到同一家公司的李某等14人,为了省钱,经协商后决定“蚁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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