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公务员基层锻炼工作的思考
2016-10-13张彦奇
治淮 2016年9期
张彦奇 贾 珍
浅谈对公务员基层锻炼工作的思考
张彦奇贾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六条指出:“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2006年,人事部提出:我国将探索建立公务员基层锻炼制度,通过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到改革开放第一线、到条件艰苦困难较多的地方、到基层和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经受锻炼和考验,增长本领。
近年来,公务员基层锻炼制度作为组织培养青年干部,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的有力措施,得到各级党政机关的认可并加以实践。但在基层锻炼实施过程中,存在选派针对性不强、锻炼人员思想教育不够、考核评价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本文以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机关参公管理人员基层锻炼情况作为研究对象,旨在找出基层锻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提高基层锻炼的质量和效果。
一、淮委机关参公管理人员基层锻炼制度实施情况
淮委是水利部直属单位,作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淮河流域和山东半岛区域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为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淮委各级机关及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机关工作人员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淮委自2005年开始探索建立机关参公管理人员基层锻炼制度,并于2011年制定《淮委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学习锻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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