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抑或“公民”:中国信访权利主体论析
2016-10-12田先红罗兴佐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田先红 罗兴佐
(1.重庆大学 新闻学院, 重庆 4013312.西南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重庆 401120)
“群众”抑或“公民”:中国信访权利主体论析
田先红1罗兴佐2
(1.重庆大学 新闻学院, 重庆 4013312.西南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重庆 401120)
我国的信访制度是以“群众”为逻辑起点的。在长期的信访实践中,“群众”一直构成了信访的权利主体。改革开放后,“公民”的权利观念渗透到信访制度中,信访制度的权利主体逐渐发生从“群众”向“公民”的转变,并因此带来了一些新问题。近年来,“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群众路线的重要性被反复强调,执政党仍然十分重视群众路线这一极其重要的国家治理遗产,并在整治官僚集团过程中重新诉诸群众路线。“群众”逻辑与“公民”逻辑构成信访制度中的一对矛盾体,二者的角力与消长深刻影响着信访制度的改革走向。
群众; 公民; 信访制度; 权利主体; 群众路线
长期以来,学界往往以西方的三权分立、公民社会等理论为基础,来展开对中国信访制度的理解或批判。论者多认为中国信访制度蕴涵的“人民”、“群众”观念与西方的“人权”、“公民”等概念相悖,不利于保护民众的信访权利。①有人甚至直斥信访制度具有浓厚的“人治”色彩,与现代国家治理相悖,应当予以废除。②这些学者注意到了中国信访制度中的某些缺陷,但未能从执政党的建国理念和信访制度诞生的逻辑起点去探讨,因而无法获得对信访制度的真切解释。
事实上,中国共产党的建国理念是以“群众”为逻辑起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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