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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妻遭调戏,丈夫刺死施暴者被认定正当防卫

2016-10-13

分忧 2016年11期
关键词:一审小刀工友

[案情]2014年,渝城的辛明(化名)与新婚妻子为生计来到海南省三亚市打工。2014年3月12日晚22时许,辛明与妻子孙某丽还在工地加班,同工地的容浪、周世烈等人酒后经过水泥搅拌机时,趁着酒劲上前言语调戏独自在此的孙某丽。就在这时,辛明过来装混泥土,双方发生了争执。周世烈摸着孙某丽大腿,并挑衅辛明。争吵中,周世烈拿起铁铲冲向辛明,并与容浪和纪亚练一起对辛明拳打脚踢。接着,容浪和纪亚练也捡起钢管殴打辛明。被围殴中,辛明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乱挥,导致纪亚练等人受伤。其他工友赶到时,周世烈等人立即逃离。逃跑时还拿石头等物品向辛明砸去。被捅伤的容浪后因失血过多死亡。周世烈事后被鉴定为轻伤,纪亚练和劝架工友为轻微伤,辛明也为轻微伤。

辛明被警方刑拘,三亚城郊检察院指控辛明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一审中,三亚城郊法院认为辛明的行为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孤身一人面对3名手持器械的侵害之人实施的防卫,且被害人逃离现场后,辛明再无伤害行为。对此,一审认为,被告人辛明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依法宣判被告人辛明无罪。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不服判决,向三亚中院抗诉。2016年7月11日,三亚中院终审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评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不法侵害;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者;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中;目的是保卫公共的、本人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

辛明在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他的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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